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从内容上看,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2个专章,与原条例中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内容共同构成了新的条例框架。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一流的营商环境。2017年12月出台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条例中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近年来河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也亟须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此,河北省适时启动了对《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全面修订。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7章65条修改为9章80条。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进一业一证、证照联办、一证多址改革,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实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营造公平有序、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
在优化政务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标准,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告知承诺制度,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深化数据共享应用,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政企沟通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困难和问题。
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方面的意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要素环境和信用环境是条例修订草案中新增的2个专章。其中,要素环境方面提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资源,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信用环境方面规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政府换届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账款,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会议日程,条例修订草案将于7月26日上午进行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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