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出发,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4年,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推动破产制度在新形势下更加充分地发挥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的先行优势,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202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

  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审查案件6087件,审结5957件,同期结案率97.86%。审结案件中,139件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率仅为2.63%。反映出浙江法院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坚持破产案件“应收尽收”,破除不合理的隐性门槛,持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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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5499件(部分案件受理裁定系前一年度作出),其中破产清算5423件、破产重整70件、破产和解6件;审结破产案件5109件,其中破产清算5030件、破产重整75件、破产和解4件。破产案件同期结案率92.91%。

  2024年,浙江法院破产案件数量呈以下特点。一是受理数量持续上行。继2023年首次突破4000件后,2024年首次突破5000件,受理数量同比上涨21%。一方面反映了宏观调控和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反映了浙江地区对破产制度的社会接受度较高。二是审理效率保持稳定。2024年的审结数量较之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专项清理期间的2023年略有回落,但仍保持在5000件以上。三是结案压力有所增加。2024年,受理数量再次高于审结数量,恢复至2021年以前的状况,“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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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2024年,杭州、温州、台州三个地区收结案数量排名全省前三位,合计约占全省收结案数量的一半。宁波、绍兴、金华案件量紧随其后。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基本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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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案件审理实现良好资源配置效果

  2024年,浙江法院充分发挥破产作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重要渠道的作用,高效出清市场风险,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通过破产案件化解金融不良债权415亿元,释放土地0.98万亩,出清房产420.7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14万人。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阿里平台公开网拍处置破产财产1.16万宗,总成交价159.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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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结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稳妥审理属地较大规模企业破产案件。温州中院审结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重整案,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仅用时56天,化解债务4亿余元,保住本地知名品牌。温岭法院审结新三板挂牌企业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将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至50%,实现保壳成功。助力本地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柯桥法院审结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化解债务20多亿元,筹措专项资金垫付职工工资,安置职工1000余人,实现保产业、稳安全、促发展。定海法院审结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引进外资盘活本地船舶修造企业,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海宁法院审结浙江心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为热塑性尼龙弹性体生产领域的省级高新科技企业快速纾困。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有力保障“保交楼”“保交房”工作。全省法院受理审结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149件,审结139件。上城法院审结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案,妥善处置涉杭州、深圳两地的刑民交叉风险,化解近20亿元负债,助力停滞十余年重大项目重获新生。余杭法院审结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案,解决14年的多项历史遗留问题,化解345名业主的办证难题,取得良好效果。充分发挥重整挽救功能,推动市场资源高效配置。金华中院牵头推进“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改革,两级法院通过靠前指导和执破深度融合审结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一批重整案件,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湖州中院审结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重整案,以保留酒店特许经营资质为核心持续强化府院联动,一揽子化解酒店承租、员工欠薪等纠纷,依法保护外商在华投资权益。瑞安法院审结瑞安市春煊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整案,通过引入“帮扶工作管理人志愿者”机制,实现政府帮扶与司法重整有效衔接。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服务保障“千万工程”。南浔法院审结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重整案,探索农业专业合作社新路径。松阳法院审结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成功挽救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助推特色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富阳法院审结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盘活集体土地3700余亩,助力乡村旅游经济发展,彰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四)破产衍生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以及下辖三、四级案由)3151件,审结2791件。受理数量创下近年来新高,审结数量则有所回落,受理与审结间的缺口有所放大。破产衍生诉讼一般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数量上升一定程度上将加剧破产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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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分布呈现较强的集中性。受理和审结案件中,数量前四位的案由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括下辖四级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该四类案由合计分别占受理和审结数量的88.84%和88.71%。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破产衍生诉讼的第一大案由,占比约40%。2024年,全省法院一审受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1277件,平均约4件破产案件就有1件会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该类诉讼主要涉及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数量与破产管理人债权核查质量密切相关。2024年,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含下辖四级案由)546件,审结520件,平均约10件破产案件有1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破产管理人败诉率约2%,反映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队伍较高的履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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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一)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持续提升案件质效

  一是加强破产领域审判管理。2024年,浙江高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和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指标体系的调整精神,在《“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指标体系(试行)》的基础上,优化制定了《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一本账”》,强调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明确不排名、不打分。“一本账”包括收结案情况、审理效率、审理质量、案件效果、府院协同、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8个方面,涵盖破产领域各项重点工作,便于各级法院及时掌握辖区内破产审判工作情况。2024年5月至6月,浙江高院在第六轮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组织了破产案件专项检查,检查案件1300余件,案件质量总体良好。

  二是深入推进执破融合。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浙江法院常态化推动“执转破”工作,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执转破”逐渐成为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2024年4月,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融合的工作部署,浙江高院成立执破融合工作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双组长,建立研判会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考核激励的工作机制,并指导下级法院建立相应机制。同月,印发《关于抓紧抓实执破融合深化人民法院“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的通知》,对“执转破”工作任务以及执破融合的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建设进行部署。经过积极推动,杭州等地中院也成立了执破融合工作小组。

  2024年,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向破产审判部门移送5249件,破产审判部门受理4023件,受理率为76.64%,较之近年数据保持稳定。“执转破”案件占受理破产案件总数的73.16%,自2020年以来保持逐年下降趋势,表明近年来常态化的移送审查已对终本库出清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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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推广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随着执破融合的深入开展,预计破产案件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将进一步上升。除继续激活内部潜力外,推广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成为必然。2024年,全省法院围绕这一主题继续深入开展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高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相关工作要求。杭州法院在简易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优化审理流程、缩短办案时间,真正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西湖、萧山、临平、钱塘等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有明显缩短,最短在2至3个月内实现审结。湖州法院简易审理适用率达68.12%,简易审理案件均在6个月以内审结。

