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2657件,35件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4项证明事项被取消……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公布2020年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结果。

  2020年8月,湖北省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根据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予以修改,证明事项要予以取消。为此,湖北省司法厅紧扣政策,梳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35件。

  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删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第五部分第(一)项规定,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省司法厅认为,该内容隐含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故将其删去。

  不合理的证明性事项的规定,修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省司法厅认为,该规定为当事人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该证明性事项可由主管部门利用大数据核查验证,故将其修改为“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不适应经济发展实际的内容,也要修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规定,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等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省司法厅认为,该规定不利于小商贩生存发展,故将其修改为“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行为”。

  根据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前期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等。

  据了解,截至目前,该省共清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13部,对2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4月底前,湖北省司法厅将牵头对清理意见开展审查,形成清理结果。5月底前,将按照立法程序,将清理结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6月底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清理结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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