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体制基础”。由此可见,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良好营商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内在价值体现在“公平”之上。笔者认为,公平的竞争制度应从三个维度进行理解:一是市场参与者是否被公正和平等地对待,即其在从事竞争之始是否获得了与其他竞争者同样的机会;二是市场参与者在获得从事竞争活动的资源时是否与其他竞争者具有同等的资格;三是市场参与者在竞争过程中当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是否能获得与其他竞争者同样平等受保护的权利。

  司法保护助力市场参与者

  合法取得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作为资源要素具有工具属性,是市场参与者从事市场博弈的工具。因此,在市场参与者为了竞争而获得该种竞争工具过程中,司法审判应严格遵照公正和平等原则对授权确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进行审理。为加强对授权确权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等文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严格依据《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市场参与者获得专利权。而且,司法审判在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时,还确保了公共利益维护和技术创新激励。人民法院通过适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创新程度和公开内容相匹配。换言之,其反对不适当地扩大或限缩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边界,而应通过技术成果进步性的程度及专利公开情况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其中,进步性是指该技术成果相较于现有技术所具有的突出和实质性改进空间;专利公开是指通过专利申请而向公众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范围。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审理了大量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促进了专利质量稳步提升。众所周知,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规范性文件可供执行,以便市场参与者根据自身研发和经营情况作出专利、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就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布局,构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有关案件,保障竞争秩序顺利运行。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清晰地在个案中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从现有技术出发审查技术成果中发明创造部分的进步性程度,明确将该专利保护范围与进步性关联,使得市场参与者信赖司法审判,这些个案累积形成的良好效果有助于技术创新,最终使营商环境受益。

  此外,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与公开内容关联,贯彻了“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公正地保护了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市场参与者积极通过申请获得有关知识产权,并借助该知识产权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相同,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和实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公正审理该类案件。很多市场参与者根据“三便原则”(便于记忆、便于呼叫、便于理解),倾向于使用直接或暗示或描述性词汇作为其品牌,但此类商标申请往往涉及显著性判断。一方面,人民法院尊重品牌的认读及传播规律,即简单、清晰和明快;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公共资源被占为私权,需要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取得平衡,依据《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中涉及显著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使得市场参与者在获得商标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满足其对权利获得的预期,这对于市场参与者大胆地创立自有品牌大有裨益。另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商标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表达了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背正义取得权利的否定态度。

  司法保护使市场参与者获得平等保护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规划》从四个方面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规划目标,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保障。《规划》对于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重点从解决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认定及保护、商业标识的获取和保护、“双反”及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惩处等方面着手提出了规划;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审判体系,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要深入推进及继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等;构建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机制,注重并建立包括司法诉讼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及不断深化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机制;关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队伍和审判专业人才保障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技和信息化保障等。《规划》所涉及的内容从机制、体制、人员、政治、组织、信息支持等各个方面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结合前文可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对于传统类别案件司法保护而言,具有显著特点。例如,专利纠纷案件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均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即便是与技术无关联的商标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近似、混淆和跨类保护等问题也具备有别于传统类别案件的独特性。尤其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为使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更加依赖科创驱动,需要对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如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构建全新的审判架构。为此,我国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的制度改革,以及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至今已完成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的构建,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7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方便当事人诉讼,有效化解纠纷,破解了管辖标准不统一、管辖制度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人民法院建立了专业性较强的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格局,即由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进行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互联网法院,不断强化对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积极研究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在地方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独任制审判等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此外,人民法院还注重将知识产权审判所得的丰富经验进行提炼,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为完善知识产权部门法提供必要的实践支持和理论支持,从而为促进竞争制度有效运行构建良性机制。

  事实上,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的构建给竞争制度的运行带来了诸多有益的变化,对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首先,这种改变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推动了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的解决,保证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优势,特别是在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提高了案件技术事实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其次,这种改变为根本性解决民事、行政与刑事交叉的问题指明了方向。我国已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三审合一”制度,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集中在同一审判庭审理,使得案件审判理念和思路相对集中和统一,保证了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的对应性。最后,这种改变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和技术调查官队伍的建设,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并在各地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法庭中建起了技术调查官队伍,增强了案件中的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当然,为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国法院还积极探索完善如何优化各种诉讼服务,推进在线诉讼工作,打造了“知产法庭云”,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开庭、在线质证、在线询问、在线调解、集约送达等诉讼服务,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积极回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需求;全面推行文书集约送达,大幅缩短送达周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各种疑难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得到明显提升。

  激励竞争需要法治保障

  为了有效打击侵权活动,鼓励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地制定了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解释。

  第一,为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确立与惩罚性赔偿有关的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于构成恶意、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不仅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恶意侵权人给予应有的惩罚,还为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给出了具有指导性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案例。

  第二,为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难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在多次修改过程中对诉讼保全和诉讼证据规则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和完善了行为保全(临时禁令)、证据保全、举证责任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发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2020年5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将诉前证据保全吸收,并就有关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就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也进行了全面规定。随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证据保全司法实践经验的累积,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统领,以民事诉讼证据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对应的证据保全的司法解释为点的证据保全法律体系。

  第三,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专利侵权风险,鼓励仿制药发展,《专利法》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又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专利权人和仿制药厂商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第四,各门类知识产权法还新增了专利权保护期限延长制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设立“一标多类”制度等,对商标和专利行政程序进行了完善,为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强化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和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

  综上所述,有效的竞争制度是营商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而竞争制度效能的发挥正是通过诸如知识产权等资源要素得以实现。基于此,人民法院应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智慧和力量。(作者: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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