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思想障碍、政策障碍、体制障碍,是新经济时代的呼唤,更是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企业综合成本是度量营商环境的“尺子”,可量可数、直观可见,越来越成为营商环境优化与否的试金石。在当前经济呈现恢复性增长的同时,带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转型,以降低企业营运成本为突破口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因此,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帮助企业降成本增效益,打造综合成本“洼地”、营商环境“高地”。
优化制度环境,降低企业体制成本。企业的体制成本包括内部体制成本和外部体制成本。内部体制成本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降低,但企业遵守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外部体制成本,只有政府相关部门主动作为才能降低。要借助数智技术降低税费收缴成本。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大力推行无纸化审批,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让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以数据“领跑”实现企业“零跑”,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推动税费征管数字化升级,实现线上征纳互动、异地办税,为企业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降低企业的遵从成本,为企业减轻负担。要把准企业特点强化政策普及宣传。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惠及中小企业的多项税费优惠政策,但中小企业具有“小而活”的特点,税务部门要持续加力、多措并举,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为偏好,为企业量身定做税费优惠清单,确定选择不同渠道,在办税前、办税中、办税后等环节将相关税费政策有针对性地推送给企业的不同人员,通过场景、政策、渠道“三匹配”,更好地实现“政策找人”,确保企业精准掌握政策,及时享受税费红利。要完善机制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推广“营商环境监督员”选聘制度,对行政审批、行政监管、政务服务、特定行业服务规范等情况,以及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深入企业倾听企业心声,收集企业诉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优化资金要素环境,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负债重,营运成本居高不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大障碍,降低资金成本成为降低要素成本的重中之重。要严把融资成本关,降低资产负债率。制定出台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企业融资要严守“三条红线”,即存量债务本息不得超过经营性资产估值、当年本息支出不得超过当年经营性收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的警戒线,有效促进各企业融资方式从过去的短期融资向长期融资转变,从银行间接融资向争取上市、发行债券、市场化债股等直接融资转变,基本保持企业债务与营业收入、盈利能力相适应,举债额度与偿债实力相符合。建立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把金芙蓉投资基金建设作为优化提升湖南营商环境的重点任务,整体谋划布局,有序推进。大力推广金融链长制,鼓励各地聚焦自身重点产业链进行“整链授信”,帮助中小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或大企业配置产业链金融。要严把公开招标关,公平竞争降成本。通过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纪检监督、财务监督等手段,严格管控工程项目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服务和特许经营项目招标,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和信息披露程序,在实施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中最大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要严把债务清偿关,轻装上阵谋发展。在增强债务偿还意识的同时,狠抓资产负债约束规定落实,坚持有融资必有偿债能力和具体偿还计划,定期清偿历史性债务,推动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
优化产业生态系统环境,降低企业协同创新成本。分工与协作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通过分工与协作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有力推动了生产力发展。现代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协同创新,在分工与协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所谓协同创新,就是企业等组织在既有资源条件下通过创新要素的相互作用和有机融合放大创新功能,产生“1+1>2”的效应,从而提高创新绩效。创新需要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一个地方能否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关键在于营商环境,好的营商环境,自然会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的流入,这是打造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关键。因此,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解决问题与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以智慧高效为重点,打造完善便捷的设施环境;以加快产业数字化为突破口,保障企业在产业生态系统中各要素的可获得性、便利性和低成本性,加快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创新生态的形成,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优化涉企收费罚款设定,降低企业直接运营成本。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收费罚款与市场主体生产密切相关,影响较大。收费罚款若有乱象,既有损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侵蚀法治政府建设根基,也影响营商环境的优化,使高质量发展失去重要助力。要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暖等领域价格和收费的日常监管,对举报投诉的违规收费行为即接即查、严肃处理,坚决制止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行为。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供电违规加收费用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更大力度降低用工成本,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健全银行金融机构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提升服务质效。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者系长沙市社科联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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