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引发各界热烈讨论。目前,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客户突破8亿,公众账号超过300万个。微信开启了移动互联网传播的新时代,正在成为网络舆论的发动机。但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其信息传播范围逐渐扩大,一些人借助这一平台向公众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左右网络舆论场的能力随之增强,严重威胁着网络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主要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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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言论和敏感信息无序扩散,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微信以点对点的方式传播,内容仅停留在传受双方的移动终端上,其他用户无法获知,这就使微信成为一个天然的私密媒体平台,信息传播更具隐蔽性,一些在微博上受到严密监控的内容很有可能通过微信公众账号传播。这种小范围朋友圈内的转发,给过激言论和不良信息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生存环境,并且更易被用户相信,增加了舆论监管的难度。微信公众账号的封闭交流还会导致某些舆情在微信圈子里悄然流行之时,外面的人还一无所知,当舆情发展到主流网站、论坛、微博中的时候,就直接给相关管理部门形成比较大的舆论压力。
微信圈群较为封闭,容易导致信息传播的偏向和极化。与微博相比,微信新加朋友来源多为QQ及手机通讯录,这部分好友与网民现实生活中真实好友的契合度较高,这使得微信好友更具真实性,信息来源更易被信赖。所以,微信用户的信息交流者偏向于有共同兴趣、相似价值取向的群体,导致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
微信的社会动员成本低,容易将公共事件进一步变成社会行动。微信所依靠的是基于熟人的“强关系”,在发动线下活动时极具号召力。而且,在热点事件中,微信公众账号中的观点与微博平台观点形成共振,既易加深固化既定观点,也大大降低网络时代社会动员的成本。一个帖子经微博、微信传播后,能够迅速激起其他无直接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所谓“自由派公共知识分子”,利用微博、微信阵地,通过网上网下互动、国际国内联手,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微信可以降低有效信息的识别度,成为谣言传播新渠道。境内外一些势力将互联网作为对我渗透破坏的主渠道,以“网络自由”为名,不断攻击污蔑、造谣生事,试图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还有一些人出于政治或商业利益炒作热点敏感问题,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暴恐事件的幕后黑手们,不仅善于揣摩受众心理,更善于利用新媒体传播暴恐信息、煽动恐怖袭击。随着政府打击网络谣言行动的继续,微博上公开讨论敏感问题的用户部分转向微信朋友圈,从而使得微信公众平台成为谣言滋生和扩散的新灾区。而且,微信缺少微博那种信息自净和意见对冲能力,因而无法及时主动有效地辟谣。
面对微信舆论场的冲击,需要政府部门顺势而为,对症下药,积极建立有效的监督引导机制。
第一,加强社会舆情的监督引导。关注公民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评论和反映,加强舆情解读和网络宣传工作,让正确的信息和观点在第一时间占领舆论阵地,加大对负面现象的抨击力度。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第二,及时发布涉及政府信息、社会民生等方面的资讯。建立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等发布渠道,及时客观公正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布真相、引导舆论;建立各类常态的舆情信息收集、预警、分析工作机制,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及时监管网络谣言传播渠道,有效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建立辟谣机制,及时澄清谣言。
第三,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微信平台的“意见领袖”,很可能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意见领袖”。在对待他们时,要善于引导而不是一味视之为洪水猛兽;对他们的积极建言给予鼓励,对他们的偏激言论给予宽容和纠正;对于极少数打着学者名流旗号,干着挑动社会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出卖国家利益勾当的人,或者别有用心地散布各种谣言、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人则要保持高度警惕,重点监控,并依照相关法规及时予以揭露和处置。
第四,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净化网络空间不仅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成为网友应尽的责任。网民必须提高真伪信息的甄别能力和判断力;上网要坚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随便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同时网络“大V”自身必须加强责任和担当,为“粉丝”树立正面榜样。
第五,强化对微信内容的监管。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移动互联网的内容监管尚为空白,因此,这次针对微信出台的管理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通过严格把好公众平台入口关,进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规范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门槛,对已有的公众账号作一次全面清理,完善技术手段,对公众账号实行动态分级管理,从而及时发现、清理、关闭违法违规微信公众账号;同时把微信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建设专用监测平台,加强朋友圈内容审核管理,实现对微信舆情的实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