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西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值此第四个“江西营商环境日”之际,为全面展示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取得的成效,在连续两年发布十大典型案事例的基础上,省法院筛选了2024年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其中事例5个、案例5个)予以发布。这些案事例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强化司法服务产业发展,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事例2“宜春中院构建‘四全一多’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护航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紧贴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构建符合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事例5“萍乡市湘东区法院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为涉种企业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中,锚定“种业振兴”目标,设立专业法官服务站,保障种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实效“双导向”,着力解决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事例1“南昌中院打造‘诉事速办’通道2.0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中,聚焦“当事人联系法官难”问题,畅通当事人与办案法官沟通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司法服务的需求。事例3“上饶中院推动破产‘一件事’应用,实现数字赋能破产信息核查‘一次办成’”中,紧扣破产案件审理期限长问题,立足破产审判两大环节,构建破产审判现代化模式,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事例4“贵溪市法院落实容缺办证机制,打通房地产企业破产‘梗阻’”中,围绕房地产破产企业无证土地、房产处置难问题,积极落实容缺办证机制,破解房地产企业破产办证难题。省法院积极总结推广基层法院实践中的创新经验,在破产“一件事”应用基础上顺利实现全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上线运行,在“诉事速办”基础上优化建设“赣法通”平台在全省法院试运行。
三是树牢“案案关乎营商环境”理念,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司法审判全融合。案例6“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依法惩治环评造假行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案例7“江西某教育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和案例8“江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区经济发展局、某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法治中国建设。案例9“某科技公司诉喻某、某斯公司、某旺动力公司、某旺新能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中,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判令支付违约金,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案例10“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4年全省法院服务保障
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大典型案事例
目录
典型事例
南昌中院打造“诉事速办”通道2.0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宜春中院构建“四全一多”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护航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饶中院推动破产“一件事”应用,实现数字赋能破产信息核查“一次办成”
贵溪市法院落实容缺办证机制,打通房地产企业破产“梗阻”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为涉种企业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
典型案例
九江中院: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江西某教育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湖口县法院:江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区经济发展局、某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赣州中院:某科技公司诉喻某、某斯公司、某旺动力公司、某旺新能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事例
南昌中院打造“诉事速办”通道2.0版,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基本情况
为解决当事人反映集中的“沟通难、反应慢”问题,南昌中院依托“智慧法院”的制度基础和技术支撑,着眼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建立诉讼系属全过程,聚焦破解诉讼系属建立前的“找人难”、诉讼系属建立中的“起诉难”和诉讼系属建立后的“沟通难”问题,升级打造“诉事速办”通道2.0版,以技术赋能畅通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审判现代化模式。截至2024年9月,“诉事速办”通道已累计提供诉讼服务超过170万件次,2023年实现全年来信件数同比下降40%,来访总量同比下降超过65%。南昌中院“诉事速办”通道2.0版荣获第二届法治时代创新论坛“2024年审判工作创新案例”。
工作举措
一是提速,打造一触即可直联法官的“诉事速办”通道2.0版。南昌中院持续推动“诉事速办”通道提档升级,创新研发“诉事速办”微信小程序,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搜索“诉事速办”即可进入。在“联系法官”模块中,公布了南昌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的“诉事速办”工作手机号码,当事人点击蓝色电话号码小图标,即可直接拨打电话咨询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首页“快速查找”搜索框中,通过输入法官全名或关键词进行搜索,快速找到法官的工作手机号码。同时,南昌中院承诺做到“三个确保”,工作时间确保电话及时接听、因故未能接听确保24小时内回电、通话内容确保全程录音备查,畅通沟通渠道。
二是增效,打造一键导航十条专线的“诉事速办”通道2.0版。针对当事人法律咨询、立案、了解案情、查阅案卷、举报投诉等多元司法需求,“诉事速办”小程序中每个县区法院版块都设置了十条服务专线:“优化营商环境”专线;立案专线;审判专线;执行专线;信访专线;归档案卷查阅专线;检察官、律师专线;代表、委员专线;投诉举报专线;联系院领导专线,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做到当事人诉求直通各项业务、直达各个团队、直连各位法官。
三是扩容,打造一屏尽览法院资讯的“诉事速办”通道2.0版。在“诉事速办”小程序法院资讯速递版块,全面展示南昌法院最新的新闻资讯、案例推送等信息,同时也可扫码进入南昌地区12家法院的微信公众号,深入了解更详细的法院动态,让企业与群众进一步接触法院,了解法院工作,实现人民法院与企业及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典型意义
中基层法院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承担力量,是人民法院服务经营主体的最前沿,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南昌中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着力打造“诉事速办”通道2.0版,进一步畅通当事人与辖区中基层法院沟通渠道,切实解决当事人联系法官难的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司法服务的需求,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事例
宜春中院构建“四全一多”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
护航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情况
近年来,宜春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宜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创新突破的要求,结合宜春锂电新能源产业实际,出台《关于加强锂电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构建“四全一多”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锂电新能源产业实施全范围、全链条、全方位、全流程及多形式保护,护航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举措
