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审核、实施、验收、评价等进行了规范要求。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市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及服务项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也按该办法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审核批复意见,项目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不予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运维需求,在当年10月份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正式行文,申报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时,整合汇总所属部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申报,部门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的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申报。
《管理办法》明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含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审核申请,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技术审核,通过审核后进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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