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自3月起至12月,分前期准备、全面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意见》明确了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根据《意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意见》还就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规范信息采集项目,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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