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从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强化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力度、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五个方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政采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购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参与政采市场活力。一是鼓励对诚信供应商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二是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四是及时退还保证金,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退还。

  三、持续强化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三是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予以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

  四、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着力疏解企业资金困难。一是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25日,鼓励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二是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原则上应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鼓励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鼓励将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不高于50%,对中小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不高于50%。

  五、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打造法治阳光采购营商环境。一是推进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全流程闭环管理,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数字化水平;二是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应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推进合同变更公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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