  (二)深化破产府院联动,提升机制运行实效

  2024年1月,省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为政府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应有作用明确了法律依据。2024年10月,浙江高院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发送《关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破产企业注销社保登记程序的建议书》(浙高法建〔2024〕3号),针对破产审判中发现的社保登记领域“僵尸企业”清理和社保债权申报等问题提出建议,人力社保厅研究后进行了妥善回复,系省级层面以司法建议形式推动破产府院联动工作的积极探索。

  各地区依托本级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完善破产审判外部工作环境。2024年12月,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中院、市经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措施》,从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职、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调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内容。宁波中院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关于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实施意见》,拟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推进简易注销、变更登记等问题。湖州法院依托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破产事务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一站式”破产公共服务平台。衢州中院与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破产企业档案存放保管长效机制,2024年,全市七个国家综合档案馆共接收21家破产企业档案,累计共接收44家破产企业档案。

  (三)持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截至2024年底,全省中级、基层法院承担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部门共有工作人员690名,其中员额法官320名。多数员额法官除审理破产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外,也承担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破产审判队伍规模受限于机构编制总数的情况下,全省法院整合内部资源力量,以专业化水平提升引领破产案件质效提升。如湖州吴兴法院成立“破产重整服务中心”,组成执破跨部门合议庭集中办理破产案件和破产衍生案件。长兴法院打造“三代破产法律人”审判团队,破产审判团队配备6名员额法官,年龄梯次合理配置,年轻法官成长迅速。南浔法院在执行局建设“破产审判中心”,不断提升办案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深化执破融合。金华地区9家基层法院均建立了破产专门合议庭。台州中院结合“脱薄”工作,将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破产、金融审判骨干同志吸收为中院破产审判庭调研组成员,建立走班式人员交流机制,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的破产审判队伍建设。

  (四)坚持监督与保障并重,着力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

  2023年10月,浙江高院印发《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浙高法〔2023〕99号,以下简称《指引》)。2024年,依照《指引》的规定,浙江高院制定了第一批包括80家社会中介机构的一级管理人名册,其中省内机构65家,省外机构15家。一级管理人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破产案件中担任破产管理人,其来源的多样性展现出浙江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开放包容。同期,各中院制定了二、三级和个人管理人名册,截至2024年底,全省共有二级管理人120家、三级管理人292家、个人管理人6名,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别担任破产管理人。

  2024年,全省法院按照《指引》的规定,共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4683件。其中,以竞争方式指定26件,以邀请随机方式指定126件,以随机方式指定4440件。为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指引》新规定了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管理人的指定方式,2024年全省法院依照此方式指定管理人20件。

  2024年5月至6月,在全省法院第六轮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浙江高院组织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交叉检查。总体而言,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日常管理规范,行业自律到位,全省管理人队伍能够做到勤勉履职,严以自律,依法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全省法院收到的关于管理人履职的投诉信访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均逐年减少。2024年,全省法院对管理人发放督办函61份,采取除名、降级、暂停指定、警告等惩戒措施4起。

  全省法院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着力破除制约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障碍。2024年,全省各级破产援助资金规模8515.36万元(含部分需要分年度使用的资金),在解决“无产可破”问题、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落实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破产便利化和保障履职的制度文件,以国务院部署建设“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为契机,通过数字化手段解决管理人调查财产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培训的指导力度,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各类学术研讨活动,邀请部分优秀管理人代表为全省法院破产条线培训班授课,通过交流经验共同推动破产案件质效提升。

  (五)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注入破产审判新动能

  2021年以来,浙江法院在“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中积极推动破产数字化改革,高标准建设了全省法院破产数字化的基础性、全局性平台——“破产智审”平台。2024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全国法院“一张网”的部署,“破产智审”平台作为原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的组成部分,成为全国法院“一张网”破产功能的基础模型,将浙江法院在破产数字化改革中积累的经验推广到全国。

  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列入其中。为落实相关部署,浙江高院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共同印发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施方案》,旨在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市场监管、不动产、税务、机动车、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一网通查”。目前,“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并已实现部分高频信息项的全省通查,让数据多跑路,管理人少跑腿,有效提升破产便利化水平。温州中院会同市税务局研发“税院协作”系统,商定税收债权申报、发票申领等近20个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

  三、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障碍

  近年来,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长期性、深层性的困难和障碍,具体可分为内外两个方面。

  从法院内部来看,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趋突出。一方面,在“过紧日子”和机构编制趋紧的背景下,破产审判队伍规模难以扩大,内在潜力存在上限;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处于诉讼、执行程序的下游位置,诉讼、执行案件数量的显著上升最终也将体现在破产案件中。预计未来几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将进一步上升。二是执破融合有待进一步深化。经过多年“执转破”的实践探索,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较为熟悉分阶段的合作模式,对于执破深度融合的新模式经验不足,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审查标准不一致、执行移送不及时、破产审判部门对“无产可破”案件积极性不足等问题不同程度上存在。三是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在涉众型财产犯罪与破产程序交叉的案件中,刑事、民事的审判理念存在较大冲突,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甚至互相龃龉的现象多发,既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消耗法院大量时间精力用于个案协调。

