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提升立法质量,省司法厅日前就《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7月5日前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围绕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文明公正法治环境、诚实守信人文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巡视巡察和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各级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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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