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部授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改革成效的知晓度,我们将政策措施和优秀案例进行集中展示。

  一、黄浦区某卫生服务中心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服务中心于2022年12月由原地址XX路搬迁至新地址XX路。经调查,该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有放射科门诊,配备有4台Ш级射线装置,但未进行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

  2023年6月1日,黄浦区生态环境局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卫生服务中心立即改正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该单位立即整改,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处理情况】

  该卫生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但因该卫生服务中心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进行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通过大数据分析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企业辐射管理工作中的疏忽和漏洞,为企业把好关,教育引导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静安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检测类业务,于2020年委托环评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由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审批通过。经调查,该公司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无法提供相关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材料,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

  2023年7月17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9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9月11日,该公司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公示,结果显示验收合格。

  【处理情况】

  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涉案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推动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普陀区某材料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材料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辊轴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只需填报排污登记表。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但该公司在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时未填报废活性炭去向信息。

  2023年7月26日,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该单位立即整改,主动进行了排污变更登记,新增了废活性炭去向的信息。

  【处理情况】

  该材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充分考虑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整改态度和经营状况等情况后,给予企业容错的机会,并通过对企业的教育和指导,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奉贤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喷漆业务,工艺包括来料、上腻子粉、打磨、喷底漆、打磨、喷面漆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油漆桶的堆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经调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现场检查发现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2023年7月28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该公司立即整改,已在废油漆桶的堆放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因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严格执法应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应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同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长宁区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放置修车工具的货架,货架上有一瓶容量4L的废齿轮油(HW08)与修车工具混合堆放,废齿轮油包装完好,未沾染到混堆物品。经调查,该公司设有一危险废物贮存点用于贮存经营中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含油废物(HW49)等危险废物,因日常管理疏忽,职工临时将废齿轮油堆放在修车工具架上,未及时放入危废贮存点规范贮存。

  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公司当场整改。经复查,该公司已合规处置危险废物,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混堆的危险废物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属于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九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综合运用惩戒手段和引导措施来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行为,将执法过程和普法过程相结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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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