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显示,云南拟对公共数据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各地不再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目前,上述征求意见稿在公告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这意味着《办法》上报审定后,即将实施。
将制定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办法》共8章49条,包括总则、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公共数据收集和归集、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公共数据安全、相关责任、附则。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以及在公共数据的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数据安全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机构的职责。
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有关部门派驻云南的管理机构,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文旅、体育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支撑。各州(市)、县(市、区)不再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建设的,应对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州(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级主题数据库。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本级主题数据库。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已建共享、开放通道的,应当并入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
根据国家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云南将制定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对全省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的目录化管理,并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属性、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收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
探索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明确公共数据是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同时,云南将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和反馈机制,公共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数据共享。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开放原则、开放属性分类、开放目录、开放渠道、获取方式、开放过程中异议处理机制等。在公共数据开发上,云南将积极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先行先试,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范围和途径,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原则和权益。
《办法》提出,公共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共机构应当强化和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措施。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平台(系统)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服务提供方进行安全审查;经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除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外,还应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机构应当撤销账号或者重置密码,并监督服务提供方以数据覆写、物理销毁等不可逆方式删除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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