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点话题。首先是中央网信办决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明确指出要严厉打击“网络厕所”“开盒挂人”“恶意诋毁”“造谣攻击”“有组织地恶意辱骂举报他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紧接着,11月25日,全球数商大会在上海举行,围绕数据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数字安全合规与市场运营是重点话题。几乎与此同时,11月28日,公安部又公布了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对“网络暴力”零容忍。这一系列的事件突显了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随之而来的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而导致的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发生。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加速推进,可以预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紧迫性将进一步凸显,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对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也将造成巨大的隐患。网络社会的失序,也必将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综合来看,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突出的短板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少数企业涉嫌滥用垄断优势地位。尽管我国已经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企业应当遵循个人同意、合理、最小化三项基本原则。但有的行业和领域因为少数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质,用户在个人信息保护和透露方面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存在变相强迫消费者提高个人信息的嫌疑。甚至有不少人怀疑自己的日常语音信息和文字输入信息都被各类平台企业所监控,被各类平台进行商业利用行为。

  2.“人肉开盒”“网络暴力”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部分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有时候还对其亲属进行肆无忌惮地攻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部公布的10起典型违法犯罪案件中,就有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雇佣“水军”团伙进行网暴的案例。

  3.个人信息保护惩治机制具有滞后性。网络上针对个人的侵权行为证据收集存在一定困难,有时候很难得到及时维权,由于维权的滞后性,通常导致维权获得的收益,远不及个人受到的伤害,从而变相助长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事件发生。“谣言一张嘴,维权跑断腿”,有时候一个恶意的言论可能很快被无限扩大传播,而后期的维权信息则一般很少有人关注。对当事人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也不是有限的赔偿和微弱得几乎被忽视的道歉信息可以弥补的。

  当然,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不少其他相关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深度合成”等等。如果任由个人信息遭受各类侵害,数字经济的发展就很难持续,网络社会治理就会失序。毕竟没有人喜欢被商业企业监控,没有人喜欢在人工智能世界里“裸奔”。因此,想方设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就成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发展的必要前提。

  近几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不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措施。比如,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工信部门颁布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等,这一系列制度举措,对于网络社会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下一步还有必要在制度完善和具体执行中加以关注。

  1.加强互联网企业数据获得的合规性审查。当前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审查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但有时候企业变相规避,潜在违规缺乏及时的监管。再加上一些互联网公司后台的大数据利用和处理又具有隐秘性,普通个人又很难及时发现,或者不具备发现的能力和条件。现有的企业数据审查,侧重于企业上市前的数据合规审查。对于非上市类中小企业的数据合规,及时审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常抓常管,久久为功。

  2.建立健全及时执法机制。执法机关和各类平台企业,对于各类负面信息有必要进行及时甄别,不能及时甄别的,要做好舆情管控。一旦出现异常,要对大规模攻击行为进行阻断。避免事情尚未弄清,大规模网络审判就出现了。这不利于澄清事实,也有违法治社会治理理念。执法机关和平台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严禁各类未经证实的信息被无限放大,这是作为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

  3.建议拓宽公益诉讼范围。可以考虑将企业或者机构组织大规模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单个的公民或者说消费者个人很难有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去维权,单个的个人信息可能也不足以去判定违反规定,或者说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去维权。建议适时启动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及时惩戒违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4.严厉打击网络信息买卖行为。一些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物业管理机构、移动通讯企业、物流企业因为日常工作业务的原因,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有的被拿到网上倒卖,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进行跟踪、进行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后果不堪设想,类似事件官方媒体也曾有过报道。比如,山东临沂警方就曾破获运营商内鬼倒卖数据引发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有的互联网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信息交换、共享和出售消费者数据,往往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用户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非法利用。对这类行为进行及时打击,有利于切断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和其他侵权行为发生的信息链条。

  总之,伴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速应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几乎无处不在。尤其是当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换声等技术实施侵害时,受害者有可能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越是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就应当越强调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这样,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的发展才能可持续,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也才能逐步走向规范有序,天朗气清。

  (作者:聂 洋,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谢 艺,系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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