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公示了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5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39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项。
为提升行政执法精细化水平,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四张清单”外另附《适用说明》。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为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中档、低档三个层次。处罚事项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幅度内确定。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的倍数差计算,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
“四张清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例如,《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开展助产技术的单位和家庭接生人员,对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未及时、准确上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该条款的“并处罚款”为必须项,但该违法行为通过改正可以消除后果,并且规定的罚款数额相对较小,因此“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设定了“初次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项目并不限制于首次违法,对于第2次及以上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情形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从轻处罚。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厘清监管权责、区分减免处罚界限,为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充分调动其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同时,打消执法人员办案顾虑,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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