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与政府间保持信息畅通,这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分内事”。英国2005年出台《信息自由法》,立法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该国宪法事务大臣福尔克纳曾说:《信息自由法》令公众与政府信息的关系从“需要知道”变成了“有权知道”,公众不需要解释“为什么要使用政府信息”,但政府有责任回答“为什么不公开信息”。

  【典型案例】 首相再购房须公开支出明细

  今年5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下议院议员购置第二套房的开支清单必须公之于众。按照规定,每位英国议员每年可在第二套房上花费2.3万英镑。如今,他们为第二套房购买的家具、生活用品、装修和按揭等详细开支都将呈现在民众面前。

  “这并非为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议员们的薪水和津贴属于公共开支,公布开支符合纳税人直接且合理的利益。”作出裁决的法官这样表示。不仅是议员,包括英国首相布朗、保守党领袖卡梅伦等政坛要员也都必须依法公开“隐私”。

  提出公开议员开支的是一位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作家和社会活动家布鲁克女士,而布鲁克依据的法律基础则是英国《信息自由法》。

  【立法保障】 法律明确各级政府无“隐私”

  2005年1月1日,英国《信息自由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任何人、不论国籍与居住地,都有权了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警察局、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和教育机构等约10万个英国公立机构的信息,包括文档案卷、视频、音频以及电子资料。

  相应地,每个公共部门都要规整资料,主动、及时地将可公布的信息在网上发布。因此,当你登录到英国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网页,一般都有“信息公开”这项栏目,你可以在一系列链接目录中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比如,国民医疗保健系统要公布地方某种传染病的感染率,交通部门要详细列出设置“超速摄像头”的位置。

  如果链接目录中没有你要的信息,可向该部门写信、传真或发电邮索取,要尽可能精确地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父母可以质询孩子学校的录取政策,学校每年用于教科书的经费是多少;等候手术的病人可以查询病人等候名单,或当地医院的病床床位状况。对民众的问题,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如果需要更多的时间处理,必须及时告知咨询者,但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监督机制】 信息专员可“强要”政府信息

  如果索取信息的要求被拒绝,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详细解释不能公布的原因。如果未能及时得到回复信息,或对于答复不满意,申请人也有一个投诉的渠道———信息专员办公室。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曾赴剑桥大学研究英国信息公开法,他介绍说,英国专门设置了一名“信息专员”监督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该专员由大臣提名,女王任命,独立于政府机构和议会。信息专员的任务包括研究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实践手段,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报告,衡量和裁决某项信息“保密”和“公开”的标准,还有权强行进入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搜查信息。

  目前英国的信息专员是59岁的理查德·托马斯,据说这位信息专员以“尖锐直率”著称,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围绕信息专员设置的“信息专员办公室”是一个不从属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监管《信息自由法》的实施。

  如果接到投诉,“信息专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分成若干个小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如果认为投诉者的意见合情合理,他们将以“信息专员”的名义向公共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发布信息。如该部门拒绝按照执行通知书采取行动,信息专员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一旦法院审查判定该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信息自由法》,相关部门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涉案人员甚至有可能被判监禁。

  【争议解决】 “信息裁判所”专审信息案件

  当信息专员的裁定不能令双方满意时,案件还能进一步提交“信息裁判所”裁决。也就是说,如果信息专员也裁定某信息不能公开,申请人可以向“信息裁判所”提起诉讼,起诉信息专员并要求公开信息。

  “信息裁判所”也是一个独立机构,由一位主席和13位副主席组成,负责解决与信息专员相关的诉讼。这些主席都是法律界资深律师。对于每一例正在处理的案件,信息裁判所都及时在网上公布其进展。每一项处理完毕的案件也会公之于众。

  杨伟东说,为了保障这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英国政府或议会一般会为这些机构设置专门账户,每一年的财政预算都有固定的一笔资金注入账户,保障机构运作资金的稳定和充裕性,也使得机构的运作不受到政府预算编制的影响。

  不过,杨伟东也表示,“信息专员”和“信息裁判所”实践中也存在着效率问题。对于申诉案件的处理时间往往很长,因此总会出现积案。从信息裁判所公布的案例处理情况来看,申诉人一般需要等待一年到两年的时间才能得到回复。另一项存在争议的规定是信息公开的费用机制,法律规定,当检索、公开信息的费用超过450英镑时,政府部门可以认为这项任务超过工作人员的合理负担,因此可拒绝公开。

  ■ 意义

  信息公开推动政府改良

  1997年,布莱尔政府发布“公众知情权”白皮书,其中明确提出,“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将《信息自由法》当作一项孤立的立法,而是作为全面改革的一个部分,旨在采取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即透明、负责、把民众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的管理方式。”

  分析人士指出,英国政府希望通过信息公开,使民众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形成互动,提高对政府的认同感和政府服务质量。同时以信息公开为契机推动政府管理方式改革。

  《信息自由法》给英国带来的更多是政府管理文化的转变。“真正的考验不在于某条信息被公开还是被保密,而在于公众对公共部门的态度是否有所改变,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是否得到加强。”英国宪法事务大臣福尔克纳曾如此评价《信息自由法》。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介绍,虽然《信息自由法》2005年才出台,但英国各政府部门数十年来已经陆续公开了许多内容,涉及信息公开的机构部门众多,信息公开的范围广泛。最后将这些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制度设计上设置了信息专员和信息裁判所保障其运作。

  杨伟东特别强调,在《信息自由法》的实施过程中,媒体的作用不容小视。英国媒体常常借助此法向政府部门挖掘新闻或内幕资料。比如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圣诞节会寄出许多贺卡,媒体就要求了解布莱尔的贺卡寄给了何人,花费了多少钱。《信息自由法》促使英国的政治管理不断向透明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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