  从法院外部来看,一是社会层面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不足。2024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总数5499件,其中4023件系执行移送破产而来,占比73%,债务人、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保护的案件量还很少,比例很低。说明社会层面对破产法律制度的知晓度、运用度还不高,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及其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意愿不足。二是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的现状对简易审理程序提出了更高需求,简易审理程序需要适当强化破产程序的强制性,弱化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探索空间有限。预重整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特别是“保交楼”背景下政府主导的房地产企业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各项行为在重整程序的法律效果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破产配套制度供给不足。随着近年来浙江全省各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破产配套制度日趋完善,剩余的“硬骨头”在省级层面解决难度较大。如破产重整案件中企业所得税的认定与减免问题、重整成功后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社保债权经过破产程序后的核销问题、破产程序概括解除保全的效果与登记部门“谁查封、谁解封”规范的冲突问题等,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要点

  2025年,浙江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科学谋划,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再上台阶。

  一是提升案件审理质效。以《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一本账”》为抓手,坚持日常管理与破产案件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管控。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推广适用简易审理。组织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会商研判,杜绝长期未结案件反弹回潮。加强上级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指导和重大案件的协调,依法审理好上诉、申诉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条线指导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调研指导和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破产领域疑难问题调研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培育和转化力度。

  二是深入探索执破融合。2025年2月,最高法院组织召开了执破融合工作现场会,对如何稳妥审慎开展执破融合工作进行了部署。下一步,浙江法院将按照此次会议精神加强执破融合探索力度。根据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数量动态调整“执转破”任务数量。发挥执行程序在查人找物方面的强制力优势和破产程序在公平清偿债务方面的优势,推动“执转破”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完成财产查控和变价,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核查和财产分配,既避免个别清偿后移送“空壳企业”,又避免将复杂疑难的执行案件“一移了之”。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资源整合,继续探索执行部门办理无产可破案件,规范执破跨部门合议庭的设置和运行规则。加大执行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力度。

  三是优化府院联动机制运行。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动完善各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省级层面推动召开“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与各成员单位保持常态化沟通,继续发挥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在解决堵点问题上的作用。指导中级、基层法院统筹发挥好本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在协调处置个案和建立长效机制上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府院联动成果,将狠抓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各类制度文件落地见效的责任,有效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确保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推动成立市场化运行的企业债务重组中心。

  四是抓好队伍专业化建设。继续夯实争取设立破产法院、破产法庭等专业审判机构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升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鼓励在不改变机构编制的情况下,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业务庭、合议庭和员额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注重梯队建设和年轻干部培养。增强条线业务培训的针对性,聚焦解决一线法官遇到的实务问题,鼓励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落实管理人队伍动态管理,常态化做好履职评价、履职检查等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协会年度培训、优秀履职案例评选、学术沙龙等活动的指导支持力度。

  五是发挥数字化改革实效。在“破产智审”平台法官端的相关功能被全国法院“一张网”吸纳后,注重总结各级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全国法院“一张网”的破产系统的完善提供经验。推动“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迭代升级,立足于管理人的高频需求,不断扩大核查范围,提升数据准确度和更新时效性,真正实现系统好用、管理人爱用。关注其他破产审判保留试点项目的进度,适时总结推广。

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2: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3: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4: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破产重整案

  案例5: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6: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7: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8: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9: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10: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1

  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刑民交叉;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鲍一鹏、朱若君(主审法官)、谢思一

  【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春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庆春广场地下空间项目位于庆春商圈,毗连杭州大厦501、银泰百货,与杭州地铁2号线庆春广场地铁站相连。该项目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原定2020年8月27日竣工验收,但由于资金缺乏、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多次停工,持续十余年仍未完工,严重影响城市界面形象和群众日常生活。2022年10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庆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裁定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庆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外部债权人数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项目负债总计近20亿元,最大债权人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平台,作为抵押权人主张权利。二是在建工程亟需维护。因停工时间久,主要在建工程均超过设计年限,支撑结构多为临时结构,停工以来先后出现外围道路局部坍塌、基坑管涌等险情。为破解上述问题,属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协调多家单位,为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撑。上城法院、管理人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采取多种举措化解风险。

  一是平衡各方债权化解涉稳风险。本项目在涉及的非吸犯罪案件中是为数不多的底层资产之一,受到集资参与人高度关注,工程款债权长期欠付也导致农民工讨薪问题突出。经各方多轮协商,最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分别评估,合理确定抵押权优先清偿范围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平衡集资参与人与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积极沟通税务部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化资产价值,妥善化解项目中复杂交错的利益冲突。

  二是设立共益债务消除安全隐患。本案以共益债方式向区属国资平台借款250万元,以招募专业机构、留用安保人员等方式确保工程日常监测、栏杆维护等安保工作,通过日常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和运转第一时间发现项目外围局部地面坍塌、基坑地下水渗透等重大风险,避免造成公共险情。

  三是积极对接买方确保法拍成功。充分利用专班联动优势,同步对接引进地方国企、品牌民企等意向买受方,各部门就项目关键问题多次磋商对齐,确保项目拍下后可以最短时间开工,同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在拍卖公告中公示,提振资方接盘信心。

  四是依法认定违约金性质扫清接盘障碍。在前四次挂拍均流拍的不利背景下,管理人经过充分研判,将债权中的开竣工逾期违约金认定为劣后债权,为第五次挂拍成功铺平道路,也为全省乃至全国烂尾楼破产案件中解决竣工违约金问题提供了借鉴。

  2023年1月6日,庆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8月,庆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附属设施以3.67亿元成交,实现亚运会召开前完成项目复工和主要资产产权平稳过渡的目标。

