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是北欧最大的国家,也是权力监督体制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瑞典官员贪污率低于十万分之一。
完善高效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瑞典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完备缜密,为瑞典有效防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保障。从20世纪初开始,瑞典就按照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包括《行政法》《反行贿受贿法》《审计法》等,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反行贿受贿法》将贿赂犯罪的量刑起点额定得很低,规定收受价值超过200瑞典克朗(按现有汇率,约合人民币150元)的礼物就可被视为腐败。1977年,修改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犯罪主体由公务员扩展到企业职员。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犯罪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2012年,瑞典在立法中增加了“对资金管理不善或者过于滥用资金罪”,加大瑞典跨国企业海外反腐力度。与此同时,瑞典坚持严格执法,有效避免了腐败问题上的“破窗效应”。比如,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因为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价值几十克朗的巧克力食品,被迫辞职。由此可见,瑞典对官员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极低。
独立公正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瑞典实施了很多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实现了全面监督、全民监督。比较特别的制度有社会监督制度。瑞典的民众和媒体都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但是专门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如果一个官员的生活水平高出收入水平,很快就会有人举报,随后就会有监察官和税务官调查。同时,瑞典民众还通过参与工会等社团组织发挥监督作用。这些组织代表会员的利益,一旦发现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有不作为或腐败行为,就会向议会监察专员投诉,或者诉诸媒体。为了防止恶意举报,瑞典相关法规明确,凡有恶意举报者,一经发现就将给予其“最低信用级别”。而拥有这样信用级别者,今后若想在银行贷款、找到理想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
高度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
透明与公开是瑞典政府行政的一条主要原则。根据这项原则,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书面公务资料、公函、财务报告等,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开放。政府研究工作、法院开庭审判,公众如果有兴趣,可以随时旁听。目前,瑞典民众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为限制政府对政务公开信息的自由裁量权,瑞典还专门制定了《保密法》,极为详细地列举了哪些信息属于国家机密,这就避免了相关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故意向公众隐瞒非涉密信息。
较为完备的社会福利制度
瑞典是高福利、高税收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务员以权谋私和贪污受贿的主观动因。一方面,“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完备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保障了公务员的基本生活。瑞典财政预算的四成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政府的比例更高。在瑞典,无论男女、老幼、有无工作,无论是否对瑞典有所贡献,均享受基本统一的社会福利,包括国民基本年金、国民健康保险、社会救助、失业保险、儿童补助、子女抚养贷款、老年福利、房租补贴、带薪假期、免费教育等。另一方面,重税使国民失去追逐财富的动力。为维持高福利支出的财政需要,瑞典实行了高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负平均达到38%,整体税负达到50%,被评为“世界上税负最高的国家”。“高税收”和“高福利”,实际上是把“收入均等化”作为第一战略目标。社会福利开支的增长意味着由国家或社会“包”下来的消费项目增多,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民众,缺少“发财”的诱因和动机。
诚实守信的廉洁从政文化
瑞典历史文化传统悠久,重视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崇尚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支点。瑞典中学普遍开设法律道德课,注意培养孩子的社会正义感和民主法治意识,使孩子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纯朴诚实、行为规矩、重诺守信的好习惯。瑞典《教育法》中,在价值观部分提出“学校工作人员鼓励对学生价值观的尊重”。2005—2014年被定为“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十年”,通过教育提高国民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可以说,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已经深入骨髓,成为瑞典国民自觉遵守的社会准则和行为规范。国民重视诚实的品质,同时,政府重视诚信体系建设。瑞典的征信系统全国联网,个人如果有不良行为,就会被作为污点如实记录下来,并在求学、就业、晋升时产生影响。公务员一旦涉腐,不仅个人将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和家族都将蒙羞。所以,瑞典人从小都以有不良记录为耻。这种视公正和诚信为生命的文化氛围,推动了瑞典整个国家的道德建设,也造就了一支廉洁奉公、不搞特权的公务员队伍。
作 者:王鹏 赛明明
原标题:瑞典怎样有效防治腐败
原标题:瑞典怎样有效防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