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基础制度规则,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破除“内卷式”竞争,需要从其产生的根源入手,下大力气综合整治,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
健康的竞争往往鼓励技术创新基础上的差异化和高质量发展,而“内卷式”竞争则阻碍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竞争,它可以实现分配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消费者福利,但“内卷式”竞争却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如何理解“内卷式”竞争的内涵?
孙晋:“内卷式”竞争是指经营主体在缺乏外部拓展空间和质量上升空间的情况下,为争夺有限资源而在同一个相对封闭区域内或同一个行业内开展过度的内部竞争。在“内卷式”竞争形态下,经营主体过于注重局部区域市场份额争夺和追求短期利益,不思技术创新和差异化发展,同质化生产甚至采取同质化手段展开激烈对抗,如大打价格战或一味堆砌成本,结果导致生产效率下降、创新停滞、生产过剩、利润摊薄和资源错配,低水平发展且不可持续。健康的竞争往往鼓励技术创新基础上的差异化和高质量发展,推动生产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升、消费服务升级和利润空间拓展,能够发展新质生产力;而“内卷式”竞争则是一种“向内消耗”的竞争,各方在原地打转,重复投入相同产业或相似领域,难以产生新的价值。这样不仅不会实现整体规模扩大和利润幅度增大,反而会因缺乏创新动力和有效产出,透支未来发展空间,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内卷式”竞争既涉及地方政府行为,也与企业行为有关。根据您的观察,“内卷式”竞争分别有哪些表现?
孙晋:从2024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到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再到今年全国两会相关表述,可以看到,中央层面反对“内卷式”竞争的态度更加鲜明,所规制的对象也愈发清晰,也清楚表明地方政府“内卷”和企业“内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从地方政府层面,“内卷式”竞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不公平非普惠的优惠政策干扰市场机制,导致无序竞争。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局部利益,违规实施税费、补贴、用地等招商优惠,人为制造政策洼地,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干扰要素合理流动,阻碍经济循环畅通。例如,在税费方面,违规给予企业长期的税费减免承诺;在补贴领域,名目繁多且金额巨大,远超合理范畴,徒增财政负担;在用地政策上,为了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用地需求,过度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将大量优质耕地或生态保护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是产业布局跟风。一些地方政府脱离地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一味盯着“新概念”“新赛道”,不考虑实际情况和产业规律,导致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造成地区间产业同构和行业内生产过剩。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本地市场、扶持本地企业、保障本地财源,一些地方政府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区别对待本地和外地企业,设置或明或暗的市场壁垒,阻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地方保护主义的最终结果,必然陷入“越保护越落后”的恶性循环。
从企业层面看,“内卷式”竞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同质化竞争显著。部分企业对“新概念”“新赛道”缺乏辨别能力,忽视对产业规律和自身实力的考量,盲目追逐奖励补贴,不思创新跟风扩产,导致阶段性产能过剩,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使企业间竞争激烈程度远超行业和市场负荷。
二是低价竞争模式盛行。由于同质化生产创新性不足,一些企业的产品在性能、品质、售后服务等方面与竞争对手高度雷同,又不能在细分市场上立足,只能通过打价格战的方式获得竞争优势,整个行业的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长此以往,市场陷入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难以实现良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宣传营销“逐底竞争”。电商行业是营销“内卷式”竞争的高发地,各大品牌在广告、渠道推广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过度营销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剧增,而产品质量和服务却未得到相应提升,市场竞争陷入只重宣传、不重品质的不良循环,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
营造公平、有序、包容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创新活力
记者:在您看来,“内卷式”竞争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孙晋:一是信息不对称。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在决策时,往往难以获取全面、准确且及时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以及其他竞争主体的真实策略和优势所在,容易基于有限信息作出趋同决策。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在本地资源有限和本行业整体利润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益,地方政府和企业会投入到激烈的竞争当中。当竞争缺乏有效规范与明确引导时,就容易演变为过度、非理性的“内卷式”竞争。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导致“内卷式”竞争,还可能由于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在任期内取得成绩,倾向于采取短期内能快速提升本地经济数据的产业政策和奖补措施,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平竞争,不顾因地制宜和扬长避短,忽视地区整体效益和长远发展。同时,不同地区在经济基础、资源禀赋、技术条件、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为追赶发达地区,往往急于复制成功经验,在缺乏自身特色与合理规划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发达地区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模式,与周边地区展开同质化竞争。
对于企业来说,导致“内卷式”竞争,一个重要原因是创新能力不足。新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多、周期长、风险大,需要耐心资本培育长期竞争力和开辟新赛道。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技术改进,或者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难以开发出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产品或商业模式。在市场竞争中,这些企业无法通过差异化发展获取竞争优势,只能生产技术含量低的老旧产品和依赖传统的竞争手段,导致竞争陷入低水平、同质化的“内卷”状态。同时,在一些行业,由于技术门槛不高、政策限制较少等原因,市场进入壁垒较低,大量企业能够轻易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多。在有限的市场容量和较低的利润空间下,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采取过度竞争策略,以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利润和资源,进而引发“内卷式”竞争。当然,部分企业存在追逐优惠政策“套补套利”、投机取巧赚快钱的心理,纷纷涌入市场,往往加剧了“内卷”。
记者:“内卷式”竞争有哪些现实危害?