  【典型意义】

  近年来,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是各方高度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保障大局作用,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打出组合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牵涉利益较大,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本案通过设立共益债务,消除在建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扫清资产处置障碍;通过合理确定优先权范围,妥善平衡刑民交叉案件中各类主体的利益,最终助力烂尾项目重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府院联动保障下的破产审判机制在资产维护和处置、风险防范和化解、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2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联动;假马竞价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赵江涛(主审法官)、叶希希、叶飞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旭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以温州特色食品鸭舌为龙头产品。初旭牌鸭舌系温州地区唯一在历届浙江省、温州市农产品博览会均荣获金奖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获得“舌尖上的浙江”等荣誉称号。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初旭公司债务风险逐渐暴露,累计负债约3.71亿元。2023年12月,初旭公司实际控制人突发意外离世,初旭公司进一步陷入困境。2024年2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的指导下,温州市龙湾区帮扶工作专班主导推动初旭公司预重整。2024年10月,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初旭公司预重整转破产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一是坚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通过府院联动的预重整程序保障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温州中院有序推进以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管理人参与的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预重整管理人。这一模式迅速提升了初旭公司职工、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信心,尤其是解决了信息披露方面的信任问题,获得各方主体对破产重整的价值认同。在预重整阶段,全面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状况,仔细剥离属于实际控制人个人债务,并妥善拟定债务化解方案;耐心沟通安抚实际控制人的法定继承人,引导其配合开展重整工作;争取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支持,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二是精准适配“假马竞价”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预重整初期,初旭公司的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假马竞价”模式引入重整投资人。“假马投资人”的招募条件是:在开展尽调后以初始报价与债务人达成投资协议,暂时接管企业,并在后续竞价中享有同等条件下被优先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权利。通过公开竞价,北京中海金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18亿元的报价成为“假马投资人”,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500万元。“假马投资人”管理团队入驻后,多措并举确保企业持续运营,力保生产线不停、供应链不断,稳定员工情绪,增强了经销商的信心。月均净利润提升118%,最大限度维持了公司商誉、保留了公司价值。2024年12月,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以“假马投资人”初始报价作为基准价开展重整投资人公开竞价,成功吸引三位意向投资人,最终由之江味觉(浙江)食品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29亿元竞得,破产财产溢价9.3%,普通债权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的11.63%提高到破产重整的30%以上。

  三是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初旭公司债权人数众多且结构复杂,初期共有126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共计4.55亿元。根据债权形成原因分类,包括职工、加盟商、经销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债权。为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根据管理人的推荐,指定在债权人中声望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积极性高的债权人代表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认可能够代表特定类型债权、具有履职便利性与积极性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回应债权人的不同诉求,促使各方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了重整方案。同时,鉴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某某的个人负债中有部分系因企业经营而产生,且张某某亦是初旭公司股东,依张某某的申请启动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案从预重整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仅用时56天就通过了重整计划。通过破产重整保全龙头企业及相关产业链,妥善安置企业员工近200人,保障了经销商、加盟商以及供应商等关联企业60余家正常经营,达到保企业、保产业和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重整作为一种灵活性较强的庭外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之中,成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的重要途径。浙江法院在实践中推动对预重整的探索,部分地区先后出台了关于预重整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作为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预重整模式的典型范例,在预重整期间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引入“假马投资人”临时接管企业,既为正式重整程序打下良好基础,又成功做到“破产不停产”,最大化企业价值。通过预重整与重整的高效衔接,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运用法治力量保障市场秩序,实现变“危”为“机”。同时,推动企业破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协同进行,切实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充分彰显了鼓励创业创新、尊重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价值导向。

  案例3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保护外商投资;实质性化解纠纷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周文霞、蒋敏(主审法官)、潘黎

  【管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波公司)经对外贸易局核准后于1998年1月23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为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西班牙)有限公司,系湖州市最早一批外商独资企业之一。哥伦波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建设开发的“哥伦波城堡酒店”是一家西班牙风格的城堡酒店,从事婚礼、酒席、宴请等活动。公司因城堡酒店整体不动产资产对外抵押担保而陷入债务危机。2024年4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受理哥伦波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同年11月,受理哥伦波公司的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哥伦波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城堡酒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而该全部不动产均已设立最高额抵押。若直接执行拍卖变价或破产清算处置资产,将面临酒店资产处置期限较长甚至难以变现的风险。即使处置成功,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预计处置价款甚至都无法足额清偿抵押优先债权。为一揽子化解案涉矛盾纠纷,保障海外侨胞、债权人、酒店职工等合法权益,湖州中院决定受理预重整化解哥伦波公司面临的困境,且通过债务人企业、主要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等共同推荐的方式确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一是厘清资产负债,引入优质投资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先行核查甄别哥伦波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面情况,并完成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权预申报审核等核心工作。管理人通过淘宝网阿里资产招商推介平台、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等公开方式招募投资人。最终,具备较强运营综合性酒店能力的湖州吴兴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1.26亿元价格成为重整投资人。

  二是积极协调各方权益,定纷止争“治未病”。哥伦波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酒店内原承租方、转租后的实际使用人以及员工之间存在矛盾,酒店原承租方与哥伦波公司之间亦存在矛盾。为保障城堡酒店的完整性及快速恢复经营,重整程序中破产法官、管理人多次协调上述各方就城堡内各类装修装饰资产的归属、使用人的腾退搬离、使用人欠薪问题化解等复杂事宜进行谈判调解,最终达成综合性的调解协议,亦成功完成向投资人整体交付含现有装修且没有隐患纠纷的城堡酒店。

