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来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发展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更是备受政府、私营机构或企业的普遍关注。
早在1944年,罗斯福总统就在给R&D(科学研究与发展局)局长V·布什博士的信中明确指出,在战争期间,“由R&D局发起,大学与私营企业中数千名科学家所发展的信息、技术与研究经验,在和平日子里可为改善国民卫生,建立能够带来就业机会的新企业,改进国家生活标准上做好准备。”布什在复信中提出了关于科技信息的公开传播及协调的指导性意见,从此掀开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序幕。1950年,通过了《国家基金会(NSF)法》。随后几年,相继建立了一大批专业的信息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使美国60年代前在信息产业领域就已保持了世界第一的地位,树立了世界信息资源“超级大国”的形象。美国199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1974年通过了旨在保护公司权利的《个人隐私法》,1976年,通过的了《阳光下的政府法》,这些法律对于促进信息的公开化、自由化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计算机化、数据库化、网络化的发展,传统的以手工为主的信息资源逐步过渡到现代的、以电子为主的信息资源。CD?/FONT>ROM等电子信息源以其独特的优势使得人们对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不断加深。信息资源管理,尤其是政府和企业等的电子化信息的生产、传播、获取和利用逐渐被当作美国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和实施。1980年OMB颁布了《文书削减法》,旨在推行信息公开和流通政策,指导各级政府部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政府信息;于1985年OMB发布了《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文书削减法》配合,试图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1987年OMB又发表了“电子信息收集政策指南”,进一步加强对信息资源管理。在此基础上,1986年众院政府运作委员会编写了一份政策综述《联邦机构的电子化信息采集与传播》,1990年,全国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NCLIS)发表了《公共信息准则》,以保证公共信息在完整性、传播、复制、发行、检索、利用和保存等方面使公众能充分利用。同时,企业为了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相继在最高管理层设备了首席信息主管(CIO)一职,其主要职能是辅助企业的高层次决策和长远规划,实现企业信息资源的全面开发和利用。
1993年是世界信息资源开发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9月15日,美国克林顿政府率先制定并颁布了《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即NII计划)。这是美国在全面步入信息化社会之际实施的一项长远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战略决策。可以说,它既是对美国以往几十年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的先进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美国现阶段乃至未来信息资源建设宏伟蓝图的是最淋漓尽致的体现。它和随后的GII行动计划的宣布和实施标志着信息资源的战略地位和全面确立,同时也宣告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多年来,尤其在新的历史时期,美国的信息业所以能够一直迅速、持续发展,牢牢保持世界信息资源“超级大国”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政府有一套系统的、完整的信息资源开发战略,现综述如下。
政府和私营企业密切合作,保证资金投入 历史上,美国曾多次成功地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扩大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如:其下属的国家科学基金会(WSF)1985年耗资3亿美元,在美国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中逐步建立起全国自由的信息交换网,构筑起了著名的I网络的基本框架;联邦政府在1991年财政年度拨款254亿美元,用以发展技术基础结构,促进以电子出版物为主的电子信息资源的发展等。但是,面对总投资约需4000亿美元的NII宏伟的跨世纪工程,如果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信息资源开发的现实需求的。为了切实保证资金的投入,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协调联邦政府和私营机构的关系,使两者在信息资源的开发活动中建立起亲密合作的伙伴关系。据统计,就NII计划而言,美国政府大概只能提供3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这部分投资将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其余的3700亿美元的投资额则将全靠私营机构或民间企业投资解决。也就是说,美国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主要由私营机构投资兴建和经营管理。而政府则主要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利用经济和政策杠杆,通过对美国政府制订的政策内容加以必要的限制,引入竞争机制,修改税收政策等措施,确保私营机构在信息资源开发战略中的主导地位,以进一步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依托,科学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从根本上提高了人类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水平,也是实现科学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的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
作为当代科学技术核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社会主导产业的信息产业,美国在世界上都占有绝对优势。这就为美国制订和实施信息资源开发战略提供了充分而必要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美国也正是一直以此为依托,才具备了强大的信息资源生产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巩固了世界信息超级大国的地位。
为了满足全面实现信息化的要求,适应下个世纪国际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客观需要和严峻的竞争形势,克林顿政府上台伊始,就一再强调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地位,并确立了新的行动原则和目标。包括:继续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1996年制定了《电信法》以立法形式增强竞争,确保全面开放通信市场;建立高性能的信息网络,尽快促成Internet的更新换代,作为承载和传递信息资源的主要媒介;采取一系列振兴电子信息产业的扶植政策,以发展电子信息服务业为重点,开发和利用电子信息源,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产业地位等等。
重点建设数据库资源,促进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
在NII行动计划实施的同时,美国政府就确立了今后“重点建设数据库,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战略发展重点。美国目前在册的数据库已有3万多个,且库的规模大、容量大、功能齐全,更新速度快,商业化程度极高。除此之外,美国的DIALOG系统、BRS系统等信息存贮系统中蕴藏的数据库资源同样不容忽视。这些丰富而宝贵的数据库资源为美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保障。而且,美国各大联机数据库系统、信息存贮和处理系统正纷纷进入Internet网络中,网络信息检索和共享系统、实时多媒体系统、虚拟系统等也已经产生并正在进一步完善之中,这必将带动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信息政策法规研究,创造信息资源开发的良好环境
随着信息交流范围的日益扩大,信息活动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冲突,如信息安全、信息保密、信息犯罪、信息污染、信息经济利益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这些问题不能只凭技术手段解决,必须辅之以政策的管理和法规的约束,共同创造一个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
美国政府的信息政策法规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且重点突出。目前,有关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信息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有关信息产业类政策立法:如1996年《电信法》等。这类政策法律确立了信息产业的战略位置,旨在促进美国的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巩固美国的信息资源优势和信息霸主地位。
信息自由类政策立法:如1996年的《信息自由法》及其修订法案、1993年的《电子化信息自由强化法案》等。这类政策法律重在加强信息资源的自由获取和均衡流动、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交流等方面。
保护知识产权类政策立法:如1995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NII建设的重要作用,将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共同维护网络信息主权。
保护个人隐私权类政策立法:如1995年的《美国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设 施:白皮书》,重点在于保护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努力为美国创造一个全国乃至全球性的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良好环境。
国际信息政策与立法:在信息资源,尤其是国际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涉及的越境数据流TDF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与“反控制”、私人信息越境流通的隐私保护等问题,是近年来美国乃至全球国际信息政策研究的热点问题。
重视信息人才开发,吸引外国科研人员
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产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信息化的全面完成,将使信息从业人员的总数超过美国全国人口的2/3以上。因此,克林顿政府自上台之日起,就把信息人才的教育和培训问题看成是美国经济振兴的根本动力所在。1993年后的5年内,投入96亿美元推行“国家服务”计划,加强中小学教育,改善美国基础教育薄弱的状况;普及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信息技术人才;强化信息资源管理,设立首席信息主管CIO等职位,培养业务精通的信息经纪人和信息管理者的队伍;为贫困大学生每年提供2万美元的无息贷款;要求各大公司拿出利润的5%用于对在职工人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等,从而不断加大了信息人才力量,提高了美国科技信息人才的水平。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还继续推行1991年10月1日颁布的新“移民法”等措施,强化包括信息与通信、计算机制造集成等信息产业领域的科技信息人才优先的原则,在战略上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或争夺外国的信息科技人才,不断扩充本国信息人才力量,保持美国在信息资源开发战略中的人才优势,进一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尽快开辟信息时代的新纪元。
新时期美国政府的信息资源开发战略
2006-09-11 13:09 来源: 南方网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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