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月1日湖南颁布实施了省政府规章《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对于助力湖南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新要求,进一步解决湖南营商环境中存在的法治保障还不充分等问题,形成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保障体系,有必要制定本条例。

  为了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条例(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设置不必要资质要求,或者设置过高的规模业绩要求,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以备案等形式设定准入障碍。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为了规范涉企收费,《条例(草案)》规定,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责任。对违约失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权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各类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等惩戒措施。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重视人的因素,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市场主体培育,规范监管执法,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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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