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2日,一条题为“乌市克拉玛依路高架桥坍塌车辆坠下”的小视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友的微信朋友圈中被疯狂转发,经过警方调查,这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随后两名传播谣言者开某、罗某落网。
今年2月21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开某、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网络谣言会造成怎样的危害?传播网络谣言的后果如何?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阻断网络谣言的传播?
网络谣言猛于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也在滋生蔓延,既有诽谤公民个人的,也有捏造公共事件的。
2016年6月22日零时许,居住在昌吉市的开某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称“克拉玛依路高架桥坍塌车辆坠下”,并将小视频和图片发送至该群内。同日,家住乌市的罗某看到图片和视频后,未经核实随手转发扩散。此信息迅速传播,转发量达2000余次,有关部门启动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过微信公共平台发布辟谣信息。
同年12月20日,新疆阜康市发生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网友在朋友圈发布“事故车辆坠桥人员生死未卜”。此网络谣言使得当地警方一夜忙碌,经过调查发现,除了一起剐擦事故外,并无其他警情,且转发内容中的车牌号也不存在。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黄勇琦告诉记者,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有些当事人认为传播网络谣言没什么大不了的,处罚不重。
黄勇琦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某和罗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核实而未核实就随意转发信息,其转发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黄勇琦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两人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转眼8个月快过去了,两人将恢复自由,希望他们的经历能给更多人带来警醒,还网络世界一片宁静。”黄勇琦说。
严惩网络造谣行为
近几年,随着民众认知能力和媒介素养的提高,几年前甚为流行的“灾难类”“惊天黑幕类”谣言已逐渐失去市场。反而是一些披着“理性”“客观”“科学”外衣的谣言,让民众防不胜防,不胜其烦。
谣言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传播如此迅速?新疆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何运龙认为,谣言的产生既可能是有人刻意编造,也可能源自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部分遗忘、错误记忆、误读,或者掺杂主观信息,刻意编造谣言的人可能有经济利益等动机,也可能有个人炫耀等心理因素。
何运龙说,谣言的传播速度与事件的重要性、事实的模糊程度以及受众的判断能力密切相关,一个事件越重要、事实越不清楚的时候,谣言就传播得越快、越广,其危害也就越大。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官员都高度重视“网络声音”“网络问政”。然而仍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或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博取公众眼球,不择手段通过网络制造各类谣言。在此情况下,重拳出击打击网络造谣行为,可谓是民心所向、百姓期盼。
“网络造谣者‘入刑’,这无疑给广大网友敲响警钟。在网络世界里,如果大家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依法表达个人的正当诉求,这无疑是一件好事。”何运龙表示,重拳出击严惩网络造谣行为是对广大网友的善意保护,从而避免更多不实网络信息干扰视听,影响公众判断。
用事实粉碎网络谣言
当前,社交软件中自媒体信息往往真假难辨,各类谣言防不胜防。尤其是一些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谣言在疯狂传播,倘若相关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紧急辟谣,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更多民众的恐慌心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认为,对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谣言,仅靠司法部门将编造、传播谣言者绳之以法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涉事部门及时把握话语权,用事实粉碎网络谣言。
白莉表示,在自媒体时代,辟谣并不是一件难事。一旦发生网络谣言事件,相关涉事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或者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权威消息,用事实粉碎谣言;要加大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力度,通过定期发布工作信息,有效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要加大对规范上网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网友依法用网,养成任何信息都要以官方发布为准的习惯,对于恶意造谣者依法严惩。
“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提高公众判断能力,也有助于抑制谣言传播。”白莉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及时总结、发布谣言的共同特点以及辨识谣言的方法,增强公众的辨识能力。谣言往往表现出信源模糊、整体失实、捏造细节、夸大事实、断章取义等特点,遇到这类信息时,公众须谨慎辨识、求证,不跟风、不盲目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