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山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山西高院强化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予以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严惩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破产重整优化市场配置等类型,积极向社会传递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声音”,充分彰显山西法院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忠诚履职尽责,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的司法担当。
目 录
案例1.某环境检测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2.白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3.郭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4.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5.某制药集团公司诉某健康咨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某水净化公司诉某管委会行政协议案
案例7.某集团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例8.某商贸公司申请执行案
案例9.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10.某煤化集团等十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
——某环境检测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环境检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主要办理各类环境监测业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环境监测报告。李某、银某、张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样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环境检测公司及李某、银某、张某为满足客户对环境检测数据的要求,增加公司业务量及利润,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存在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经联合调查工作组抽调专家对2152 份《监测报告》开展全面评查,认定其中172份《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应合同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环境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42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银某、张某身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环境检测中捏造、修改检测数据,故意提供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情节严重,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某环境检测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李某、银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禁止李某、银某、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职业;没收违法所得42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评价是专业严谨的评估论证,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治保障,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不仅危害生态环境,还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环境监测中介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定罪判刑+从业禁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向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和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向社会传递任何企图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白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镁业公司经营批发、零售镁锭等业务,2010年9月聘任白某某为总经理。白某某负责镁锭销售、采购工作,掌握公司核心信息,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17年9月和2018年5月,白某某违背与镁业公司的保密约定,指使他人成立了由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开展与镁业公司相同的业务。在该两家公司运营期间,白某某先后与镁业公司的9家合作单位开展镁锭购销业务。2019年6月,镁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白某某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在侦查阶段,白某某主动赔偿镁业公司现金、镁锭、银行承兑汇票折合人民币400余万元。经鉴定,白某某成立的两家公司销售镁锭获得毛利润300余万元,导致镁业公司毛利润减少280余万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担任镁业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其与镁业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其获取的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给镁业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考虑白某某如实供述、自首、主动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还会极大地破坏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本案对白某某违反商业秘密竞业规定,故意侵害镁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保护创新创造,鼓励正当竞争,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导向。
案例三、严格区分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郭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郭某某借用某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承揽某村委会街道、排水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经某县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800余万元,村委会已付工程款3100余万元,尚欠工程款680余万元。相关部门接到郭某某涉嫌犯罪线索后,委托造价公司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以郭某某涉嫌虚构工程量、骗取工程款286万元,犯合同诈骗罪(未遂),移送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虚构工程量、骗取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郭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某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县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800余万元,尚欠工程款680余万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村委会对此均予以认可。在案证据中,造价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与案涉客观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不能证明郭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作出改判,宣告郭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二审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规则,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慎审查并现场核实,发现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法改判郭某某无罪,纠正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行为,对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营造稳定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妥善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铝业公司2006年投入使用赤泥库,该库总占地面积1840亩,设计总库容约1664.3万m?3;。铝业公司将铝土矿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固体废物赤泥堆积于此,由于长期露天堆放,赤泥表面干燥后在风季易形成扬尘,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期间曾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原告某环境研究所就此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消除危险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案涉赤泥库规模、现有防尘措施、危险程度等因素,主动引入技术专家对赤泥库封场充分论证,引导双方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确定,由铝业公司根据赤泥库现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要求,五年内完成赤泥库封场。调解协议同时明确了封场期间采取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不能封场时的替代方案及执行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经公告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案后,人民法院定期回访、持续跟进,经多次实验、地勘、设计、论证,督促铝业公司确定赤泥库封场修复方案,项目总投资1.3亿余元。历时五年,案涉赤泥库封场项目于2023年11月竣工验收,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昔日沙尘滚滚的尾矿库变成集生态修复、土地再利用、新能源开发的千亩草场。
【典型意义】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历时五年持续跟踪落实,协助企业寻找专家攻克技术难题,引导企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打造成绿色发展产业集群,助推企业将生态包袱转化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本案是人民法院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服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绿色发展,协同服务创新发展战略,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担当作为,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案例五、严惩“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 让“真创新”受到“强保护”
——某制药集团公司诉某健康咨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制药集团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宏濟堂”商标注册证,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中华老字号,并多次获得奖励及荣誉。某健康咨询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鸿济堂”,制药集团提起诉讼,请求健康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鸿济堂”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制药集团的“宏濟堂”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行为及持续的广告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健康咨询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该制药集团所有的“宏濟堂”音同字不同的“鸿济堂”,且经营范围与该制药集团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有重合,存在一定的同行业竞争关系。健康咨询公司作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应对引起误认的侵权行为予以合理避让。遂判决健康咨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鸿济堂”字样,并赔偿制药集团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注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强化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对“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判令健康咨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让“真创新”受到“强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六、保护信赖利益 服务招商引资
