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对完善数据要素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等作出战略部署。
本文盘点国家、各省市数据要素市场化(十四五数字经济)相关的政策与规划。(持续更新;若有遗漏,欢迎补充)
1、国家层面
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提出了“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2020年3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把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国家政策文件中,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安全有序推进数据商用;在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资源服务和监管;探索数据流通规则制度,有效破除数据壁垒和“孤岛”。
2021年1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到,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对完善数据要素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等作出战略部署。
2021年11月,《“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到,要建立数据价值体系,提升要素配置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化,培育数据驱动的产融合作、协同创新等新模式,推动要素数据化,促进数据驱动的传统生产要素合理配置。
2022年1月6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
2022年01月12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
2、北京市
2022年5月30日,《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利用2~3年时间,制定一批数据要素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开放一批数据创新应用的特色示范场景,推动一批数字经济国家试点任务率先落地,出台一批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和制度规范,加快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数据服务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全国率先建成活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据要素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显著发挥,将北京打造成为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和创新高地。
加速数据要素化进程:推进数据采集处理标准化。组建数字经济标准委员会,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标准创制,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快制定本市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明确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试点。建设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依据相关标准对数据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
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突破:持续加大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发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升级改造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促进数据交易繁荣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壮大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鼓励在金融、医疗、交通、工业等垂直领域,推动完善“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交易范式。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服务。争取国家授权北京率先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初评工作,并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数据出境标准合同”等制度试点。探索数据资产价值实现。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3、天津市
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加快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潜在新价值。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健全数据要素生产、确权、流通、应用、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具有活力的数据运营服务生态,制定数据交易管理办法,完善数据资源确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构建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政企间”数据开放、“企企间”数据融通的数据要素流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扶持一批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集群,形成立足天津、面向京津冀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市场。
4、上海市
2021年7月,《推进上海经济数字化转型赋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数据新要素专项行动。更好激活数据“流量”。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深化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资产化管理、场景化开放、便利化流通的新格局。全方位增强城市数据要素禀赋优势,打造要素流通、设施互通、产业融通、机制畅通的国际数据港。
推进数据要素流通加速。聚焦重点领域,加快培育数据经纪、数据信托、数据审计等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加强行业自律,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合规咨询、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
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提质。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建设100个高质量、安全态、大规模的开放数据集,建立以效果为导向的开放数据质量评估评价体系。坚持市场主体,围绕公共数据开放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培育10+第三方运营机构。
推进数据创新应用。围绕普惠金融、企业征信、便捷出行、生命健康、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建设一批数据融合应用场景。
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推进数据产业“一、十、百、千”布局,启动建设1个核心承载区——临港“信息飞鱼”,推动10个标志性企业试点开展跨境数据流通实践,汇聚100+数据智能头部企业,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
5、重庆市
2021年11月,《重庆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激活新要素,充分发挥海量数据价值。完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持续增强数据要素的集聚和利用效率。以数据采集、数据确权、数据标注、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流转、数据保护等为重点,加速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进程。
推动数据高效聚集。农业数据汇聚:推动涉农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汇聚;工业数据汇聚: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域分中心和行业分中心;服务业数据汇聚:围绕通讯、医疗、教育、金融、商贸、物流等服务行业领域,推进服务业数据资源的采集、整合、共享和利用。
促进数据顺畅融通。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化推进,构建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的数据登记平台,明晰数据权利取得方式及权利范围。数据要素交易和监管机制建设。建立从汇聚、生产、融合、确权、审查、建模、售卖流通到服务的一整套数据要素交易及市场监管机制。
深化数据融合应用。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基地建设。在两江数字经济产业园、江南大数据产业园、腾龙5G巴南产业园、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中国华录黔江数据湖科技园、重庆市垫江软件园、涪陵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产业园、云阳数智森林小镇等重点园区,打造一批大数据服务产业集聚区。
6、河北省
2020年4月,《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培育数字要素市场。支持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完善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功能,促进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探索建立数据交易过程中资产的交易流转、权属证明、权益保护等机制,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
提升数据资源存储和交易能力。推动高端要素和数据资源汇聚,围绕河北省确立的12大重点产业,建设一批行业大数据中心,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建设大数据中心;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雄安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专项计划,支持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大数据产业基地。
提升数据汇聚计算能力。在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等市形成一批大数据采集与加工产业集群,鼓励工商企业应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二维码、智能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加强生产经营数据采集。建设一批云计算中心和产业园。