  三是加强府院联动,提高重整效率。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向湖州中院提交《推进预重整程序的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将支持并共同推动哥伦波公司预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招募重整投资人、解决配套政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预重整方案》。重整期间,管理人进一步开展债权申报审核、资产甄别等工作,特别是实际占有人腾退纠纷处理等事宜。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各表决组均100%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湖州中院于2024年12月25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从受理案件到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约50天。最终实现抵押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全额受偿,劣后债权清偿率亦高达70%。

  【典型意义】

  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同样体现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本案通过预重整有效地降低了重整成本、节约了重整时间,充分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极大地提高重整成功几率。通过破产重整,既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作为股东的外资企业实现有序退出。该外资企业向管理人及湖州中院致信感谢,充分肯定法院及管理人的付出以及本地营商环境,充满欧洲文化风情和山水江南人文底蕴的综合性特色酒店也得以完整保留。

  案例4

  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预重整;托底投资人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彦刚(主审法官)、马新梁、闵杰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民合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是南浔区一家从事农作物种植、加工、销售并为社员组织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技术交流、信息咨询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拥有先进高效的机器设备和生产链,农产品绿色安全,曾获得“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认定主体”、“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企业”等多项荣誉,全盛时社员农作物订单达15000余亩,带动了周边农民增收致富。近年来,因盲目扩张,加之疫情影响,致使合作社主营业务受挫,资金链断裂,继而停产停业,陷入债务危机。经初步识别,合作社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2023年5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浔法院)决定先行受理预重整,并指定了预重整阶段管理人。2024年5月15日,南浔法院裁定该合作社正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经调查发现,合作社主要财产为机器设备,但大部分机器设备已抵押且设有长期租赁,故变现难度大,合作社已严重资不抵债。同时,民合合作社经行政许可占用设施农用地,自建设施用房,如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其占用的土地将按规定复耕,设施用房将予以拆除,该部分财产价值归零。预重整受理后,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始终以挽救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保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深挖预重整潜力,激发庭外重组功能优势。为提高重整成功率,预重整阶段对合作社进行全面审计,评估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分析行业趋势和市场环境,适时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在意向投资人招募中设置资格审查前置程序,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为资格条件。经公开招募,4名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经审查,4名参选人均为从事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进行庭外重组谈判,成功促成合作社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奠定了破产重整成功的基础。

  二、创设竞价新模式,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提升债权清偿率,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确定重整投资人。选定原承租人作为“托底投资人”,由托底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网络竞价承诺。同时考虑到租赁合同因破产解除后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将进一步降低债权清偿率,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赋予承租人在同等价位下享有“重整投资人资格”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意向投资人在参与竞价前签署书面文件,承诺确保重整后合作社成员变更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等相关规定,确保农民社员的参与权、决策权等基本权益。经公开竞价,最终确定南浔区当地某农民企业家(自然人)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金额750万元,高于资产评估清算价值近200万元。

  三、全面重新建账,彻底化解历史欠税风险。为确保合作社重整后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针对合作社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等问题,南浔法院指导管理人全面调查梳理合作社历史财务问题,依法补全财务资料,重新建立财务账簿。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以前经营中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进行补充申报,更正大量错误申报资料,为税务部门依法申报破产债权提供了依据,促使合作社历史欠税风险在重整程序中得以全面化解,同时正确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轻税负。

  2024年8月6日,南浔法院裁定批准民合合作社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通过的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2%提升至10.2%,合作社经行政许可占用的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房等各项生产要素得以保留及价值最大化。

  【典型意义】

  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本案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属性,以挽救当地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标,通过预重整转重整的程序转换,创新竞价模式引入优质投资人,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实现了助力当地优质的农民合作社重生和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双赢效果。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破解三农难题中的积极作用,也为通过法律程序挽救农民专业合作社、护航涉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案例获《人民法院报》头版、最高法院官微等主流媒体推广报道。

  案例5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不停产;弱势群体保护;刑民交叉

  【受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钱峰、曹滢钰(主审法官)、胡华江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蓝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是绍兴地区极具实力的印染企业,主要从事中高端梭织面料印染业务,注册资本2亿元,占地面积82.86亩,厂区面积14万平方米,排污指标近万吨,职工1000余人。公司自2019年开始爆发债务问题,虽在政府帮扶下引入资金短期内恢复经营,但未能从根本上化解债务问题,反而因高额财务成本导致现金流进一步枯竭。2022年起,受新冠疫情冲击影响,加上企业经营不善、财务成本高企、实控人涉刑等原因,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于2023年2月7日裁定受理瑞雪蓝印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瑞雪蓝印公司申报负债总额超过20亿,其中主张有财产担保及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等各类优先权近7亿,其资产评估价值不足8亿。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案件受理后,各类债权人因担心无法受偿多次反映情况,矛盾突出。柯桥法院秉持“保产业、稳安全、促发展”的宗旨,高效推进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

  一是破产不停产,保产业,促发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在柯桥区委区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前期公开招租的基础上,破产案件受理后,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综合研判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整体承接瑞雪蓝印公司近千名职工并开展印染业务生产经营,破产不停产,有效保障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做好企业破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工相关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在面临股权刑事查封的不利情况下坚定推进重整程序,以“破”招“商”,指导管理人科学制定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最终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招募到重整投资人,重整资金高达8.26亿元,远超债权人预期。

