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和保存了海量的数据资源,因此,大量基础性、关键性的数据就掌握在了各级各地政府部门的手中。政府数据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政府数据最大限度地开放给社会进行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能量,创造社会价值,将有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激发创新活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近年来,开放政府数据已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进。2007年12月,30位倡导者首次提出了开放政府数据的八大基本原则:完整的、原始的、及时的、可公开获取的、可机器读取的、非歧视获取的、非专属的、免于授权许可的。他们还将“数据”定义为“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指出公共数据是指不涉及隐私、安全和其他特有权力限制的数据。2015年,《开放数据宪章》将开放数据界定为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法律特性,从而能被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进行自由利用、再利用和分发的电子数据。该宪章还提出六项原则:以开放为默认原则、及时和全面、可公开获取和可利用、可比较和互操作、致力于改善治理与公众参与、致力于包容性发展和创新。

  根据《2016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的数据,截至2016年,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已有106个提供了开放数据目录。该报告将开放政府数据定义为“主动在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使任何人都能不受限制地获取、再利用和再分发”。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开放数据是“能被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不受限制进行自由利用、再利用和分发,并最大程度保持原始出处和开放性的数据”。所谓“开放性”,应具备两个维度的特性:一为法律性开放,即这些数据必须被置于公共领域,或处于自由利用条款下,受到最低程度的限制;二为技术性开放,即数据必须以机器可读的最好是非专属的电子格式发布,从而使任何人可使用通用的、免费的软件获取和利用这些数据,数据还应被放置于公共服务器上,可被公开获取,不受密码或防火墙的限制。

  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开放政府数据。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要求,“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释放公共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原始性、机器可读性、非歧视性、及时性,方便公众在线检索、获取和利用。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推动开放,加快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建设”,向社会开放“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

  2012年以来,我国已有近20个地方政府陆续推出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数据开放。这些平台在域名中含有gov. cn,多为地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确实开放了电子格式的、可通过下载或接口形式获取的、结构化的数据集,符合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基本特征。近期,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发布了我国首个地方数据开放平台指数报告,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中表现最好的是上海和贵阳两地,其次是青岛、北京、东莞、武汉等地。

  持续推进与深入我国地方政府的数据开放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以各级城市为切入口推动数据开放。我国各地虽已陆续上线了一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但已开放政府数据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西部和北方地区分布较少。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

  我国各级城市是公众集中生活的重要空间,城市数据具有高密度高价值的特点,开放城市数据有利于吸引社会各方基于城市的实际需求和应用场景对开放数据进行融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经济价值。现阶段应重点以各城市为切入口,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基于城市需求和自身特色,率先开放政府数据,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开发利用,并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更多地方开放政府数据,并为未来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提供各地数据的来源。同时,还应促进各地开放的重点领域数据集之间的关联融合,深入推进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生态体系的发展。

  开放符合标准的、能被“利用”的数据。目前各地平台开放的数据集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但其中真正符合完整的、原始的、可机读的、非专属的、以接口形式提供等开放数据标准的数据集仍然偏少。不符合标准的“数据集”基本上无法被再次利用,也无法产生大的价值,将会使数据开放流于形式。各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可按照开放数据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开放完整的、原始的、可机读的、非专属的、结构化的、高价值的数据集,使被开放的数据能被社会方便地获取和利用,以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

  授予用户使用数据的权利。目前,许多地方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还未提供明确充分的数据开放授权,以确保用户免费获取、不受歧视、自由利用、自由传播和分享数据的权利。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界定“开放数据”和“不开放数据”的边界,制定相应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在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放政府数据;对于法律已允许开放的数据,应明确保障任何人不受限制地对其进行合理使用与分享的权利。只有被充分“授权”的数据,才能被安心利用,最终释放能量。

  开放“鲜活”的数据。不少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在上线后未能保持数据集的持续增长,已开放的数据集实现动态更新的比例也很低,且只有少数地方将历史上多个批次的数据留存在平台上,允许用户下载。对此,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开放数据集存量动态更新,增量持续不断,历史量长期保存。只有源源不断地开放“鲜活”的数据,才有可能真正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

  让数据使用者真正有获得感。各地平台上的数据集在主题领域设置、数据提供部门选择和数据集名称设置等方面,较多体现的是政府部门的视角,而非用户视角。社会公众是否看得懂政府部门设置的数据主题分类和数据集名称?能否找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数据?政府开放最多的数据集是不是数据使用者最 需要的?这些问题大多并未考虑在内。政府进行数据开放应更多从用户的实际需求而非政府部门的自我判断出发,不断向数据使用者征集需求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地供给真正高需求、高价值的数据集,让“用数据的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li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