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该局日前出台《关于持续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通知拓展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材料,只需提交《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进行公告。
通知明确,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因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等情形”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可探索实施行政救济制度,对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失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股东已解散、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等不利于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鼓励通过合法继受主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积极化解企业注销疑难问题,探索企业注销行政救济与司法衔接,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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