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三高四新”战略,深入部署开展市委“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着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发展环境,衡阳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以下十二项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责任意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安全发展意识,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要求,充分履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努力为经济发展壮大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在日常工作和涉企业案件侦办工作中,进一步提升产权保护意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依法办案和服务发展并重,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依法受理涉企案件线索。对经济犯罪线索做到应受尽受,受案后积极调查核实,严禁有警不接、有警不处、有案不受、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受立案突出问题。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不得对不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管辖争议解决前,不得擅自跨区域采取强制性措施和侦查措施。
三、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套路贷”、暴力讨债、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等危害企业和企业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着“创新创业”“新兴产业”旗号或幌子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对于涉及企业的经济犯罪线索,严禁盲目立案,应依法开展合理调查。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性质,严格把握入刑标准。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刑民交叉案件准确界分,要严格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五、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办理涉实体企业案件,对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考虑案件涉嫌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性措施。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审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符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法定条件的,应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和纠正错误拘留。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
六、慎用财产类强制措施。对实体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严禁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冻结实体企业基本账户;严禁查封、扣押、冻结非涉案人员财产、涉案人员非涉案财产、涉案账户中非涉案资金。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防止重复冻结、多头冻结。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实行依法办案与企业自救、良性退出紧密结合,按照“三统两分”原则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除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外,不得立案侦查。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依法妥善公正处理。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变更,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检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依法保障会见律师、申诉申辩等合法权益。
八、建立打击犯罪“绿色通道”。建立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和跟踪督办机制,对涉企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快速完成受理、初查、立案、侦办工作,对重大、有影响的涉企案件挂牌督办。对在侦的涉企刑事案件,及时依法告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依法快速返还涉案财物,最大限度为受损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九、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提前充分评估、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针对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的案件定性、管辖、立案、强制措施、终止侦查、撤案等关键环节制定有关审批报备规定。建立健全与检法机关、工商联的联系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企业实行回访制度,征求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评价。
十、严格执法监督管理。加大对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对超权限、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涉企案件违法违纪、不担当不作为线索核查机制。严禁趋利执法、严禁选择性执法、严禁随意执法、严禁违反程序执法,坚决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防止变相“交钱放人”。
十一、建立精准服务机制。巩固扫黑除恶成果,依法严厉打击阻工闹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阻碍企业生产、扰乱企业发展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执行“项目警官”制度,创新“园区警务”,完善警企联席机制,设立专门联络员,在防范风险、预防犯罪、内部安全等方面提供“保姆式”安全服务,努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企业版。积极开展“惠民利企大走访大调研”“敲门行动”等活动,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十二、强化风险预警化解。与金融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联系机制,强化对经济领域特别是房产物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市场主体提出预测预警通报和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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