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家建设迈入“十四五”时期,国内外环境变化及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尽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的构建,需要全面提升营商环境的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法治是营商环境优化中重要部分,法治化成熟营商环境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方式,能够充分实现整合优化市场经济主体准入、主体退出、生产经营等行为中关联的各项要素。不断发展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利用法治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能力来保护和促进营商环境的安全与良性发展,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效路径。

  一、引言

  当今世界,瞬息万变,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挑战。在这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战略角度深化认识和有效应对,将挑战化解为机遇,正是新发展格局理念的关键。营商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动力,对经济发展、劳动就业、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而构建新发展格局体系,完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营商环境,必须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完善依法治国理念,以完善健全的法治政府行政体系,来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临当前多变复杂的经济发展挑战,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包括优化国内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确定发展的基本路径;畅通国内的生产、分配、需求及其循环渠道;同时发展开放的、相互促进的国内国际循环等多个方面。而要实现这一发展,营商环境法治化不仅是重要的体制保障,更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关键。

  1.优化国内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确定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新发展格局的根本与关键方向。保障国内经济发展路径与基本格局,需要在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基础上坚持贯彻和不断完善营商环境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可以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合理市场化配置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一个优良的营商环境,能够让更多经济体具备健康发展的持续性,增强投资吸引力,促进市场经济合法合理竞争有序发展,从而保证经济主体有稳定、公正、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法治化建设,才能为市场主体营造相对安全可靠、竞争有序公平并且能高效运转的营商环境。通过法治化建设,将相关政策法规利用法律手段变成营商环境的稳定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将政策长久化、一体化、统筹化,是促进和保障新发展格局早日形成的有力保障,从而达到稳定长期发展基本格局与路径的目的。

  2.法制化建设有利于畅通国内的生产、分配、需求并且完善它们相互之间的循环。新发展格局并非简单的循环闭环,而是一套宏大的自我完善系统。完善新发展格局,不仅要让国内外经济双循环顺畅运行,还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做大做强国内市场。同时还需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使国内经济发展基本格局路径得以保障而不受影响,还需要让商品循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具备自我完善与自我调整的能力,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与宏观调控的矫正机能。这都需要通过大量法治建设来改善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具备信心和能力适应新发展格局的要求。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制度保障。无论是市场经济本身市场行为与引导社会心理预期层面自身所需的完善与调节,还是宏观调控政策本身面对市场的排他性与抵触心理的化解,都是依靠法治化来实现长期稳定,更易于接受的效果的。国内循环同时还是一个整体性的经济循环,它的实现需要全国各个区域、各个领域互相配合协调,如果各自为战,顾忌自身利益,循环会出现难点和淤结,影响正常运转,只有通过法治体系建设将整体建设理念协调统一,才能实现新发展格局的顺畅运行。深化改革同样需要法治体系的不断建设与完善来破除壁垒,巩固成果,为改革举措提供理论基础与法制保障。这些组成方面相辅相成,都需要法治体系建设来维系保障,国内的良好经济体系循环需要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才能实现。

  3.促进开放的国内国际循环,使之相互促进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重新认识全球化产业链后的选择。时代发展变局带来了全球化分工的相应变化,这既是严峻挑战又是极佳机遇。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的关起门来搞建设,而是将国际经济循环体系与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实现一个有序而稳定的连接。建立完善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体系需要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经济要素资源的强大吸引力。在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的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现如今,复杂国际环境对当前进出口贸易构成了一定影响,要想实现国内外循环衔接不停,进出口依然保持强劲势头,需要更进一步将法治建设贯彻到底,以法治保护国际市场动荡下的经济个体,令其有信心有动力去迎接变化,快速应变,保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同时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体系中,实现国内外双循环的和谐闭环。同时,进一步完善经济吸引投资和外经贸的法制体系保护,用更为先进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去吸纳合规外资与其他经济资源,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对外贸易,通过国内外贸易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完善国内外双循环经济体系,实现新发展格局的战略目标。

  三、目前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架下,对于营商环境的要求,需要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制定一个相对高效稳定合理的规则,同时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通过法治化路径营造法治氛围,从而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相对文明、法治完善、便利和谐、适应国内外需求的营商环境。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要求更高,其并非简单的循环闭环,而是一套宏大而完整的系统,要想让新发展格局双循环体系达到理想状态,不仅要让双循环顺畅流动,还要坚持优先国内经济发展基本格局路径得以保障而不受影响,同时需要让商品循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具备自我完善与自我调整的能力,在国际贸易中具备适应快速形势变化同时与国内主经济体系迅速融合的能力。这对于营商环境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它必须同时具备灵活与稳定,实现基本保障与深化改革的并存能力,这需要大量而长期的法治建设来改善与发展,唯有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系,才能让市场主体具备信心和能力适应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目前来说,国内营商环境建设距离实现新发展格局的战略要求依然有着差距与不足。

