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当今世界财政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最完备、公开内容最全面的国家之一。财政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美国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成功经验和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表现形式,并且由于其全面性、综合性、体系化、程序化、法制化等特点成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典范,被很多国家学习效仿。

 
  1.预算公开的背景
 
  美国预算公开是以其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为基础的。二十世纪以前,美国各级政府都尚未建立起规范的政府预算制度,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预算过程都是由议会主导,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极为不健全,助长了当时的政治腐败。1908年,受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和1907年爆发的公债兑付危机的推动,纽约市政府推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份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预算。受纽约市政府的启发,同样受困于巨大财政赤字问题的塔夫脱总统为解决日益紧迫的财政赤字问题,于1909年组建了旨在完善财政管理、实行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总统直管机构——塔夫脱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12年发表了著名的《国家预算的需要》一文,全面阐述了联邦公共预算改革的原则,将预算的权力从议会逐步转移到行政部门,成为美国财政信息公开的里程碑。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和会计法》,批准成立总统的预算办公室,也就是后来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预算的权力逐渐从议会转移到行政部门,形成了统一的政府预算制度。美国财政预算制度的重构以及一系列相关改革为财政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基础。
 
  2.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预算公开的突出特点是法律先行。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明确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也可以说,公款收支信息公开成为美国立国的基石之一,该条款也为美国财政信息公开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为诸多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宪法基础。1966年,随着新闻出版自由斗争的发展,美国通过和实施旨在促进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信息自由法案》,提出“若无特定原因,行政部门的记录应向公众及任何个人开放”,规定了民众在获得政府信息方面的权利和政府部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义务。另外,由于美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一直与各类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密切相关,为监督由专业委员会主导的咨询性质的预算过程,美国于1972年通过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涉及专家咨询过程的所有文件、会议,除在立法上获得豁免情形外,都应无条件向公众公开,保证各种形式的专家咨询机构建议的客观性以及公众在专家咨询过程中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1976年美国通过了《政府阳光法案》,规定要将财政管理及其预算管理的所有程序性制度向社会公开,使公众可以方便地了解掌握公共财政预算会议的进程,取得相关会议的文件和信息,并自由参加旁听公共财政管理中需要公开讨论辩论的会议,如果对公共预算决策过程产生疑义,可以按照自由法案的要求,采取法定的形式向有关决策部门进行质询,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给予全面彻底的保障。
 
  3.预算公开的具体情况
 
  在美国,参与预算过程的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和国会,都有责任向公众提供预算信息,每年的预算草案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国会的预算文件及预算会议也是公开的,国会审查和辩论预算的会议也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现场旁听,也可以在互联网或电视上观看。美国总统预算办公室在网站上提供往年财政预算案的情况,从1996年以来所有财政预算案的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阅。
 
  美国政府同样关注“三公经费”信息的公开。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局对联邦政府雇员出差制定了严格的餐费标准,在其网站上可以很容易查到,而且细化到可以根据每个邮政编码查找。在美国,机动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政府部门的公务车一般都有严格的监控,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于私人事务,通常通过里程测算和安装GPS来进行监控。餐费和里程补贴会根据客观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尤其是里程补贴,根据油价的变化进行调整。联邦政府公务局每年还要在其网站上公布各部门的绩效、责任报告和财务报告。美国州政府的预算公开同样做得非常详细。以美国德州为例,市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政府预算信息,可以方便地从多种渠道查阅到政府预算报告,了解到财政收入来自哪里,是怎样花出去的。

  原标题:美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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