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入快车道。今年2月21日,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透露的消息,《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将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谈到这部法律的时候都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意义重大,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应将党的二十大报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立法宗旨,针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与时俱进并前瞻性地做出规定,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和企业家人身权利。

  为何必须立法?

  有关民营经济国家立法一直缺位

  通过立法减少政策波动不利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一份关于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他在提案中认为,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亟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

  巩富文表示,我国民营经济经历4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五六七八九”特征的发展格局。截至2023年9月底,民营企业达5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撑起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关于民营经济的国家立法一直缺位。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八方面提出31条具体要求。但顶层设计的落地需要政策与法律的相辅相成,独有政策不可致远。《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将相关政策制度优势转化为法律保障,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发展,是把握时代新趋势、回答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之举。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亟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一方面,通过立法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各种所有制经济将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竞争,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进而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一方面,通过立法防范不法监管行为的发生,减少政策波动的不利影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良性的竞争格局、优化的营商环境水到渠成。

  立法需保障什么?

  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长牙齿”

  应规定财产权等明确受法律保护

  巩富文在其提案中提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原则要坚持维权、护法、促发展为主基调,应规定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区分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避免一人犯罪殃及企业或企业集团。同时应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专项监察。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时表示,要通过确立立法核心制度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首先是加强权利入法,在立法中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次要突出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从制度上进行专章设计,确保民营经济在重点领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公平对待。此外,还要完善责任制度建设,通过“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章,加强对不当禁止、限制民营经济主体权利等违法行为的责任约束,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长牙齿”。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表示,在立法过程中,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基础,应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他同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首先,政府部门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第二、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例如,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检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三、司法机关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是重点。例如,在查封、冻结、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第四、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第五、法律制度创新是突破。例如,司法机关应推广合规不起诉制度。再如,借鉴司法机关合规不起诉的思路,行政机关建立合规不处罚制度。另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制度。还有,健全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立法重点应是什么?

  确立平等保护理念

  解决民企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

  吕红兵认为,促进发展是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宗旨,还应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即:平等准入。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不设门槛,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公平竞争。禁止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对于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解决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旋转门”问题;政策支持。在规划、财政、税收、人才,特别是金融领域例如银行贷款、政府基金、提供担保、民企上市等方面给予民企与国资同等待遇,推进民营企业成长为参天大树、百年老店,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天花板”问题。

  彭静提到,要在立法中确立平等保护理念,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一是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要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炼现有改革政策中对民营经济支持的有益经验为立法规定,切实发挥立法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三是要通过立法促进构建“亲”“清”以及“高效”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纳入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副秘书长蔡玲也持类似的观点。蔡玲此次也提出了关于加快推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代表建议。蔡玲在建议中提到,立法应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要优化营商环境,重塑市场生态,将中小微企业的向好发展和收益提升设定为考核标准,对任何企业一视同仁,保持竞争中性原则,助力其高质量发展。通过深层次的改革,更能解决问题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把平等对待落到实处,让民营企业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何完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

  建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蔡玲和彭静还均从不同的角度对于保护民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发展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蔡玲从企业发展角度上建议,建立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和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等措施,减少拖欠账款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增加民营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提高企业在经济运营中的稳健性。加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信息披露,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起到警示效果。对于罚没收入要消除监管盲区,罚款时有法可依、透明执法、降低地方罚款动力。

  同时蔡玲表示,调查显示,国企民企利率差距较大,有的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在6%-10%之间,而有的国企中长期贷款利率跌破1.8%,需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融资结构性失衡导致金融资源进入中小企业受阻,信贷投放“国企强、民企弱”。政府主导的项目和投资比较容易获得贷款,多主要集中在国企,从国企传导到民企有时滞,民企融资仍然困难。

  彭静则从法律角度上提出需完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救济措施,以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彭静认为,首先是继续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全链条合规机制、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健全正向与负面激励机制等方式,加强涉案企业合规的体系化建设;其次是要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对不宜查封和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应在保护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第三是要完善涉案企业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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