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保护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全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数据显示,2018年至今,西藏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90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5件,审结464件,结案率达97.7%;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5件,审结15件,结案率达100%。知识产权案件较前5年增长80.8%。

  “全区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优势,为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人民法院的智慧和力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严惩侵害知识产权犯罪

  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彭某先后采购注册商标标识、空酒瓶、散装白酒等,在拉萨市某村出租房内生产假冒品牌白酒并进行销售。2021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彭某抓获,并查扣疑似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品牌白酒共计710瓶及生产疑似假冒品牌白酒相关的物品。

  经有关机构检验,上述710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产品价值共计90余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注册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志。本案被告人采购注册商标标识、空酒瓶、散装白酒,采取以次充好方式生产假冒品牌白酒用于销售,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品牌白酒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的宣判,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也向社会宣示了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亦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严格追究违法侵权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某投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商标并注册成功,西藏某娱乐公司未经成都某投资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已注册商标,成都某投资公司对西藏某娱乐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涉诉商标是成都某投资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西藏某娱乐公司未经成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该店的公众号及店内使用诉争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成都某投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由于成都某投资公司未提供西藏某公司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西藏某娱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诉商标,并赔偿成都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商标,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权利,违法谋取非法利益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在追究违法侵权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同时,通过本案告诫各类市场主体,侵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场所名称、宣传标识,误导消费者及公众,谋取非法利益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保护音像节目放映权

  某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某音集协管理。

  日喀则市某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某音集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违法使用某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020年11月某音集协根据其保全的侵权证据,对日喀则市某娱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日喀则市某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KTV包房内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点播服务,属于商业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某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

  某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日喀则市某娱乐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收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数量、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以及疫情对KTV行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余万元。

  侵害放映权采取的是公开再现的方式,即放映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因此,侵害放映权并非以是否有偿为标准,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都有可能构成侵害放映权。本案明确了侵害放映权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对侵害放映权的侵权责任认定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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