一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范围保护。充分利用宜春中院独特的“府院联动工作联络处”“法企圆桌会”等机制,主动对接锂电产业园区管委会,向近百家锂电新能源企业发放编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等法律资料。在辖区锂电企业较多的市经开区、宜丰县、万载县设立了4个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促进锂电新能源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范围。
二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围绕锂电新能源上中下游产业链,开展针对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针对锂电新能源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较多的特点,与市经开区联合建立锂电新能源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在市经开区管委会举办60余家锂电企业参加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讲座,有效帮助锂电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累计走访10余家锂电新能源行业头部、大型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30余人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10余个,多起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与市市监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建立锂电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及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不断完善锂电新能源产业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的诉调衔接机制,引入行政机关参与调解侵犯知识产权纠纷14起,形成了司法与行政保护合力。定期组织召开公检法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商讨处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行为,近两年来共召开了6次联席会议。今年9月份与市市监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宜春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利用各地矛调中心调解资源,整合优势开展调处工作,今年共通过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上百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全域服务,知识产权纠纷基本实现线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询等。积极兑现胜诉企业权益,充分运用宜春中院创设的“惠企快执中心”,督促侵权人主动履行义务。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件执行系列案通过“惠企快执中心”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五是注重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多形式保护。坚持锂电产业知识产权“严保护”,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共5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好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快保护”,对涉锂电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符合简案标准的按简案快审,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对权利人的快速救济。坚持锂电产业知识产权“同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提级管辖9件知识产权案件,助力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宜春中院根据当地锂电新能源产业经济发展特征,聚焦锂电企业发展司法需求,构建锂电新能源产业“四全一多”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实行宜春锂电新能源产业的全范围保护,构建上中下游全产业链条各层次全方位保护,实现从审判到执行全流程、闭环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服务机制,有效激发锂电企业创造力,助推当地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对孕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事例
上饶中院推动破产“一件事”应用,
实现数字赋能破产信息核查“一次办成”
基本情况
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因各政务单位之间存在数据壁垒,管理人“多头跑”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如车辆、税务、银行等不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查询内容,往往需要管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分别找相应单位甚至具体科室申请办理,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为有效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上饶中院联合上饶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赣服通”平台创建全省首个“破产办理一件事”服务板块,拓展破产案件立案申请渠道。并在“破产办理一件事”基础上,率先搭建市级破产政务服务平台,打通破产事务数据共享壁垒,全面推行“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平台应用。平台应用以来,管理人查询破产案件事项“跑动次数”压缩比例达93%,“申请材料”压缩比例达90%,“办理时限”压缩比例达86%。
工作举措
一是深化府院联动,构建破产事务一网通办。上饶中院与上饶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上饶市“破产办理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上饶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市场主体办理破产立案申请、信息查询的问题。通过渠道拓宽、优化流程和共享信息等方式,整合法院、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税务局等12家单位的业务数据资源,推进市场主体在“赣服通”平台“破产办理一件事”专区申请企业破产后,一并实现企业破产信息一键查询,使破产办理工作效能大幅提升,以数字化构建更加便捷、更为高效、更好效果的现代化破产审判模式。
二是简化办理流程,减少破产事务办理环节。上饶中院围绕破产案件管辖和申请破产所需材料,制作并发布“破产清算申请事项清单告知书”,落实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提升市场主体智能化在线破产诉讼服务体验,实现破产事务“掌上办”。对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涉及的多个事项的材料和表单,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的原则,由政务服务管理局整合申请材料并转交各单位核查,最后统一反馈给申请人。对于线下窗口已收取并认证的材料,通过线上平台共享后不再重复认证,提升工作效率。
三是强化上下一体,推动破产事务协同发力。上饶中院专门向省法院汇报破产“一件事”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省法院指导上饶中院完善机制建设和平台对接,先行在市本级、广信区和婺源县进行试点,试点辖区170件破产案件在破产“一件事”平台上应用,推动实现了破产事务高效能办理。2024年5月,省法院在深入调研、客观总结上饶地区破产“一件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与省政务办联合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施方案》,标志着省级层面的破产“一件事”机制正式建立,破产“一件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破产作为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能够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激活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上饶中院以数字建设为抓手,加速信息化赋能破产审判,聚焦破产案件受理以及破产企业信息核查两大环节,率先在全省推进破产“一件事”应用,构建破产审判现代化模式,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使破产办理工作效能大幅提升,为破产办理实现降本增效提供新引擎。
事例
贵溪市法院落实容缺办证机制,
打通房地产企业破产“梗阻”