孙晋:一是资源错配。在“内卷式”竞争下,地方政府与企业均陷入非理性的投入扩张。从地方政府层面看,为争夺引入项目和企业落地,常不顾本地产业基础与资源承载,耗费大量土地与资金,却因缺乏配套,难以实现预期效益,造成极大浪费,加重本地财政负担。从企业层面看,资源被大量消耗于低附加值的营销竞争,而研发创新、生产效率提升等关键环节的资源被挤占,投入产出严重失衡。
二是创新活力降低。地方政府对本地创新型产业培育、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缺乏足够投入与长远规划,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导致忽视发展耐心资本和投入技术创新,使得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受阻。企业在激烈的同质化竞争挤压下,利润空间急剧收窄,财务资源难以支撑关键的研发投入,形成恶性循环。
三是市场秩序紊乱。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区域间的政策比拼、无序竞争导致各地政策差异悬殊,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并存,市场规则难以统一有效执行。从企业角度看,陷入“内卷”的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掠夺性定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扰乱了市场秩序。
记者: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孙晋:有助于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整治“内卷式”竞争能够引导地方政府与企业回归理性竞争轨道,促使资源从过度竞争、低效率的领域释放出来,重新配置到契合区域比较优势与产业发展趋势的方向。地方政府可依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及区位优势,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精准投入资源,避免盲目跟风与重复建设,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企业能够将资源从低效的价格战、营销战中解放出来,转而投入技术研发、产品升级与服务优化,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附加值,促进经济的可持续、高效率发展。
有助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通过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公平、有序、包容的市场环境,能够有效激发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创新活力。地方政府将更加注重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培育,加大对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吸引高端人才、前沿技术与创新资本集聚,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企业摆脱同质化竞争压力后,会将更多的资金、人力与时间投入创新活动,推动技术突破、产品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有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与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打破地区行政壁垒,促进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深度融合,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对于企业而言,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企业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凭借产品质量、技术创新与服务水平参与竞争,获取合理的竞争优势。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不是不要竞争,而是要鼓励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
记者:打破“内卷式”竞争,要用好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在您看来,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
孙晋:“内卷式”竞争是市场主体之间盲目竞争、无序竞争、同质化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模式。要从根本上治理这一问题,必须依靠法治引导市场规范化运行,明确政府权责边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政府层面,要全面规范地方政策竞争优惠比拼,秉持竞争中立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合理规划产业发展方向,防止各地盲目发展同质化产业,形成恶性竞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实,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过度干预,确保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优化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未来,应继续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体系化,通过陆续制定实施办法、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重大事项会审、第三方审查、抽查督查、举报约谈、合规激励等规章、指引,多维度完善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体系,切实增强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切实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发展理念,摒弃短视的政绩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发展政策,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以此吸引优质企业入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主体层面,引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差异化发展和正当竞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契机,针对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企业“内卷式”竞争行为,增加专门规定,及时为规范企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升级、服务优化等方式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而非简单依靠价格战生存。政府可以出台配套激励政策,如税收优惠、研发补贴等,鼓励企业长期投入科技研发,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做好技术研发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权利的执法力度,打击恶意抄袭和不正当竞争,减少低水平重复竞争。
市场监管层面,需强化竞争执法,确保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通过掠夺性定价、恶意并购等方式挤压中小企业,造成行业恶性竞争。明确技术垄断、数据垄断、算法垄断等行为对创新的损害表现形式,识别潜在的限制创新风险。
行业协会层面,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理性竞争。行业协会应当发布权威的市场数据和分析报告,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帮助企业科学决策,减少重复投资和无序扩张。制定合理的行业自律合规规范,引导企业避免恶性价格战。例如,在光伏、汽车、电商等行业,可通过规范促销策略等方式,遏制不理性降价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不是不要竞争,而是要鼓励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要加快完善竞争良法及与之相应的善治,发挥和维护竞争机制的源动力作用,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经济增长内生驱动机制,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