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联合发文的《长沙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出台《暂行办法》是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主体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投诉举报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责任追究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列举了13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属于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市场主体遇到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都可以投诉举报。6项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均不予受理。
《暂行办法》明确,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投诉,也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营商环境监测点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反映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商会、营商环境监测点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转报同级投诉受理机构,最大程度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线索征集。
《暂行办法》规范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实行闭环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具有受理审查快、办理过程实、办理时限短的特点。其中,对于较为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投诉办理机构收到转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较为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随着《暂行办法》出台,长沙优化营商环境初步搭建三大平台创新服务。一是依托监督员和监测点,全方位收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平台。二是制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开通12345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线、邮箱和网上投诉平台,构建投诉平台。三是建立政策服务专员和就近办责任人制度,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一对一”上门送政策、解难题,并提供政策兑现代办服务,搭建涉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和“免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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