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5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把落实《条例》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群众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

   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全部向社会主动公开。特别是对社会关注高、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加大了公开力度。

  在全面公开自治区本级财政总预算的基础上,2012年首次公开了上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总决算,涵盖全部政府性收支,对农林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事关民生的重点支出,全部细化到项。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等12个单位作为试点先行公开了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决算统计数。今年,自治区部门将全部公开,盟市、旗县也将逐步公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进展顺利,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得到推进,对电价等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商品价格调整,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价格矛盾得到有效疏导。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核查审批信息、监测信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断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逐步推进,实行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办事规程等公示制度,招投标信息公开深入推进。

  2008年至2012年,12个盟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2.6万条,区直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7.8万条;受理依申请公开2433件。实践证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创造了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的条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规范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履行的法定职责,促进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自治区各级政府都分级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指定政府办公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自治区和盟市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各单位明确具体责任部门,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将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作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工作考核、受理举报、责任追究、年度报告和宣传培训制度,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经常组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严格考核。自治区和部分盟市还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各地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群众认知度和影响力。

  高效便捷服务得到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第一平台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网站的信息公开服务功能。社会公众登陆政府网站即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流程,并可在线提交公开申请。注重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信息公开栏、政府信息查阅点等公开渠道的作用,方便人民群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已实现蒙汉文、纸质电子同步出刊和免费赠阅,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9个盟市也发行了政府公报,及时公布地方法规和规章、政府及部门文件以及人事与机构信息等内容。全区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机关档案室、政务服务中心、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站共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2000多个,年均接待公众查询100万人次。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政策、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信息。充分利用在线访谈、政务微博、短信平台、有线电视等新媒体,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2012年,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邀请盟市及自治区部门负责人接受在线访谈25次,就区域经济发展、就业政策、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回答网民提问。卫生、教育、环保、农牧业、计生等30多个部门开通热线服务电话,向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借助有线电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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