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民营经济发展、公平竞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热点问题均有所强调,释放出强烈的积极信号。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黄守宏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政府要营造好的环境,为民营企业搭建舞台。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依然是政府工作发力的重点。
重点1:要注重回应企业关切,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回顾2023年工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一年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出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工作方案,清理一批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分别推出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发展政策,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强违规收费整治。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要认真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涉企政策要注重与市场沟通、回应企业关切。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重要标尺,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精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围绕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配套举措,进一步解决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黄守宏表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一是落实和完善各项支持政策。二是围绕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2023年被称为民营经济的“政策大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今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从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等6个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切实疏堵点、提信心、破壁垒、解难题、抓落实,努力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再次表示,将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会议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21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个代表委员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在其带来的建议中指出,民营企业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不可替代的生力军,是深化改革、开创新局的积极推动者。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一路闯、一路试,贡献巨大,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不少阻碍民营经济发展,有损市场信心活力的因素,尤其在法规配套,市场准入、融资贷款、执法检查,指标考核,隐性壁垒、要素获取、营商环境等方面表现突出。”高子程分析。因此,他建议,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提振市场信心和活力。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也在提案中建议,推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专门化立法进程。在立法中确立平等保护理念,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去年11月,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其中明确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总量上,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结构上,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扩大发债融资规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支持”,再次反映出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政策实效的决心。
《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要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支持企业家专注创新发展、敢干敢闯敢投、踏踏实实把企业办好。
“一方面,从政府来讲要营造好的环境,为民营企业搭建舞台;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要积极开拓进取、克服困难挑战。”黄守宏解读道。
重点2: 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
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可以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市场制度和规则的标准统一,确保各地区和行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一致性。这有助于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公平竞争,为不同地区和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通过标准指引建设统一的市场规则还可以简化行政程序,降低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此基础上,不断使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提升,有助于提升我国市场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投资。
在标准指引的重点内容设计上,陈兵认为,其一,从产权保护方面而言,要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建立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其二,从市场准入方面而言,要落实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防止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同一标准下竞争,没有地方保护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其三,从公平竞争方面而言,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优化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保障机制,着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行政行为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性;其四,从社会信用方面而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更要注重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升社会信用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到,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
去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彼时表示,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但制度实施过程中,审查内容不完善、审查程序不健全、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效果。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条例(草案)》报送司法部进行法制审查,将推动加快出台。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列举的“三个领域”,陈兵认为,“重点领域”是指对国民经济体系和市场经济运行具有重大影响的领域,譬如能源(水利、电力、石油、燃煤等)、交通、金融、粮食、房地产、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领域,乃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完善这些领域的监管规则是要确保市场稳定发展。
“新兴领域”则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科技创新行业,具有技术含量高、科技创新强、发展变化快等特征,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数字经济等领域,完善新兴领域的监管规则是要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同时防范风险,确保相关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涉外领域通常是指涉及外国事务的相关领域,大至国与国之间外交,细至跨国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具体运营与国际贸易等具体事务。”陈兵说道,涉外领域受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多法域规范体系影响,而涉外领域不仅关系到国家战略方针,还会直接影响到每个相关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市场主体的日常工作。近年来,国际环境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逐步上升,完善涉外领域监管规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应对国际风险和挑战,更好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重点3: 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开展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的专项整治,是今年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2月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坚决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壁垒,着力纠治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限制企业迁移、设置进入壁垒、谋求自我小循环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方面,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修订或者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1.76万件。
据了解,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纠治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落实,确保应审尽审。深入开展市场分割、地方保护问题专项整治,健全惩戒和约束手段。
在陈兵看来,通过专项治理,能够有效清除不公平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此基础上,能够让市场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活力,促进创新和发展。
陈兵进一步补充,在“健全惩戒和约束手段”上,一方面考虑加强行政机关责任主体惩戒力度。对实施地区封锁的责任主体,即实施地区封锁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依法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考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因其违法行为给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考虑健全信用监管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第三方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形成信用评级,对于参与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的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降低市场信誉,可以适当给予惩戒措施;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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