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3月31日前,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在青海政务服务网和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5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统一在青海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7月31日前,全省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抓紧推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率先推行、尽快落实。
(二)梳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目录清单基础上,对涉及证明材料的所有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覆盖式审查,梳理形成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应当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证明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申请人承诺的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等事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地各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依托省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七)突出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州、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协同联动。在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省司法厅牵头抓总,组织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安排实施,大胆探索创新,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省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对照省直各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督察问责,激励担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落实改革容错等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将证明事项告制承诺制推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