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府服务”是现代化互联网在发展中与政府服务进一步融合的创新结果, 这一创新模式的使用, 不仅有助于政府部分在工作中实现工作流程优化、技术创新和办公效率提升, 而且还形成了可以覆盖多个角度、领域、时间段等的服务, 对政府工作个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政府服务”概述

  “互联网+政府服务”是我国社会发展新时期的的产物, 其中, “互联网+”更是当前在我国社会中流行的一个热词, 指的是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相结合, 同时深度应用到各个领域中, 进一步推动技术的进步, 促进组织实现变革,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并且“互联网+”致力于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生产力, 进而形成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社会发展新形态。对于“互联网+政府服务”的解读主要是对“+”的理解, 这种模式在使用时, 并不是仅仅将政府和互联网简单的相加, 是需要结合互联网的信息数据传播思维与政府的实际工作服务情况实现全方位的相加。在此过程中, 对于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等, 都需结合政府方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 进行合理的且有针对性的融合。

  将“互联网+”加到政府服务中, 实现两者的深度融合, 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的职能逐渐向服务型方向转变。“互联网+政府服务”在实际应用中, 主要可以体现两方面内容:一方面, 是在信息采集和信息监控等技术手段方面的创新, 也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方式采集和输送信息, 这种方式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使用的资金、人力和时间等成本。另一方面, 是“互联网+政府服务”, 展现了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办公理念, 这种模式的理念可以促进政府服务水平提高, 同时还优化的政府服务功能。

  二、“互联网+政府服务”为政府数据处理和业务办理带来的转变

  数据处理和业务办理作为政府服务工作的内容, 其工作方式对政府工作的效率有着极大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下, 与传统的政府服务工作不同, 在新时期使用的“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模式, 实行了服务工作的高度信息化, 不仅可以我人们提供更多的便利, 同时还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 对优化政府服务有着很大意义。在这种模式在使用中, 以“互联网+”的形式, 为政府服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变革。

  首先, 这种“互联网+政府服务”的工作模式, 在使用中是服务的主体有“真实”向“虚拟”方向转变。在以往的政府工作中, 进行社会服务、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都需要集中到政府的实体办事大厅, 这样才能实现办公服务, 并且在此过程中相关的办事人员可以真实的接触到政府服务提供者。而在将“互联网+”引入到政府服务工作中是, 办事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接受政府服务, 政府服务工作的位置也有原来的办事大厅转向了虚拟网络中。实现了网上服务, 利用网络的形式与办事人员进行交流, 为其提供服务, 在很到程度上便利的办事人员, 优化的服务工作。

  其次, “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的使用, 使得原有的政府服务流程逐渐由“个性”转向“规范”, 在传统的政府服务工作中, 相关部队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流程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 但由于进行服务的个体存在一定的差异化, 这就容易导致服务的标准不同, 而在“互联网+”时代下, 办事人员通过使用网络办理各项业务, 可以得到标准统一化的无差别服务。

  三、“互联网+政务服务”情境下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下, 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的生命线, 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模式, 并且实现了数据的共享, 促进了业务的协同。而在这种模式下, 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两者间的关系日渐密切。在“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下, 首先, 如果数据共享力度不足, 政府的服务部门的协作力度也会很低, 这就会导致政府在对数据进行管理时, 实际工作效率不高, 甚至还会存在业务不交互的现象, 进而导致了“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的运用效率低下, 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对为群众进行高效服务的目的;其次, 如果在进行政府工作服务时, 数据共享的程度足够高, 但跨部门协作的水平不高, 就容易导致数据数据信息难以支撑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服务, 进而形成“数据孤岛”。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服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 导致信息流通效率不高;再次, 如果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程度较低, 而业务协作水平较高, 就会导致使用的数据信息质量太差, 难以保证数据信息的有效性和唯一性;最后, 如果政府服务部门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方面的水平都比较高, 政府的各个部门间就会形成高效的协作关系, 甚至是可以形成良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数据信息共享与协作交换。可将只有在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水平和业务协作水平都足够高的状态下, 才能保障“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可以被有效的运行。

  四、优化“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中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措施

  (一) 探索新型机制体制, 创新模式

  在“互联网+”时代下, 开展政府服务工作, 为了实现“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的创新与进一步发展, 需要清除这种模式中的协同发展机制方面的障碍, 不断优化政府工作, 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 权利优化配置和法律法规的有效运行, 进而促进政府部门在进行服务工作时, 提高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水平。现阶段, 我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已经进入深化阶段, 尽管我国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审批的效能与人们的实际需求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面对这一情况就需要政府部门在网络中提供相关的供给侧创新结构服务, 借助于互联网中的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 不断优化审批再造流程, 尽可能的实现“一站式审批”。同时在模式创新中, 还需要符合群众的需求, 确保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发展, 并不断更加实际需求进行体制机制的探索和创新。

  (二) 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长效机制

  高效的约束制度有助于实现政府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促进其业务协同, 对政府服务共组的开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时, 需要政府部门明确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责任, 并建立合理的数据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标准, 进而实现和人口、社会信用、电子证照批文等方面和业务信息的联系。同时以相应的规范和统一的标准, 实现与各级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适当建立政府服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数据处理机制利共享机制, 促进信息交换平台间的良好合作, 推动“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良好发展。

  五、结论

  总而言之,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时期, “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已经成为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的重要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对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和业务升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就需要正确认识这种工作模式, 促进政府服务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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