  二是司法为民,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瑞雪蓝印公司因债务困境,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供应商货款,引发众多纠纷。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成功安置职工1026名,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由管理人筹借政府专项资金垫付部分职工债权,还运用管理人回收资金预发职工工资,保障民生。经由企业重整,拖欠3年之久的职工欠薪最终得以全额实现。破产财产分配中关注人数众多的小额债权人利益,设置1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人100%清偿,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探索刑民交叉处置,为重整投资保驾护航。公司20%股权受股东刑事犯罪影响被冻结,对重整投资人后续经营将造成巨大影响。虽然在招募中对该事项作出了瑕疵说明,但为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运营,柯桥法院积极与查封法院联系沟通,经反复商议推动查封法院启动20%股权拍卖程序,最终重整投资人通过公开竞价取得该股权,实现了股权顺利交割,为瑞雪蓝印公司顺利重整奠定了基础。

  2024年9月19日,瑞雪蓝印公司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预案)》。同年10月18日,柯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制造业企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困难和挑战。破产作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途径,在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有效出清市场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传统制造业产业集聚的地区而言,通过破产可以淘汰低效产能,拯救陷入困境但具有技术积淀或市场潜力的企业,实现“腾笼换鸟”,优化产业结构。本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了具有市场价值的纺织业企业,为助力属地纺织印染特色行业的转型升级贡献力量,有效实现“保产业、稳安全、促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作用。

  案例6

  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重组法治服务;重整价值识别;推荐管理人;保留原经营团队

  【受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黄玉强、高丽霞(主审法官)、高耘

  【管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公司)主营家用厨房电器具,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4A级标准化行为企业”,曾荣获“中国年度十大品牌”、“省级优秀企业”等称号。厂房建筑面积超16万平方米,拥有国家级产品认证2项,专利100余项。后因在谋求上市过程中决策不当导致负债5.4亿元,无法正常经营。股东和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矛盾冲突激烈。为解决企业求生脱困和债权人要求尽快清偿债权之间的矛盾,欧意公司向重组法治服务专业团队寻求帮助,明确“自行重组先行、预重整衔接、破产重整支撑”的风险化解路径。在自行重组阶段,重组法治服务专业团队通过资产尽调、意向投资人对接等工作确定重整可行性,推动各方就重组思路达成初步共识。2023年11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根据欧意公司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4年4月18日,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欧意公司重整申请,并根据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推荐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一、探索全链条服务模式,“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成效初现。“企业法治重组服务‘一件事’”被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列入2024年全省9个法治服务“一件事”改革。金华中院作为该项目的牵头单位,依托较为成熟的管理人制度,推动成立“金华市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中心”,并在县市区设立服务点,为出险企业和转型企业提供专业重组服务。在欧意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前,经研判确定了“自行重组先行、预重整衔接、破产重整支撑”的全链重组模式。重组服务团队提前介入,细化工作方案,科学评估重组可行性,及时破除政策障碍。在府院联动框架下,市自规局核查了企业土地厂房规划和范围,市商务局明确了投资产业政策,市经信局提出了企业布局建议。经与税务局多次对接,对企业重组存在重大影响的税收债权和税收优惠也得以明确。后重组团队准确把握时机,无缝衔接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最终实现了企业纾困重生与债权高效清偿的双赢。

  二、注重风险前端化解,充分发挥企业重组法治服务团队作用。该企业是一家享誉全国的厨具制造商,其供应链体系错综复杂,债权人及股东对是否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存在重大分歧。为解决这一分歧,重组服务团队提前介入,缓解各方矛盾冲突,助力企业梳理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协助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组与重整方案。最终主要债权人不仅就重组方案达成基本共识,也充分认可并推荐重组服务专业团队担任重整管理人。相较于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在风险前端采取措施、化解整体风险有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占用,也保护了企业的运营价值,提升了重整效率,得到了利益冲突各方的认同。

  三、凝聚合力寻求共识,采用灵活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欧意公司重整案根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采用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管理人的方式,推荐“重组法治服务团队”为管理人,同意推荐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占比高达76.15%。采用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提升了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认可度,有效降低沟通成本,促进了案件高效办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在财产调查、投资人确定、预重整方案完善等方面提出有效意见并提供资源。最终,重整方案获债权人高票通过,从破产受理到重整计划批准仅用时81天。

  四、强化协同联动,力求用最优重整方案实现多方共赢。金华中院指导管理人在对不动产、专利等资产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借助阿里“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精准识别欧意公司的产品体系、生产能力及销售客户渠道等无形资产的运营价值,并确定了招募底价,成功吸引到两家潜在投资人报名,最终通过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按约支付重整投资款405610000元,较原资产评估价337433071元溢价达20%,大幅提升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通过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协同,解决了职工安置、招募投资人、继续经营等疑难问题。同时,也鼓励投资人接受原经营团队,保留了原欧意公司管理人员10人、研发人员15人,新增普通员工130人,公司月平均贸易额迅速恢复至4500万元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委依法治省办“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改革项目的一次成功探索和实践。破产重整在发挥拯救危困企业作用的同时,仍存在一定的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污名化现象尚未消除导致企业直接选择司法程序顾虑重重。陷入困境的企业往往不愿意主动申请重整,或因害怕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不敢申请重整,因此延误救治时间。企业整体风险早期化解亟待关注。金华中院积极回应企业需求,构建“自行重组先行、预重整衔接、破产重整保障”的全链条重组模式,鼓励企业在出险初期借力重组法治服务团队积极自救。必要时通过预重整、破产重整等程序保障自行重组成果,在破产审判领域形成“企业自救和他救互补”的多元解纷模式。在开展企业重组法治服务的过程中,创新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重整价值识别等机制,通过府院联动拓展衍生服务,充分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实现企业救治与债权及时清偿的多赢效果。