提升数据创新应用能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应用,打造20个以上大数据应用示范场景,培育5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工业、农业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加快北斗数据中心和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在交通物流、智慧海洋、星基授时、资源环境监测与调查、地理测绘和应急保障等领域的应用。
到2025年,培育引进2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大数据核心企业,大数据服务器运营规模达到300万台,大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力争达到1500亿元,形成完善的大数据产业生态和产业链条。
7、山西省
2022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加快数据协同高效汇聚。建设完善人口、法人、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工业、能源等重点领域专题数据库,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汇聚和共享利用。完善省、市两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和“一源多用”。开展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试点,探索将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阶段向社会开放。
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探索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试点,研究产权交易、行业自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鼓励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等新兴数据服务,引导更多主体参与数据流通。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营造数据可信流通环境。
促进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各级部门深化政务数据应用创新,引导数据应用场景示范建设。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机构对公共开放数据汇聚整合、深度加工和增值利用,提升大数据创新应用解决方案能力。
深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试点,推动DCMM标准系列宣贯活动,强化数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打造高素质数据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各市在资金补贴、人员培训、贯标试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
8、辽宁省
2022年1月,《数字辽宁发展规划(2.0版)》提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场景优势,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化体系基本建立,重点行业数据库趋于完善,广泛开发数据应用产品。
以政务大数据带动民用、商用大数据协同发展。拓展数据资源采集渠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推动行业数据、第三方社会数据有序汇聚。依托相关企业和协会制定数据采集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研究构建全省统一标准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推动农业、工业、交通、教育、气象、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等领域数据开发利用。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开放数据资源、云平台和计算能力。建立全省大数据相关企业名录,建设行业数据库,开发数据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机制。研究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交易过程中资产的交易流转、权属证明、权益保护等机制,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数据资产等级制度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
9、吉林省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数据有效汇集整合、资源共享。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公共数据范围和提供单位。建设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落实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数据资源使用行为。规范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
10、黑龙江省
2022年4月,《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激发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以数据流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高效贯通,充分发挥数据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推动数据从资源到资产、资本的转化,以应用促改革、促转型、促发展。
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梳理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开放清单,建立数据开放审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优先推动安全风险小、质量高、应用需求旺盛的数据脱敏脱密开放。探索依托数据沙箱技术开展“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型见面数据不见面”的数据流通和应用,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形成一批高质量、高价值、面向场景需求的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聚合专业资源、撬动社会资本,探索构建市场化的数据运营主体,打造“数据运营+生态合作”的产业生态。
探索筹建东北大数据交易中心及哈尔滨大数据交易市场,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开展数据确权、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征信等服务,加快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制定禁止交易清单,强化数据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引进和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市场化服务主体,培育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机构和专业数据确权机构,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专业服务。
11、江苏省
2021年11月,《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步伐。公共数据资源汇聚、管理、流通、开放的体系基本形成,开展一批有影响力的数据开发利用试点,各类主体数据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数据确权、定价、交易、资本化有序展开,数据清洗、标注、评估等数据交易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数据价值得到进一步释放。
加速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突出数据的战略资源和核心要素地位,加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深化数据应用创新,探索数据资源流通交易,加强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速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进程,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和治理。构建权威高效的全省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加强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深入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普查和目录梳理,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梳理形成统一高效、互联互通、质量可靠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等,强化数据使用规范化程度。
12、浙江省
2021年6月,《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推进数据要素服务化应用。
探索推进数据要素配置流通。探索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探索研究数据产品与服务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引导市场主体开展数据交易。应用区块链、数据安全沙盒、隐私计算等技术推动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规范培育市场化数据应用服务主体、公益性数据服务组织和研究机构,发展数据清洗、建模、可视化、信用评价等数据服务,培育数据开发利用产品、产业体系,完善数据创新应用服务生态。
推动经济社会数据创新应用。建立完善“产业大脑”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体制机制,开展生产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工艺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数据服务。鼓励数字商贸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消费大数据开展市场研究、精准营销,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探索推进医疗、教育、旅游、养老等领域数据服务创新,全面释放数据价值潜力。
13、安徽省
2022年11月,安徽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强化数据资源汇聚,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生产、沉淀、治理一体化。打通安徽省大数据平台与数源部门治理异常数据回流通道,实现数据治理闭环。加快医疗、教育、交通、金融等行业数据归集共享、融合应用创新。推动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探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运营规则,在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覆盖成本为原则的政务数据授权运营试点。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利用。争取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国家试点,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安徽模式。