基本情况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数量激增。但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竣工验收的必要资料,而施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单位(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在未得到工程款情形下不配合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证书,掣肘破产案件的办理。为解决这一“梗阻”问题,贵溪市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和消防等部门落实房地产破产企业产权证书办理容缺机制,在确保质量合格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在部分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暂缺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先行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加快房地产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和盘活,保障购房者权益,提升债权人债权受偿率。贵溪市法院依托容缺办证机制成功审结了3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成功盘活问题楼盘4个、土地512亩和房产63万平方米,总资产近50亿元。
工作举措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谋定而动施“实策”。贵溪市法院联合贵溪市政府建立“三合一”工作机制,即一个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成立一个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市委常委或分管的副市长任组长,住建、自然资源、税务、人防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各成员之间根据自身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责任,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研讨、相互配合。如在审理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领导小组每周固定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破产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竣工验收、产证办理等问题进行紧密调度、聚力攻坚。同时,明确容缺办证的程序、适用原则等,确保破产程序顺畅推进。
二是压实各方责任,多措并举亮“实招”。按照简化破产企业土地和房产处理程序的改革措施及各部门职能,明确由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消防等进行鉴定或对违章违建情况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在经过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且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便可按照容缺机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进行不动产登记。在破产企业欠缴税费的情况下,按照“证缴分离”原则,由税务部门按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对符合办理产权证书条件的,不因欠税问题而拒绝办理,成功为5000余户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书,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是立足府院联动,行稳致远创“实效”。经过在实践中的不断优化,政府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操作细节,容缺办证机制高效畅通运转,并取得显著成效。贵溪市法院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提请市中院制定《关于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府院联动会议审议通过,全面落实容缺办证机制,实现容缺办证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扩大适用对象,对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参照适用容缺办证机制,成功处置问题楼盘2个,为今后在处理房地产领域产权证书办理方面提供“样板经验”。
典型意义
房地产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因产权证书缺失导致破产财产处置困难,进而对房地产企业资产盘活、债权人债权实现、购房者权益保护以及当地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是破产审判中的堵点问题。贵溪市法院落实容缺办证机制,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消防安全检测合格作为办证依据,实行“证缴分离”,以简化手续提升破产案件处理效率,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房地产企业无证土地、房产处置实践经验,有助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事例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
为涉种企业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
基本情况
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是全省乃至全国著名的杂交水稻育种之乡。随着杂交水稻制种业的快速发展,种业种植户法律服务需求激增,特别是“作坊式”经营种植户对于精准法律服务更有迫切需求。为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司法保障作用,切实保护种业创新落到企业上、产业上、发展上,激发种子工程创新动力,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锚定“种业振兴”目标,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建立种业服务协同保护机制,协助组建种业产业联盟及制种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种业专家专业力量,推动种业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保障辖区种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该服务站设立后,辖区内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新意识显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显著提升,涉种企业法律纠纷大幅下降,涉种纠纷多元化解效果明显。
工作举措
一是出台服务种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建立种业保护的司法协同大格局。出台《“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工作职责》《“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工作机制》,联合区农业局、市监局、排上镇政府等部门建立种业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形成保护种业产业发展合力。协助制种企业组建跨省域的种业产业联盟和涉种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增强辖区制种企业自治能力和行业影响力。自服务站成立以来,共召开座谈会10余次,联合走访种业企业30余家,联合举办种业保护法律宣传30余次。
二是采取“派驻+巡回”工作模式,建立健全法院与涉种企业“24小时”沟通制度。向辖区规模以上种业企业派驻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案例解析、风险提示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在合同审查签订、股权梳理、劳资纠纷化解、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开展“精准滴灌”服务,提升涉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自服务站成立以来,派驻法官已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咨询100余次,开展巡回审理10次,就地化解各类种业纠纷30余件。建立法院与涉种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涉种纠纷问题研讨,并引导、协助行业协会根据已有案例制定制种行业内部规范管理办法。服务站成立以来,联合辖区内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种业龙头企业和46家专业合作社,召开5次联席会议,企业自行解决各类问题50余个,拟定行业自治规则10条。
三是借力“专家+专业”模式,推动种业纠纷高效实质化解。立足水稻育种专业性强的特点,联合海南南繁协会、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及湘东制种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由法院法官和育种专家为主要成员的种业纠纷专家库,积极引入制种专家参与种业纠纷化解。自服务站成立以来,通过海南南繁协会处理查人找物、司法送达、专家答疑等100余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30余件。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质生产力。萍乡市湘东区法院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联合相关行政部门,为辖区制种户及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构建种业协同保护机制,合力保障种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让依法保护种业创新落到企业上、产业上、发展上,激发“种子工程”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护航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案例