  案例7

  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重整社会效果评估;假马竞价;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汪昕(主审法官)、黄宏俊、周宇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系开化本土老牌制药企业,有50多年的建厂历史,是衢州市唯一一家具有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品种的企业,名下拥有60多个药品生产许可证,在中药制剂方面有独特专长,获得了40多项专利,如红茴香针剂,是全国唯一一家取得该项批文的企业。近年来,泰康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之因产区整体搬迁,财务成本费用较高,最终导致公司陷入破产困境。2023年5月9日,开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化法院)裁定受理泰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根据出资人申请转为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开化法院受理案件后,以保障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积极推动破产程序有效运行。

  一是研判重整社会效果,维护企业后续经营价值。泰康公司持有的部分核心药品生产批文将于2023年12月底到期,此前必须完成生产车间改建以及批文验审。如公司无法及时从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该部分无形资产将面临过期失效风险。为此,在重整计划草案两次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开化法院创新采用“重整社会效果评估”方式,召开听证会,邀请债权人代表、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和县人社局、药监局、税务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泰康公司重整计划可行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开化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定批准泰康公司重整计划。

  二是创新投资人招募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本案采用“假马竞价”规则,在预招募期间引进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同时,确定赋予兜底投资人优先购买权的竞价规则,并将该事项列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议案。在市场行情整体下行的大环境下,经过32轮公开竞价,泰康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以1.705亿元高价成交,溢价率达23.55%,为泰康公司高效完成重整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保全核心资产完整性。案件推进过程中还发现,破产受理前泰康公司已将其名下部分药品生产批文进行转让,且受让方已向省药监局提交转让审核申请。考虑到若通过诉讼解决周期较长,转让行为可能已经完成,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协调下通过县破产处置领导小组与省药监局、批文受让方进行多方协调,最终受让方撤回转让审核申请,泰康公司重整核心资产完整性得以保全。

  四是妥善解决职工欠薪问题,化解群体性事件风险。破产案件受理前,泰康公司已拖欠职工工资7个多月且长期欠缴社保。开化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及时确定专人负责接待维权职工,向其释明破产重整的效果及意义。同时,开化法院积极协调,在县经信局、人社局等部门支持下,通过维稳周转金为职工垫付工资190余万元,并协调社保部门为泰康公司职工开辟“绿色通道”解决医保、退休等困难。重整投资款全部到位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举行职工工资发放仪式,清偿全部欠薪1178余万元。

  2024年9月6日,泰康药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重整成功。目前,车间改造全部完成,已全面恢复生产经营,预计年产值为10亿元。泰康公司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本地优质知名品牌重新焕发生机。

  【典型意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法院裁定批准。对于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裁定批准。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适时推动清算转重整,通过竞价规则的创新,提前引进兜底投资人,助力老牌药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重生。采用重整社会效果评估听证会方式,对重整计划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最终企业重整成功,实现了破产企业核心无形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案例8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腾笼换鸟;引进外资;快速高效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平央(主审法官)、易茜、李腾云

  【管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7日,是一家主要经营船舶修造的企业。2012年后,受国际船舶市场波动影响,诚达公司资金流短缺,导致生产经营停滞。之后诚达公司将场地、船坞、码头等出租给相关经营人。2024年1月3日,经债权人申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裁定受理诚达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进驻后即在法院指导下对破产企业进行详细摸排,发现该企业尚有海岸线、船台、船坞等一系列优质资产,如果按照传统模式直接对资产进行分类或打包拍卖无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定海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自觉融入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大局,确定了以“腾笼换鸟”方式进行存续式重整的方案。

  一、抓住投资机遇,积极引入意向投资人。结合船舶修造市场的上升趋势以及国内投资者对中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前景的信心提振,定海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步推广企业重整信息,上下联动,吸引了众多投资人的围观与询问。经外围尽职调查以及初步商谈后确定了由新加坡公司作为意向投资人。新加坡公司在基本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后,注资2000万美元在定海区设立公司作为投资主体。

  二、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益,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基于船舶修造市场的向好,定海法院指导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与意向投资人签订保底投资协议,确定保底投资价8500万元并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得到抵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的认可。最终,诚达公司重整投资权益以8500万元起拍,经过24次竞价,签订保底投资协议的意向投资人最终以1.31亿元竞得。

  三、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快速完成重整。按照常规做法,重整投资权益拍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展开,重整计划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后,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定海法院指导管理人提前走访主要债权人,并征得全体债权人的认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重整投资权益拍卖,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从2024年1月3日重整程序启动至3月22日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仅用时80天。

  根据重整计划,有抵押的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本金和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为28.87%。清偿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的100%赞同。2024年3月29日,投资人支付全部出资,完成资产移交。债权人对定海法院及管理人快速、积极推动重整程序,并高比例清偿债务的举措表示肯定,社会效果极佳。

  【典型意义】

  重整挽救是破产制度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人民法院在通过破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的过程中,要主动融入属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属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求,与政府招商引资等工作同向发力,共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船舶修造行业是舟山的特色行业,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引入外商投资,成功挽救困境船企,保留优质船舶修造资源,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9

  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合并重整;府院联动;破产不停产

  【受理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金泉(主审法官)、陈志伟、何晓芳

  【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湾公司)、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拍公司)分别成立于2009年、2014年。中茶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的零售、初加工、低温仓储等,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17610.1㎡。卧龙湾公司在中茶拍公司名下土地上建有并经营茶叶万吨冷库一座。2015年,中茶拍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和卧龙湾公司名下的万吨冷库主要依靠民间高利借贷进行融资交易、建设。2019年之后,茶叶万吨冷库效益大幅下降,两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引发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债权人、茶农茶商诸多诉讼,负债达8000余万元。2023年9月23日,松阳法院裁定受理卧龙湾公司、中茶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立即面临诸多困境。56户茶农茶商通过政府、法院多次要求支付茶叶款,严惩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企业欠付大量电费,可能因停电而导致厂区内的承租户、茶叶万吨冷库面临停产;承租户亦形成“攻守同盟”,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缺乏认同。松阳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凝聚合力,有效推进破产程序。

