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应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按授权范围依法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四)平台汇聚,安全可控。共享信息通过市、县(市、区)信息共享平台、行业垂直应用系统汇聚到省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切实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负责政务服务网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定期对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会同省质监部门制订相关标准规范。

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负责建设和维护本级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省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全省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负责信息采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信息目录

第六条根据共享程度,政务服务网信息类别分三类: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为非受限共享类信息;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为受限共享类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为非共享类信息。

与跨部门并联审批、协同办公、综合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共享。

第七条非受限或受限共享类信息,其原始数据库或副本物理集中部署托管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访问接口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暂时无法集中部署的数据库,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标准,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第八条省政府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目录》。包括信息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并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实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开通、维护本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信息资源,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条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或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资源目录》,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资源目录》内容进行一次维护和整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建立本单位《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资源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源目录》,加强信息资产管理,制订数据标准,规划信息化项目,开展政务服务协同应用。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资源目录》和本单位工作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信息,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依职能获取、产生的共享信息发布到省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交换系统交换到市、县(市、区)信息共享平台上,为当地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能采集信息,并坚持谁采集谁更新,保障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优先从信息共享平台提取;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衔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资源目录》采集的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相关信息;采集过程应主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修改,部门间有分歧的,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核实。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同步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信息,同时将具备条件的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四章共享应用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前置交换系统发布共享信息,并标注受限或非受限共享信息。

未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事先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识提供,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

第二十二条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的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为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府信息加盖可靠的电子印章,以保证信息的不可更改性。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得的加盖可靠电子印章的文书类、证照类等电子材料,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将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等电子材料作为办事和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行政机关通过电子方式能够确认的事项或获取的材料,可以不再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或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同时保存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网上办件、电子证照、文书类信息应当进行实时更新,其他业务信息应当在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情况特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每季度首月的上旬进行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检索、发现、定位和选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申请共享信息的使用;受理其他行政机关使用本单位受限共享类信息的申请。

申请使用非受限共享类信息的,由信息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即时完成共享实施。

申请使用受限共享类信息的,由信息提供单位审核申请。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业务需求、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等要素,确保按需、安全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信息提供单位应说明理由;信息提供单位和申请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采取对比验证、查询引用、批量复制三种服务模式。

(一)比对验证。信息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比对验证服务模式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配置的访问权限,调用验证服务接口进行比对,获取验证结果。

(二)查询引用。信息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查询引用服务模式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配置的访问权限,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或引用查询对象的相关数据。

(三)批量复制。信息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批量复制服务模式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授权的政务用户或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配置的访问权限,直接下载或通过交换系统获取批量数据。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利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或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对不一致的数据或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反馈信息。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联合监管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所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信息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信息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备份灾难恢复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应急演练,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本单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十五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项目。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定期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规划和安排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财政预算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响应信息共享的行政机关,酌情暂停安排其相关新建项目和运维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组成,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目录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交换的枢纽。

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当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