  首先,我国依然处于法治化建设阶段,营商环境法制化体系仍有待完善和补充。目前有关营商环境的立法,还是以相关政策的制定与相关程序的合法性背书为重心。部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规划还不够科学,只涉及对具体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而对整体经济结构和经济总体运行问题的关注不够,相关的宏观调控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某些法律由于缺少长期长远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发展格局对于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需求。部分法律对于市场主体权益的保障缺少重视。营商环境法治建设还是以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主,缺少全国性相关法律的制定保障,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营商环境的建设仍有待于在立法层面上予以重视和完善。

  其次,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相关理念仍需进一步发展。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发展水平不均衡是普遍现象,同时由于统筹型立法尚未完善,缺少一个相对具体的底线划分,这就造成了各地相关营商环境建设的差异,对于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建设理念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某些地区的市场主体,创业团队仍然面临营商环境改善问题。同时,贯彻落实政策也存在着地区差异性,在某些地区市场主体对于政府决策的反馈影响有限,政府决策容易忽略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只从自身角度出发,影响了营商环境的营造与自我完善,这自然会减少某些地区对于市场主体和资金的吸引能力,同时也对新发展格局循环造成了影响。

  再次,双循环体系在现实情况中存在淤结点问题,并非一上来就是流通顺畅的完美反应,有某些既得利益阻碍和保守思想观念会影响其循环发展。某些市场主体存在躺平意识和抵触心理,不愿意脱离舒适区寻求改革与变化。我国经济崛起是从“世界工厂”起步,外贸逐步完成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经历了非常漫长的时间,对于外贸的引进的盲目性和低层次外贸利润的眷恋对市场仍然存在着较大影响。而如今新发展格局对于内需的高度重视,需要去全面调整观念,外贸比重的下降必然会造成一些市场主体的矛盾,这就形成了一些观念上的冲突。然而在新发展格局体系中,外贸绝非被放弃,而是将其融合入内循环体系之内,将对外与对内贸易融入同一循环是富有挑战与发展前景的重要理念。这种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会对新发展格局的构建造成一定阻力,这同样需要通过法制建设来逐步改变惯性思维与惰性思想,通过营商环境的完善来让市场主体解除顾虑、解放思想,全心融入新发展格局双循环体系中寻求进一步的发展。

  四、营商环境法治化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如何完善发展

  新发展格局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格局与路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法治化为其保驾护航。只有将制定政策、政策本身、落实政策乃至于政策自身的发展调整和完善改革都纳入法治化体系,才能产生稳定而长效的优良营商环境。在这种营商环境法治化氛围中,市场主体及创业者才能最大化地激发主观能动性,以发展心态与全面格局参与到新发展格局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来。

  1.我国经济法治建设仍任重道远,法律细节化、体系化、溯源化建设仍需进一步发展完善。只有形成体系化的法律,从立法到执法到具体的司法解释都全面得到尊重和落实,法治化建设才能取得进步。我国的营商环境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蓝图状态。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包括政策透明化、相关部门专业化、人才引进渠道完善、融资渠道通畅、产权意识保护完善等等诸多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相关地方政府对于营商环境建设理念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将营商环境体系进行全面的法治化建设,才能不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淤结点,促进循环体系的正常运转,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

  2.政府职能须跟随时代发展,完成职能转变优化改革。政府迫切需要迅速完成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理念转变,积极与新发展格局紧密契合,围绕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做出相应的政府职能优化与调整措施,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动。通过法治化建设,积极跟随网络时代脚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节约市场主体与创业群体办事流程与时间。通过法治化建设加强监管,将责任落到实处,在市场准入与不良清退方面发挥积极的法治作用。在法治化范围内积极保护市场主体与创业群体,减少恶意竞争与吞并,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在新发展格局体系中实现政府职能的完善体现。

  3.通过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充分激发市场主体主观能动性,通过法治化建设引导其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市场主体唯有解放思想,充分发挥自身能力,紧跟政策脚步,集中力量打破循环禁锢与淤结点,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这种主观能动性的发展,需要通过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对其予以鼓励和保障。新发展格局是对原有经济发展思路的重要拓展与改革,它需要市场主体通过全面改变来适应新的要求与变革,这对于市场主体的传统思维与经营模式是存在巨大的挑战的,市场主体只有在无后顾无忧的前提下,才能在市场上奋勇前行,解放思想,灵活适应时代需求,为新发展格局的进一步发展添砖加瓦。这都需要在完善法治体系下形成的成熟营商环境来为市场主体提供保障,稳定的营商环境也会对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反哺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五、结语

  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维护我国经济发展节奏的重要保障。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尤为重要,这是冲破循环淤结点,确保优化国内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与发展的基本路径不动摇,甚至是让经济循环中自发产生完善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必要条件。营商条件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在新发展格局的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尽快完善法制框架建设,转变社会发展思维方式,才能迅速在时代赋予的大变局中把握先机,为新发展格局宏伟目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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