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村民周某向法庭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了他与如皋市建设局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定职责案。这起南通市首例适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案件,经法官协调,终于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宣告结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系如皋市如城镇新王庄村民,2006年,如皋市建设局颁发第三人某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原告周某的原居住房屋被拆除。周某以多次向被告索取上述拆迁许可证及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五项必备材料未果为由,至本市监察机关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解决,均未果。遂于2008年5月4日从江苏省政府网站下载《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日周某以国内挂号信函寄给被告如皋市建设局的法定代表人。5月7日,如皋市人民政府收发室盖章签收,同日如皋市建设局工作人员收到市政府收发室转交的该信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所申请的信息,被告仍未及时答复。2008年6月12日,周某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定职责。
该案在第一次庭审时,建设局以其在市政府大楼内办公,信件应由市政府收发室签收后转发,本局来信登记簿中并未有记录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庭休庭核实,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市政府收发室签发后当日则在转发单上收签了信件,但建设局在其信件登记簿中对个人信件并无登记记录。
第二次开庭中,法庭认定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事实存在,在此基础上法官进一步释明相关法律,针对原、被告分别做协调工作,告知被告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由于自身登记制度不完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接到原告申请后逾期不处理已构成不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就原告申请事项没有及时答复主动向原告表示歉意,同时向原告提交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许可必备的五项前置文件,原告表示谅解并接收上述材料后以自己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理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第三人亦表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系许可拆迁地块的被拆迁户,属信息内容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符合“有错必纠”的依法行政原则,有利于化解行政纷争,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及时实现原告的知情权,故当庭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握手言和,同时表示今后将加强建立信息申请受理平台,确保依法行政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