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有效的行政问责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也由此督促和引导其他社会主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行政问责,努力建设责任政府,让政府及其官员为其权力负起责任来,全面提升公共治理的绩效,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一)
责任是民主治理的基础,建设责任政府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政府责任具有深厚的价值内涵,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一方面,责任意味着一系列评价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的价值规范,包括公正、透明、廉洁、效率和回应等,行政活动应当遵循和实现这些价值;另一方面,责任是建构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机制,具体涉及与执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之间的关系等,其中包括报告、审查和监督等互动关系。
责任关系最关键的构件是惩戒机制。要追究过错问题的责任,控制不负责任的行为,就必须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性惩罚机制,行政问责是实现政府责任的根本机制,其直接目的就是要依法检查和评估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并使政府及其官员为其失责或卸责行为接受必要的制裁和惩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及时和有效地惩治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才能建立起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国家治理是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治理,行政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技术。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离不开各种社会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参与,协同治理。政府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承担着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广泛的职能。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也由此督促和引导其他社会主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减少市场失灵的后果,维系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所有政府都不乏自上而下的责任追究,但现代民主和法治规范对行政问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行政问责必须要由法定的问责主体依据法律制度来进行,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特别是独立的问责机构进行的问责等;第二,行政问责既可以是自上而下的等级问责,也可以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等自下而上地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社会问责;第三,行政问责的事由、程序和结果等都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以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
控制行政权力,建立责任政府,这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内容。对此社会公众可以说是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但除此之外,对于政府究竟承担哪些责任,政府应该如何履行其责任,什么是实现责任的良好方法等,却充满了分歧和异见。比如,人们都希望建立权能和责任都有限的政府,但面对大量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却又呼唤一个全能而强大的政府;政府理论上应该是对全体人民负责,但面对复杂甚至相互冲突的要求,政府实际上却只能动态地和有选择地满足社会上部分人的要求;在利益冲突的情境中,对于什么是负责任的行为,经常是见仁见智的。
在操作上和技术上,行政问责面临着测算的难题。首先,由于有效信息的缺乏,无法准确测量出政府及其官员过错行为的程度或后果,比如决策失误或政府失信所带来的损失就很难估算;其次,社会事务错综复杂,以至于很难判定政府及其官员的过错行为与特定的社会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判断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究竟承担多大的责任;再次,对于消极无为或无所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通常缺乏清晰、明确的评估指标;最后,伦理责任具有模棱两可的性质,也容易与制度责任形成冲突,对于伦理责任的审查经常是充满分歧和争议的,也很难为类似的问责提供范例。
当然,实施行政问责也存在高昂的成本。首先,要实现责任政府的目标,就必须要建立和维持适度规模的行政问责体系,包括行政问责机构顺利运转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成本,以及管理和监督它们所需要的资源等;其次,行政问责的主体很多,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高了监督和问责的可能性,但也导致问责权力和责任的分散化,增加了集体协作的难度,削弱了问责的动力和激励;最后,具体的被问责者具有歪曲和隐瞒信息的强烈动机,也有规避和抵制问责的能力,这就不仅提高了行政问责的成本,也限制了问责的可能性和效力。
(三)
深入建设责任政府,从价值的方面讲,必须要牢固树立民主、法治、透明、廉洁、公正、回应和服务等价值观,将其规范和要求贯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具体制度安排中去,使之成为指导政府及其官员选择和行动的基本准则;从机制方面讲,必须要确立政府的职责边界,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规范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化。
推进行政问责,必须要大力建构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这主要包括:第一,要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构严密的信息监控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消除制约行政问责的信息不对称;第二,整合问责的力量,实现多元问责主体之间的无缝对接,推动各个问责机构之间的协作与联合,建立立体化的问责体系,并强化对问责者的问责;第三,健全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增强问责机构的独立性,减少被问责者对行政问责的抵制和干扰,坚决惩治对问责者的打击或报复等。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从多方面提升行政问责的制度效力。首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问责的“零容忍原则”,对需要问责的都要依法进行问责,减少政府官员的侥幸心理;其次,加大惩戒的力度,提高不负责任行为的成本和代价,严厉惩戒失责或卸责行为,强化问责的威慑力;再次,提高透明度,将问责的事由、程序和结果等都公开化,用问责来警戒和教育他人,最终达到减少问责的目的;最后,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防止被问责官员的随意复出,提高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公信力。
个人责任是责任体系的基础,但公共行政是集体合作的结果,政府官员主要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在具体的行政环节中发挥作用,个人责任往往是非常模糊的。这就需要审慎考察过错问题背后的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并注意防止问责过程中对个别政府官员的不公平对待。而且,除了惩戒政府官员个人的过错之外,行政问责也需要深入追问法律制度或政策法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理解、修正甚至重建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