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六个部分的内容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联系电话:010-58123000;传真:010-58160610;电子邮箱:xxgk@mca.gov.cn)。
一、概述
2010年,民政部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和《暂行办法》,继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民政部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彻于政策措施实施全过程,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监督、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方面的实效。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的信息公开。围绕救灾、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民政业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制度政策出台情况。2010年,针对西南地区旱灾、青海玉树地震、南方和东北严重暴雨洪涝、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沿海台风等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情况,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仅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就近200条,包括第一时间公布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安置、临时生活救助、救灾捐赠、甘肃舟曲受灾群众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等政策措施;公布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的情况;公开向海南、广东、辽宁、吉林、山东、河南、四川、云南、陕西、江西、湖北、重庆等省区灾区紧急下拨中央救灾资金、物资情况,切实保障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公开透明,促进群众监督。以民政部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了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等政策文件;公开了《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一时间全文公开了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公布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进行深入解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
(二)着力推进救灾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民政事业费等民政资金重点领域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保障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救灾捐赠资金、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民政事业费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通过民政部公告主动公开了部本级接收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部本级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2010年度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及拨付使用情况、2009年度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等,保障救灾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发布了每月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包括优抚、安置、低保、五保供养的保障人数、社会捐赠款数、民政事业费支出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三)着力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和民政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促进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了2010年部门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项目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一期工程安全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2010年民政部救灾物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社会组织发展基金2010年度项目招标公告等,把公开透明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
(四)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逐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研究制定部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规范部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规程,统一了答复文书格式,提高了答复质量。制定了新闻采访接待、部属主要媒体记者驻部等方面的工作规程,进一步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五)及时向社会公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促进依法行政。2010年,我部根据国办《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经民政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及时将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