——某水净化公司诉某管委会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是某区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水净化公司与某管委会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水净化公司在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运营和维护某区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可继续以特许经营形式承建再生水回用工程。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由水净化公司建设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双方再次签订《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协议》,但未对再生水项目进行约定。在相关部门督促下,水净化公司开始对再生水项目投入资金采购设备、开工建设、投入运营,并通过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因再生水费用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水净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水净化公司在与管委会签订一、二期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投资建设再生水项目,已完成了施工、建设、监测、投产后保质保量供应再生水,剩余再生水排到水渠,净化城市水体的义务,管委会也已完成该项目申报、可研性报告、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等义务,双方虽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实质上已经履行了特许经营协议下的部分义务,水净化公司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遂判决管委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与水净化公司就签订再生水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协商,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判决管委会支付再生水成本费用2200余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招商引资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本案是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跟进、推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投资建设,政府应当对企业的投资利益给予应有的信赖利益保护。本案中,水净化公司因未收到相应的再生水处理服务费导致经营困难,人民法院深入企业现场勘查水处理设备及水量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无争议的再生水项目成本部分先行判决,支持了企业的部分诉求,解决企业燃眉之急,对于服务招商引资,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某集团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集团公司中标某医养医院一期PPP项目后,某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卫计局与该公司签订PPP项目《初步协议》,双方共同设立医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为此支付项目代理费57万余元以及向项目管理公司出资1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案涉PPP项目退出了项目库,县政府将案涉PPP项目停止,《初步协议》失去履行基础。该公司随即向县政府提出解除协议并支付损失费用,县政府提出因政策原因导致项目退库,同意解除协议,但是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初步协议》,并支付代理费、项目亏损费、出资等损失。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初步协议》,且解除案涉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判决解除协议。因政策调整县政府将案涉项目停止,导致案涉项目无法继续履行,县政府应支付某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遂判决县政府赔偿某集团公司项目亏损费等直接损失。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时,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相应补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由县政府支付行政相对人因协议无法履行造成的直接损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督促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合同义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八、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 执行“110” 热线服务跑出“加速度”
——某商贸公司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商贸公司与张某某在诉前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张某某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商贸公司货款5万余元及利息3000元,因张某某逾期未付,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多次电话联系、寻找张某某均未果,本案执行陷入困境。2024年4月22日晚上8点,商贸公司负责人拨打执行“110”电话,反映已找到张某某现居住地点,执行局迅速组织干警行动,于当晚10点将张某某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张某某如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法官释法说理,张某某主动筹款当场履行3万元,剩余部分以分期支付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是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以优质司法服务回应企业需求和期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执行“110”是人民法院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举措,由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接听线索举报电话,执行干警24小时值班备勤,接收到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或财产线索后,第一时间出警,做到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跑出了执行“加速度”。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执行“110”工作机制执行的其中一个案例,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运用执行智慧和执行担当,依法维护市场主体胜诉权益,以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
案例九、“预重整+重整”助企脱困 盘活项目重现生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某市核心区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体建筑总面积174825.47㎡,分为住宅与商业两个板块,商业板块投入运营后陷入困境,所剩商户寥寥无几,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债务规模达4.5亿余元。
2024年5月,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与债权人、出资人沟通,了解到该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了低成本高效率挽救该企业,同时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根据债权人的联合推荐确定临时管理人,经过临时管理人有序开展债权申报、审核、招募意向投资人等工作,同时让企业继续保持自主经营,有效进行债权清收,债务人与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经充分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在临时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经过预重整阶段的充分准备,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解除相关财产查封措施,债权人会议迅速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职工劳动报酬、税款债权在短期内已经实现全额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以及50万以下的小额债权六个月内在本金范围内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在六年内实现本金的全额清偿。本案“预重整+重整”历时仅155天,全面盘活公司项目,案涉商业广场现已全面恢复运营。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运用预重整转重整方式成功挽救民营企业的破产典型案例。在预重整阶段,人民法院以适度介入的方式,指导各方主体自主谈判、充分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将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与重整程序无缝衔接,在较短时间内成功实现了外部投资引入、债权人权益保障等多方共赢,有效节约了程序成本,提高了重整效率。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存续式重整模式、整体盘活资产的方式进行挽救,是对困境民营企业多元化挽救的有力举措,为房地产领域破产重整,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十、实质合并重整 助力危困企业涅槃重生
——某煤化集团等十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某煤化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一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之一。2013年,经过两次兼并整合,公司取得了216万吨/年焦化产能。在兼并整合产能及筹建216万吨焦化项目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资金链出现断裂,陷入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经营困境,公司主要资产及全部账户被查封、冻结。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煤化集团及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岗位关键人员任职交叉情况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对实质合并重整的意见等,于2021年4月裁定对煤化集团等十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提前锁定重整投资人、吸引潜在投资人的“假马竞标”方式,确定了重整投资人;针对债权金额及债权人分布情况,以债权金额100万为标准,单独设置小额债权组;采用现金+留债+债转股清偿方式,平衡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利益。同时与政府部门沟通联动,解决了企业焦化产能手续完善等系列问题,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各表决组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并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于2022年11月执行完毕,公司重整取得成功,有效盘活公司近十亿元存量资产和1100余亩土地,保留216万吨焦化产能,化解债务60多亿元,216万吨焦化技改项目建成投用,公司已成为年产值近52亿元的大型综合煤化工企业。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处置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企业脱困重生、盘活各类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坚持府院联动,健全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帮助煤化集团公司成功化解债务危机,保留有效生产力,整合优质资源,有效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实现煤化集团公司生存发展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共赢局面,达到护稳定、促发展、保民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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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据治理、数据要素×专业服务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