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记者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由省工信厅负责起草的《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下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立足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着眼于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积极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转型难、权益保护难等突出问题。《条例》共7章43条,重点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条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和续贷周转资金池的设立、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会商机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融资促进措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员培训、对外合作等公益性服务,并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条例》重点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总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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