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人最关注的当属新型冠状病毒传染事件。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我们该怎么办呢?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特效药”

  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节目中说,“在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疫苗”。对此我深以为然。白岩松进一步认为,“2003年SARS疫情真正的转折点是4月20日,它是以卫生部的部长和北京市市长被免职,同时开始每天公布疫情信息,作为一个关键的标志;1月20日其实也是这次武汉疫情的一个关键的转折点。但这个相差了三个月,这三个月提前出来是什么呢?是信息公开,没有瞒报或者没有延迟。刚一开始有人可能会担心,但是别担心,信息公开是最好的,全民动员和警觉,我有信心您一定也一样”。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事实上,我们的政府正把“信息公开”作为应对武汉疫情的重要策略。

  据新华社报道,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其中特别强调:“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

  李克强总理也作出批示,其中特别强调:“及时客观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做好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到:“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不仅开始例行地每天公布一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而且不断升级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

  二,为何政府信息公开及数据开放这么重要

  新型冠状病毒是人们在以复杂、多元和碎片化为特征的“风险社会”中面对的一只“黑天鹅事件”,对此:一方面人们已经具有更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力,但另一方面,人们对信息或数据的依赖性却越来越高。只有掌握足够多的高质量信息和数据,公众才能科学认知和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一带来危险的“特洛伊木马”。

  事实上,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数据开放,可以帮助人们增加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风险的了解,增强其自身的求存能力,以补偿其日益下降的自然存在度。因此,在疫情中,避免或减少公众的存在性焦虑,并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这种抽象体系中的信任机制的最好办法,就是在法律框架下由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信息及数据进行公开或开放。毕竟开放的经济、开放的社会和开放的政府,是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进步最深厚、最强大的基础。

  三,有了政府信息公开,为何还需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仅仅能提供疫情情况、防护知识、政府应急及相关政策等“政府信息”,但事实上公众需要则更多,他们还想获得最权威的、最新的、最准确的疫情相关的“政府数据”,这些数据应当符合一手性、可机读性、非歧视性、非私有性、免于授权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可获取性等八大特征,这显然只能由“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来实现。

  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主任郑磊教授在《面对疫情,政府数据开放能做些什么?》一文中认为,“政府围绕公众对信息的迫切需求,将公共数据以公开可获取的、完整的、一手的、可机读的方式及时地开放出来,并通过社会力量来开发成各种应用,实现信息惠民,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消除公众恐慌,做好自我防护,消除谣言传播的空间。”

  为此,郑磊老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的网站上找到一个数据表。“在这个表格上,可以看到每一位疑似病人的急诊日期、性别、年龄、报告来源、医院名称、化验结果、患者状况,同时又删除了患者的具体姓名,保护了个人信息”。

  总之,在我看来,面对着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心在于“知”,关键在于如何保护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从而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开放政府数据制度的重心在于“用”,即确保科研机构、医药公司及科学家等能够充分利用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政府数据,从而早日找到治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的“疫苗”或“特效药”,其侧重于实现政府数据的社会价值。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不能绝对化或片面化“政府信息公开及数据开放对武汉疫情的作用”,我们必须在维护公民知情权、数据利用与社会整理性利益之间实现平衡。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我们必须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数据开放的法律边界及“颗粒度”,即不得突破“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及“二秘密一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底线思维。

  (作者何渊为上海交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著有《大数据战争》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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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ong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