  一、破产不停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安排管理人定时值班,及时做好相关答复释明、债权申报等工作。针对公司因拖欠电费而影响茶叶万吨冷库与承租户日常经营的问题,经过法院及管理人的多次沟通,与供电部门达成一致,重整期间产生的电费作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按期缴纳,以确保万吨冷库和租户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卧龙湾公司此前被认定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应享受补助资金20万元,经管理人申请并经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最终补助资金得以落实。

  二、科学制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茶产业是松阳的核心主导产业,两家公司作为当地较为知名的茶业公司,茶产业配套设施相对成熟,具备较高重整价值。为此,松阳法院指导管理人确定了“合并重整,分开存续”模式:(1)企业合并破产重整。从两家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进行分析,存在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松阳法院及时裁定合并重整。(2)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将资产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确保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通过破产程序涤除财产抵押权,保留企业核心资产和经营资质,实现企业再生存续。(3)优化债权受偿方案。由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让渡部分优先债权,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对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本金分段清偿,1万元以内部分100%清偿,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清偿,以保障大部分茶农债权人的利益。

  三、府院联动凝聚合力,解决破产配套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管理人定时向法院、政府部门书面汇报案件进展和工作难点。一方面,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通过发布招募公告、行业协会推介等多种途径招募投资人,先后与多名意向投资人召开专题座谈会,并向税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了解涉企政策,坚定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另一方面,在租赁腾退过程中,腾退工作专班耐心答疑解惑,明确承租人预付的租金作为共益债务,承租人以货款冲抵租金依法认定为普通债权,最终在各方协同下完成腾退工作。同时引导有条件的承租人参与本案的重整投资。在重整投资人资格经法拍无果后,最终由3家租户以2400万元的兜底价格成为重整投资人,让公司主营业务得以继续经营。

  2024年7月10日,法院裁定批准卧龙湾公司、中茶拍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松阳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民生为要的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全、修复、治愈功能,多措并举,多元共治,在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同时,保留中茶拍公司主营核心业务,实现破产资产价值,保障地方茶产业稳定健康发展。部分承租户顺利承接公司,保留厂区原有生产经营格局。该案的成功重整实现了“企业脱困、产业维持”的双重效果,为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为保障松阳茶产业营商环境,促进松阳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10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协同、执破融合、招商引资、新质生产力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德宇、陈中云(主审法官)、邵振华

  【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风电公司)是一家主营风力发电的企业,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建成并核准了总装机容量为10.9MW的风电场,并拥有14台风机。近年来,由于设备陈旧且缺乏资金改造升级,造成产能低下无法盈利,先后有6笔债务进入执行,执行标的额高达3000余万元,另有约9000万元债务尚未进入诉讼,总债务约1.2亿元。2024年3月21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台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2024年9月19日,天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天台风电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审理情况】

  一是依托执破融合机制,高效衔接预重整与重整,提高重整实效。执行过程中发现,天台风电公司可供拍卖的资产仅为少量固定资产,强制拍卖清偿率约为15%,其最具价值的电力业务许可资质将作废。但若能破产重整,投入资金升级改造,将大幅提高发电效率,企业效益也会迅速提升。2022年,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天台法院暂不处置公司财产,并在执行专户中留存金额向第三方运维公司支付运维费用等,保障公司生产经营。2023年,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改造升级。天台法院执破融合专班紧急召开会议,组建执行、破产联合合议庭,采取“预重整+重整”模式,由执行局引导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一方面秉持“破产不停产”理念,由执行局继续负责发放公司生产运营费用。另一方面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清查资产、确定债权规模、争取政策支持等工作,最终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期间,在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将预重整表决效力引入重整程序,提升重整实效。

  二是发挥府院协同机制,争取政策支持,市场化招募投资人。随着风电机组使用年限的增加,风机的年运行小时数与发电量逐年降低,到2023年机组年发电量仅为最高峰时一半。根据预测,如果后续仅是维修,只能勉强维持运营成本,唯有改造升级方能盈利。鉴于此,一方面天台法院协同天台县发改局多次拜访省、市发改、电力部门,共同指导管理人申报“天台县2024年度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并申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天台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重整的相关信息,陆续与多批潜在意向投资人接洽。为保证财产价值最大化,通过网拍方式市场化公开招募投资人,最终共有9名意向人报名,经过多轮竞价,投资人以8500万价格竞得,溢价271.41%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达69%。

  三是引入投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若能对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在原机位扩建大容量的风电机组,既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更能引入新的投资,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天台法院和天台县发改局指导临时管理人申报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申请拆除原14台风力发电机组(容量10.92MW),重新安装7台单机容量5.0MW机型风力发电机组。据悉,在投资人竞得重整资格后4个月,该批复已经下达。当前,重整投资人正着手项目改造升级,预计投资5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执破融合、预重整、府院联动拯救绿色能源企业的典型案例。在执行程序中完成财产调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积极落实执破融合,及时导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通过府院联动争取政策支持,市场化招募优质投资人,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又成功挽救危困企业,保留特殊资质价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属地绿色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实现了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多赢效果。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