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管理办法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定规矩
凡是能共享的政务数据,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重复采集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前,我省出台了《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办法》指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府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能和责任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采集、核准与提供电子化、结构化的政务数据资源,保障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来源唯一、内容有效、符合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政务数据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可用。同时要负责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新。
《办法》要求,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提高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凡是能够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重复采集。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服务,应当根据共享数据资源精简程序,优化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政府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办法》提出,政务数据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时和归集后的数据资源安全。(记者 孔爱群)
附:国脉“一网通办”核心支撑系统(GDBOS),助力数字政府建设
数字政府2.0操作系统、政务数据体系2.0基础标配、政务服务一体化升级方案。又名“政府数据业务操作系统”(GDBOS), 是基于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地实践经验、数据体系理论、微服务技术架构,围绕“大数据、大系统、大平台”融合一体思路,为各地数字政府升级而量身打造的一套作业平台。运用数据体系、标准治理、业务再造、组织进化等工具和方式,可从结构、标准、模块架构上对当前政务服务平台体系进行优化、重组和升级。有效适配部委、省、市、县(区)不同层次需求,支撑数据整合共享、政务流程再造和服务模式升级,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夯实数字政府基础,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依托"产品+数据+标准"框架,构建"标准支撑、数据体系、业务再造、数据治理、管理赋能"五大体系,无缝衔接既有业务系统,有效驱动政务服务整体运作:①落脚在“办成”,把政务数据归集到一个功能性平台,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就能办成不同领域事项;②综合提升政府政务服务、数据整合与治理能力,并最终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与智慧组织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