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等五人共同商议成立某环保公司,通过对外出售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联系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被告人常某某。经商议,常某某不在某环保公司工作,无需参与环评报告编制、审核等工作,只将其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某环保公司,供该公司使用,某环保公司按约给常某某挂靠费和“签字费”。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肖某乙等五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某环保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已主动全部退缴)。
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对外承接环评报告业务,因该公司无有资质的环评师任职,遂向某环保公司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经统计,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编制业务,通过向某环保公司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形式向前述企业出具14份报告书(表),共获利71.35万元(已主动全部退缴)。
审理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肖某丙、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丁共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被告人常某某出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提供虚假的环评报告书(表),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通过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各自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肖某乙、田某某、郑某某、常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余某、肖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九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一道重要防线。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全环节惩治,对“挂证”牟利的环评师、承揽环评报告编制的“买证”人、注册空壳公司、招揽挂靠环评师“卖证”的行为人均判处相应刑罚,罚当其罪,为环评领域各环节从业主体敲响警钟,警示环评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要坚持诚信经营,守牢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利益底线,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营造绿色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2刑初57号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4刑终303号
案例
江西某教育公司诉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西某教育公司于2020年9月开始在未取得办学(培训)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200套宣传册、1条微信公众号信息进行专升本及日语招生培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因江西某教育公司接受询问时没有提供微信公众号发布费用票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江西某教育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西某教育公司认为其制作200套宣传册的费用为1680元,微信公众号委托运营制作费用为每年12000元,最多给予10万元左右的罚款,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裁量不当。
审理情况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调查工作不扎实,在已查明江西某教育公司制作了200套宣传册及其费用为1680元情况下,仅以1条微信公众号信息的费用无法提供票据为由,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规定,给予罚款76万,明显裁量不当。江西某教育公司自认微信公众号运营制作费用为每年12000元,同意在此费用基础上确定罚款基数,故广告费用可以计算。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听取江西某教育公司的申辩意见后,可以综合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关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为促使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南铁法院组织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法律顾问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座谈会,就化解方案进行充分研判、协调和论证。最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76万元调整为罚款12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当天江西某教育公司缴纳了12万元罚款,南铁法院依法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贯穿市场主体从设立、运行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对营商环境具有直接且深远的影响。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助于为企业发展营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理念,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座谈会,对执法部门认定事实不清及裁量不当的事项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同时促使行政执法部门裁量基准、罚款数额等相对统一,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最终,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提升市场主体对法治政府满意度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案例索引
一审: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4)赣7101行初321号
案例
江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区经济发展局、某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江西某生物技术公司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线立项批复,并于2017年6月经江西省农村农业厅验收通过,批准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017年11月15日,该公司就食品添加剂生产线进行技改备案,增加投资1500万元改造现有生产线。2017年12月25日,该公司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经验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完成总投资3000万元,有职工三十余人,年产值8000万元,每年纳税200万元,至2023年该企业已连续经营6年。2023年9月25日,某区经济发展局和某区行政审批局认为该公司已办理备案的3个食品添加剂生产线为限制类条目,对该企业作出《企业投资项目撤销备案通知书》。该行政行为导致公司停产停业,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该公司认为其所投资的项目经过备案、评估等程序,并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长达6年,现行政机关以项目属于限制类条目为由,突然撤销项目备案许可,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有损行政行为公信力,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经济发展局和某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企业投资项目撤销备案通知书》。
审理情况