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流通。构建高标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探索数据确权、评估、定价、交易、安全等机制。探索数据入股、质押融资,推进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挥数字安徽公司作用,高标准建设省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积极争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国家级试点示范。依托“基于数据确权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系统”国家试点示范项目,探索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分离的数据确权模式,健全基础性制度规范,培育数据公证、数据审计、数据仲裁等专业中介机构。
14、福建省
2021年11月,《福建省“十四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提出,发挥数据关键生产要素作用,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应用体系,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资源市场化,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
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支持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地建设综合性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推动数据资源交易流通。适时设立东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推进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数据资源合规交易、有序流通、高效利用。
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探索建立更具弹性的数据要素发展监管制度,构建多元共治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体系。
15、江西省
2022年6月,《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取得新进展。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建成,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等机制初步建立。省级数据资源池基本建成,市级数据资源池全面接入,实现政务、工业、农业、交通、教育、医疗、金融、文化和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有序汇聚和安全调用。政务数据有序开放共享,政企数据高度融通,企业和个人数据汇聚通道畅通,实现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和流通交易,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达到中部地区领先水平。
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加强数据确权、流通交易、准入监管、公平竞争、风险防范等方面规则研究,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积极推进江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提供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严厉打击非法篡改数据和盗卖倒卖数据行为,保障数据资源依法交易。加快区块链等技术在数据要素流通中的应用,建立数据流动审计和数据安全监管机制。
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探索建立多样化数据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推动数据价值产品化、服务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个性化数据服务,促进数据、技术、场景深度融合。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依法依规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鼓励重点行业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保障用户隐私的前提下,调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方参与数据价值开发。
16、山东省
2021年7,《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提出,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构建完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全面强化数据供给,深化数据创新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数据创新驱动作用。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偿使用等新模式,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不断运营自有数据,丰富数据要素供给。加强数据治理、确权、流通、交易、应用、保护等规则体系研究,发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
高水平建设山东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提供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推行数据(产品)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高水平建设大数据创新发展中心,加快形成“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共同体。加大政策资金扶持,促进数据采集、治理加工、应用开发、中介服务等相关行业发展,培育富有活力的数据要素市场。组建山东数据交易流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制定数据交易流通行业规范。加强政府指导,强化依法监管,制定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营造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严厉打击非法篡改数据和盗卖倒卖数据行为,保障数据资源依法交易。
17、河南省
2022年2月,《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价值体系。开展数据要素价值化试点,加强数据标准制定、确权、定价、流通、资本化、监管研究,探索建立数据流通机制、应用体系、监管与安全体系,推进数据由资源化向资产化、资本化过渡,建设数据价值化试验基地。
到2025年,数据价值体系基本建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全面参与生产分配,在政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农业、物流、文旅等优势行业领域数据价值化应用全国领先。
其中,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为牵引,依托中原龙子湖“智慧岛”等重点园区,形成涵盖数据工厂、数据加工、数据技术、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创业“六数”数据交易生态。支持郑州、洛阳等数据要素活跃地方探索建设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市场,支持新乡、濮阳等地联合国内成熟大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引导数据要素交易生态加速汇集,形成基础夯实、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协同高效数据交易生态圈。
18、湖北省
2021年11月,《湖北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数据要素资源体系基本建成,数据开放和流通机制逐步完善,形成数据资产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和融合应用的运营生态。
推进数据要素资产化运营。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通过数据开放、授权应用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对专题数据进行开发应用,支持地方政府联合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协同开展面向场景的数据融合应用。加强经济发展与区域战略、城乡统筹、产业布局、重大改革任务推进等数据的融合和关联分析,提升政府经济运行监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探索建立国有数据资产专业运营公司,通过政府主导和公司专业化运作,共同构建“平台建设+业务运营”的数据运营生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数据的资产化管理、市场化交易和证券化试点,打造数字经济新业态和增长点。
19、湖南省
2022年3月,《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数据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交易监管等机制,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建立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搭建湖南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开展数据交易。
20、广东省
2021年7月,《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明确了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五大类主要任务:
一是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创新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完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强化政府内部数据共享,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激发社会数据资源活力。加快数字经济领域立法,推进产业领域数字化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构建数据产业创新生态。
三是加强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与创新应用。统筹构建先进算力和数据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粤治慧”平台建设,推进重点领域数据创新应用,健全数据融合应用管理制度和标准。
四是促进数据交易流通。加快数据交易场所及配套机构建设,完善数据流通制度,强化数据交易监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有序流通,推动深圳先行示范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
五是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和隐私保护制度,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
