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合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送审稿)》。今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另外,合肥市还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
【依法行政】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另外,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决策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全面公开
在民主决策方面,《规则》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在政务公开方面,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会议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务虚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规则》提出,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少数重要会议及视频会议外,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级。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公文审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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