湖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经济发展局和某区行政审批局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该公司已经依法批准备案并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的3个生产项目,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公开进行评估论证,简单一撤了之,不仅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不利于当地企业长期投资经营信心的建立。湖口县法院利用已建立的“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微平台”,联合九江市司法局、某区司法局,通过巡回调解的方式,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进行法律风险释明并给出化解方案。最终某区经济发展局和某区行政审批局通过内部纠错程序,自行撤回了《企业投资项目撤销备案通知书》,江西某生物技术公司撤回了起诉,该案经过行政争议前端化解程序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能否得到保证是检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市场主体安心投资和生产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借助多方行政力量,依据行政行为确定力,使行政机关认识到随意撤销行政许可的不当之处并及时自行纠错,将行政争议在诉前实现实质化解,成功挽救了面临绝境的企业,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向市场主体彰显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4)赣0429行初43号
案例
某科技公司诉喻某、某斯公司、某旺动力公司、某旺新能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6日,某科技公司与喻某签订《劳动合同》,喻某工作岗位为工艺部副总监职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月薪实发3-4万元。同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喻某于2021年5月1日离职,某科技公司依照协议约定,自2021年5月起向喻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1年11月29日,喻某与某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某科技公司认为喻某从其公司离职后,名义上与某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是为其竞争对手某旺动力公司与某旺新能源公司提供劳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喻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24万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与某旺动力公司、某旺新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经查,某旺动力公司、某旺新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大量重合,是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
审理情况
赣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喻某为某旺动力公司与某旺新能源公司工作,故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12日,喻某以某旺动力公司研发基地、某旺新能源公司宿舍等带有“某旺”关键词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滴滴订单有近五百份,并以某旺新能源公司或某旺动力公司为抬头开具了大量发票,对此喻某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喻某为某旺动力公司和某旺新能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喻某原为某科技公司高管,在正常领取某科技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情况下,采取隐蔽方式为其竞争对手提供技术支持,该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按照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倍计算,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实际支付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其要求喻某依约按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倍支付违约金324万元,明显过高。故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综合考虑喻某的过错、薪资水平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等因素,依法判决喻某承担违约金170万元,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是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约束劳动者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规制不正当竞争,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本案中,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通过假借在其他企业工作、实际为竞争企业工作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手段较为隐蔽。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适度惩罚涉密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791民初1721号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7民终435号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数百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业主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2020年11月起,业主陆续以延期交房为由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限期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系列民事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未主动履行,故176户业主先后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合计11778442元。
审理情况
执行过程中,渝水区法院依法对某房地产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其账户,查封了其名下某小区全部地下停车位,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名单。期间,案外人某工程公司对查封的地下停车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涉案停车位整体打包出售给某工程公司,车位使用权归属某工程公司,但某工程公司未全额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转让款,未付款合计58073202元。
因某工程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购房业主之间存在多角债,法院查封措施使某工程公司无法通过出售车位回笼资金,对其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转让款造成一定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因账户被冻结、不动产被查封等,资金周转愈发困难,无力向业主清偿延期交房违约金。同时,购房业主又有购买停车位的需求。针对各方诉求困局,渝水区法院积极组织调解,促成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解除车位查封,某房地产公司、某工程公司配合办理好车位使用权转移至业主的手续,业主出具同意以车位使用权充抵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意见书,根据车位处置情况核算某房地产公司、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最终和解协议顺利履行,176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渝水区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失信惩戒和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案件执行全过程,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和困难,深入分析研判、找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促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顺利执结案件,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盘活资产、渡过难关,切实实现了各方利益“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索引
执行: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执145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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