其主要思路可以归纳为“1+2+3+X”:“1”是坚持“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法规政策,优化制度供给,保障市场的统一开放。“2”是构建两级数据要素市场结构,发挥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比较优势,激发各类供需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3”是围绕数据集聚、运营和交易等环节,推动数据新型基础设施、数据运营机构、数据交易场所三大枢纽建设,打通供需渠道,保障数据要素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畅通。“X”是推进各个领域场景数据要素赋能,释放数据生产力潜能。
21、海南省
《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创新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相关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推动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积极推动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
22、四川省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制定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建立数据分类管理和报备制度,推动数据资源管理地方立法。建立社会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加大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分析和应用力度,促进数据价值增值。创新大数据应用模式,加快构建产业、城市管理、信用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研究制定数据权属界定、流通交易规则,推动开展数据资产确权、评估、定价、质押、抵押。发挥数据经纪商等市场中介作用,扩大数据市场交易。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试点。
2021年11月,《四川省“十四五”数字经济规划》发布,全文未公开。
23、贵州省
2021年12月,《贵州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深化数据价值探索,激发数据要素流通新活力。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数据要素汇聚、共享、开放与流通,搭建一批数据要素汇聚流通平台,创建安全可靠开发利用模式,以场景建应用,以应用促产业,探索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的机制和路径,打造全国一流的数据要素集聚开发基地及数据流通市场。
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先行探索的基础上,组建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加快数据流通交易迭代升级,成立数据流通交易运营新平台,引进培育一批数据资产确权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撮合、资产审计、争议仲裁、担保保险等基于数据要素的市场主体。创新数据产品及服务交易机制,建立完善数据定价、资产评估、交易撮合等全流程数据要素流通开发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打造全国性数据资源交易市场。拓展数据要素市场业务领域,面向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开展场景化应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市场试点,将数据资源优势转化为数据要素产业优势,加快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
24、云南省
2022年5月,《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支持大理州探索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试点城市,推进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一体化治理。研究论证设立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规划建设集成智能撮合、合规公证、可信流通、价格生成、跨境通道等功能的综合性数据流通应用共性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数据要素创新试验区等试点示范项目落地云南。
25、陕西省
2022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培育数据要素驱动业。平台经济: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支持煤炭、地质、汽车、医药、化工等领域优势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打造协同制造平台、电商平台、物流平台;大力发展线上线下结合、跨界业务融合新模式,在医疗、养老、教育、健康等领域建设生活服务平台。信息消费:鼓励企业发展面向高端定制化应用场景的智能家居“产品+服务”模式,推广新型数字家庭产品,支持普及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移动智能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等信息终端。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确权、价值评估、交易流通、数据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建立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制度。推动陕西数据产品超市平台建设,构建规范化数据产品交易渠道。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建设,支持大型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行业龙头企业与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应用试点,创新数据合作新模式。
26、甘肃省
2022年2月,《甘肃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规划》提出,创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重点提升算力服务品质和利用效率,积极承接后台加工、离线分析、存储备份等非实时算力需求,打造面向全国的非实时性算力保障基地。
探索培育数据交易生态。着力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体系,研究制定数据交易市场管理制度,推动数据确权交易流通,充分释放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重要价值,推进大数据市场化应用。
27、青海省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5G产业、大数据产业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智能科技产业。
2023年4月,《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推动大数据应用于各个场景,赋能各个行业领域,有效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28、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设呼和浩特大数据服务交易平台。针对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探索形成包括数据源、模型算法、可视化组件、应用平台、数据安全、工具组件、数据治理、云资源等在内的数据产品体系。积极引入京东万象、聚合数据、数据宝、天眼查等平台型数据交易服务企业入驻呼和浩特市,不断壮大数据服务交易产业,把呼和浩特市建成全国重要的数据服务交易市场。
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紧盯国内外数据交易流通产业发展方向,加强自治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及先进企业合作,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服务。探索建立数据权属规则及分级分类规范标准,积极培育数据资产评估、大数据征信、数据资产质押等关联业态。重点推动自治区特色行业数据商品、算法、数据服务、商业数据衍生品交易。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紧盯国家研究动向,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加快建立健全符合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数据市场规则。加强数据资源管理,面向政务、行业、企业、互联网等数据资源采集、汇聚、流通、交易、共享、应用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标准,提升数据资源规范化水平。数据采集汇聚方面,进一步拓展数据资源采集渠道,有序采集汇聚政务、社会数据。数据流通交易方面,探索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地方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构建流通交易标准规范体系。数据共享应用方面,加大对企业、公众等隐私数据的保护,确保数据应用的合法性。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落实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数据主体权利。
29、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2023年6月,《西藏自治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方案(2023-2025年)》提出,构建以数据要素为核心 、纵横互通 的数据资源服务体系 , 消除部门阻隔 、打通数据壁垒 , 实现各类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 ,政务数据编目率和归集率均达到100%。政务服务高效便捷 。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2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着力推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与价值提升。培育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创新。
激活数据资源应用价值。以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加强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保护等规则体系研究。探索建立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依托国内现有大型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试点,强化数据交易行为管理,逐步构建数据要素价格公示、监测预警、价格调查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数据定价自主权,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32、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3年5月,《广西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资产监管机制,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优化完善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功能,打造面向东盟的大数据特色产业基地,实施数据要素融合应用“百千万工程”5方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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