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入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形成“图形、属性、档案”相一致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成群众满意、高效便捷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体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更好服务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意见》明确,持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各地对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的地块,要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要及时更新汇交登记成果,保持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审批系统,充分发挥登记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规定,2026年底前,全区要全面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证颁发到户,其中14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2024年底前完成,设区市所辖城区2025年底前完成。要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加快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统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明确,2024年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登记数据库成果共享及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和登记颁证“一件事”联动机制,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延伸服务等举措,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简化调查流程,统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保调查成果满足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避免重复调查。
在稳妥有序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方面,各地要加快完成林权确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对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逐宗化解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自2024年至2027年分类分批以10%、40%、70%、90%以上的进度,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并低成本核发一批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提高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实施意见》要求,要深化“互联网+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推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拓展网上办事事项,探索“不见面办理”,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全程网办”。要将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要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群众更换不动产权证书,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严禁违规收取测绘费、配图费、落宗费等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除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对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并满足登记需求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加大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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