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加快复苏,提振发展信心,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保供稳供

  (一)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坚持在重点管控区域内正常经营日常生活必需品10日以上的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个门店补助3000元;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经营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补助750元,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厢式移动售货车进入重点管控区域进行移动销售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照每车每日500元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照订单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单2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对2020年评选并授牌的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年交易量10万吨(含)以上、50万吨(含)以上、100万吨(含)以上的农产品(果蔬)批发市场,分别奖励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单店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门店,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2020年年销售量1万吨(含)以上、2万吨(含)以上、4万吨(含)以上的农产品连锁生鲜超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18万元;对2020年猪肉年销售量3万吨(含)以上、5万吨(含)以上、8万吨(含)以上的生猪屠宰(猪肉保供)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

  (六)鼓励“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技术改造范围并实施技术改造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驻小微企业实施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对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的50%,给予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1个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安排总额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免收罚息且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三、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九)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新型学徒制和安全技能培训等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推动发展共享用工,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召开线上线下招聘会,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等专场网络招聘会,加强人岗匹配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十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工商业及其他销售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下降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下降0.009元/千瓦时,35-110千伏下降0.0125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下降0.016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

  (十五)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税务局)

  (十六)减免全市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对经营性设施企业免收2021年第一季度、减半征收第二季度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出让金;对非经营性设施企业免收2021年上半年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出让金;上述广告企业能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要求发布各类公益宣传的,在提供相应发布公益信息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2个月的标准,在合同到期后给予顺延作为补偿。(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十七)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免收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财政局)

  五、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八)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九)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二十)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总量规模。首期建立2000万元“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二十一)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要按照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为企业续贷时,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企业融资成本应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二十二)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六、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

  (二十三)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引导连续生产的企业统筹做好春节期间生产计划安排。鼓励订单多、任务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好春节期间生产安排,备足备好原材料,以岗留工、以薪留工。加强各项生产物资运输保障,确保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保障到位。开展“温情沈阳城、留您过大年”活动,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走访慰问,向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家乡亲人赠送节日礼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总工会)

  (二十四)2021年3月底前,支持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扰民的情况下,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和街路,确需占用道路装卸货物的,道路两侧有车位的,可临时停车装卸;无路侧车位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临时占道装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

  (二十五)建立问题解决长效机制。结合“万人进万企”等活动,由市营商局牵头组织农业、工业、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