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2020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0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业务流程再造为抓手,与“一网通办”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同联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度、体验度、满意度,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
(一)优化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服务。推动更多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远程办、自助办、邮寄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大力推行预约办、就近办、帮代办、即时办、一次办,高效优质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鼓励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身份核验、评估评审,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办理。固化细化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经验做法,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措施。按行业制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指引并持续完善,指导企业落实防疫防控措施。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主动关心和服务好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推进国家和地方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发挥实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清理。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根据国务院取消、调整和下放事项情况,动态调整本市事项清单。根据国家部署,清理规范目录管理、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整治变相审批。严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类别、等级,深化资质审批方式,对相关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领域需办理的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管理措施,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四)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投资主体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线上“一口管理”,各类材料数据线上“一口报送”。优化升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协同办理。放大“特斯拉”项目改革带动和溢出效应,深入探索区域评估、标准地供地、告知承诺等审批创新。全面探索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夯实“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实施“验登联动”。对小型工业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实施一次申请、一次发证,实现审批服务总时限不超过30天。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继续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全面落实全行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以及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六)深化拓展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巩固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成果,制订《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办事指南编制规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业务手册编制规范》地方标准。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审查工作细则,为“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两个免于提交”、“无人干预自动办理”、“办事指南智能化场景化”等提供基础支撑。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行标准管理、分类管理、区域管理和同步管理,对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率先编制发布中介服务指南。
(七)开展对行政审批的监督评估。组织对现有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试点开展部分行政审批成本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审批。组织对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八)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全面推开,鼓励改革创新,不断扩大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实施广度和深度。
(九)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开办企业全程无纸化登记,力争做到营业执照办理“零见面”。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高频重点领域的应用。进一步优化注销平台智能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探索在临港新片区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在浦东新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
(十)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各类不合理准入限制等列出台账,逐项推动解决。严格执行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跨境服务贸易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
(十一)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市场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研究推动将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加快与采购合同相关的资金支付进度。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
四、更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十二)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扎实推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指导有关单位加快完善内部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深化集成电路专业职称评价,推进人工智能专业高级职称认定,加快生物医药领域职称分类评价改革,扩大正高级经济师评价试点。
(十四)优化人才服务机制。简化外籍高端人才引进手续,优化外籍高端人才来华相关审批、审查服务,提供各项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深入推进“海外人才集聚工程2。0”,健全本市海外人才政策体系,完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海外人才居住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等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建设,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争取设立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覆盖全市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深化长三角地区和十二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侵权线索判断鉴定机制。
五、着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出台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动抓紧修订完善裁量规则、基准。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推动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十七)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将监管事项统一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和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各类监管数据的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分析研判、评估处置。
(十八)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十九)提升重点监管能力水平。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升食品抽检监测发现、预防和处置问题能力。加强药品监督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强化高风险药品风险防控、实时监控和追溯体系建设。推进智慧电梯建设及应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加大重点工业产品隐患排查力度,开展高风险消费品专项检查整治。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管控,实施“一企一策”精细化监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等领域,实行严格监管。
(二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出台本市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鼓励各部门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扎实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工作,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配套制度,明确信用修复主体,规范办理流程。进一步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制度。
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扩大优质服务供给。疏通社会资本进入社会服务消费领域的堵点,提高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范围。进一步落实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推进社会办医发展,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广“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市场。
(二十二)持续改善卫生健康服务。推动互联网医院等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探索卫生健康大数据向健康保险、医疗人工智能研发、临床研究等公共领域依法合规共享。全面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基于“互联网+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进一步优化简化诊疗付费流程。
(二十三)优化医保报销和结算服务。稳步推进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结算,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进一步优化上海长三角异地结算信息平台,支持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之间实现异地门诊结算互联互通,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比例。
(二十四)优化公证服务。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技术。分步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率。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释放公证服务活力。
(二十五)持续优化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行为。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事。进一步优化办电、办水、办气涉及的占掘路审批流程,探索扩大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接入工程范围。研究制定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推动公开相关服务质量信息。
七、大力支持重点区域改革创新
(二十六)支持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加大向临港新片区放权力度,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率先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完善建设项目一体化审批服务工作体系,探索一批事项快速办理和远程办理。依托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打造全面风险管理和重点领域监管结合、全生命周期实时风险监测与动态预警结合、联防联控协同联动的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七)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创新发展。打造全国首个政务服务一体化旗舰店,所有办事服务大厅开设线下“一体化示范区”专窗,实现线下就近办理。推进企业经营许可、资质认定标准统一,推行区县权限事项备案互认、省市级权限承诺互认制度,实行证书互认、承诺备案、属地管理、延后换证。探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名称使用“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海”“江苏”“浙江”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
(二十八)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向浦东新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浦东新区深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探索行业综合监管改革,对行业管理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实施监管流程再造,统筹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综合监管制度,实现部门协同无缝隙、风险防范无死角。推进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建设智能化监管应用场景。
(二十九)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向张江科学城等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的放权力度,实现“张江事、张江办”。通过“一网通办”、依法委托或者在张江科学城开设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支持在张江科学城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和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改革创新,针对大科学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多评合一、告知承诺等改革,探索“一会三函”平行审批。
八、强化对改革的支撑保障
(三十)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为深入推进改革提供坚强保证。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权威精准、便捷高效、通俗易懂的政策服务。积极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面上工作指导,支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三十一)加强改革法治保障。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进程,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全面清理修订滞后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积极争取开展“放管服”改革综合授权试点,实施一批综合授权改革举措,探索建立“一揽子”授权机制,形成法治化、常态化、机制化的综合授权模式。
(三十二)搞好监督考核评估。用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广泛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及时了解企业和群众诉求,将改革成效交由企业和群众评判。加强政策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组织对改革政策落地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和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公开曝光和内部通报机制,及时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加强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
各区、各部门的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全年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工作推进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