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特别强调“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执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支撑保障,并明确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二者并驾齐驱、相得益彰,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发挥了重大作用。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不同,具有无形性的特点,靠自力救济措施难以获得有效保护。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发、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不断加剧,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因其便捷、成本低、证明标准低、程序启动简单、高效等特点而作用更为凸显。但与此同时,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出多门、执法主体不统一、执法权限不明、监督机制缺乏的情况。当前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效率还难以应对科技的高速发展,亟待针对新领域、新业态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等方面着手,建构一个协调运作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能。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明确完善的制度为支撑。但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制度较为欠缺。例如,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统一、弹性空间比较大,易导致任意性执法,产生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又如,我国目前尚无统一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的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不一致,商标、专利、版权各类型案件的执法程序繁简不一,关于立案、证据认定、证明标准、侵权行为认定、听证程序、复议程序等缺乏统一规定。对此,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尽快制定和出台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辖权标准,尤其是网络空间的管辖标准。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地方执法标准与处罚基准的规范与协调。二是强化程序要求,优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各部门衔接协作,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协作”的执法工作格局。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衔接,建立完善业务咨询和请示答复制度,健全纵向的知识产权执法联络体系,确立执法联络员,搭建快捷高效的交流沟通平台;另一方面,强化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防止出现行政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形成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溯源和联合打击态势。
构建信用监管和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治理手段,对于约束行业主体行为、维护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能有效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及公共服务作用,为执法办案提供必要支持。但是行业自律依托非法律性的手段进行自我管理,缺乏强制性,需要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进行监管和约束。鉴于此,一是建立行业诚信建设倡议书,形成行业自律公约,并细化成行业自律工作规范,成立相关执行主体,优化行业自律工作机制。二是实施行业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行业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名录,引导相关行业加强自律自治。通过这些举措,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专业力量和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治理活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畅通多样化维权渠道,建全企业维权机制。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愈发多样化的侵权假冒案件,光靠行政部门的查处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创新企业维权方式,拓宽企业维权渠道,引导权利人积极维权。当前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存在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差的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由智力创造的无形财产,这一特性决定了其侵权易、取证难,单靠企业自身难以固定证据;又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知识,一些职能部门无法对权利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答复和处理。由此,畅通企业维权渠道,促进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尤为重要。一方面,畅通完善企业维权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受理、办理、反馈、评价”工作机制,推动整合企业维权专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营商环境投诉窗口等线上线下多个维权投诉渠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平台;另一方面,聚集各部门职能,高效办理企业维权诉求,通过成立调解委员会、警务联络站、企业维权仲裁中心、公益律师顾问团等方式,拓宽企业维权渠道,建立企业维权服务体系。
整合多元化社会资源,构建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具有预防、矫正、惩戒和教育的功能,对提升监管效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和保障作用,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某个部门的“独角戏”,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但是,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体不高,亟待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开通举报热线、网站、邮箱、公众号,积极贯彻落实举报信息回应制度。二是公示重点企业投诉举报信息及典型侵权案例,以案促改、以案普法、以案促学,警示企业、提示公众,从源头上减少侵权案件的数量。三是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广泛开展教育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行业组织、企业、媒体、公众参与支持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格局。(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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