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从施工许可的核发、延期、核验、变更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
其中,针对施工许可的范围,通知提出,限额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3. 住宅小区(含公共建筑)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含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区域)的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配套市政工程。
针对施工许可的核发方面,通知明确,市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核发、延期、核验、变更手续;市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由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核发、延期、核验、变更手续;市区迎江、宜秀、大观区管辖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由各区住建(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核发、延期、核验、变更手续;市区其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核发、延期、核验、变更手续。
各县(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上述类型的项目,在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核发、延期、核验、变更手续。
另外,针对施工许可的延期、核验、变更方面,通知表示,施工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2次延期,每次不超过3个月。延期超过2次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项目申领施工许可后未开工时,应核查是否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的应督促办理;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应督促重新申领,拒不改正的,按无证施工行为予以处罚。
工程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停工超过一年但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凭施工(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终止(中止)施工的报告。发证机关核实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或中止)手续。施工许可注销(或中止)手续办理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除项目关联。
中止满一年后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在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原有人员;原有人员不能到位的,相关单位应按不低于原合同约定条件配备人员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新配备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招标要求(资格、业绩、奖项等)。
各级监管部门在发现复工复产项目,停工超过一年的,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书面报告,复工前是否办理核验手续。建设单位未书面报告、未申请核验的,应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无证施工行为予以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一是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新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是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原施工单位的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已完成的工程应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依法必须招标的,新施工单位不得低于原招标要求(资质、业绩、奖项等);三是项目各方主体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以下规则办理:对未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申请后,直接在平台申请变更;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应按不低于原合同约定条件配备人员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新配备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招标要求(含业绩、奖项等)。
各级监管部门在各项检查中,应检查各方主体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行为予以处罚。
另外,通知提出,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中资质等级较低的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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