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检、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造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强化检察担当

  (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奋发有为,切实扛起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充分认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营商环境革命,努力使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重大职责,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力营造安商、稳商、惠商、暖商的环境,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二)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社会有序、市场有效、企业有利。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平等保护思想和契约精神,既强化对民事权利的刑事保护,又严守刑事检察权的行使边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市场主体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正常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行为,为推动发展的过失行为与谋取私利的故意犯罪等界限,秉持轻轻重重理念,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既坚守法治原则和法治底线,又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盼强化检察办案服务机制

  (三)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快速受理机制。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构建融检察服务、检务公开、监督评议为一体的公共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全覆盖”的检察服务。依法及时受理市场主体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涉市场主体信访件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办理进展情况或者结果。建立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通道”,对受理的相关案件统一标注,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全面推广运用“湖北省检律衔接平台”,为律师代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四)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按照“一案一研判”的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主动听取主管单位、监管部门等意见,结合案发背景、原因、具体情节等,全面分析、研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可能受到的影响和风险,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作出检察决定,慎重发布涉市场主体案件新闻信息,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建立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批捕、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批捕、起诉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人员,均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确保在准确运用司法政策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六)建立涉市场主体重大案件专项管理机制。以案件甄别、防控、化解、处理机制为重点,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处理结果影响重大的涉市场主体案件进行专项管理,实时跟踪、稳妥处理。严格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和督办指导制度,及时、全面、客观报告案件情况、处理意见及建议,加强协同处置力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院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参办、提办、指定异地管辖,确保办案质量效果。

  (七)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适用刑事速裁和简易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尽可能压缩办案时间,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问题。探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繁简分流,规范中止审查程序适用。加大涉市场主体案件积案清理力度,及时消化存量,减少企业诉累。推进在市、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加强引导侦查取证,推动涉市场主体犯罪案件快速侦办。

  (八)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制约监督机制。依法办理涉市场主体的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健全冤错案件依法甄别和纠正机制。规范参考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程序,及时发布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审查听证机制,逐步扩大审查听证范围。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监督。健全涉市场主体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九)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司法办案、信访处置、矛盾化解同步推进机制,多方配合、多点发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涉市场主体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促进定分止争。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因暂时经营困难或者因疫情导致一时履约困难等问题,帮助遭受疫情冲击的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活下去、留下来、发展好。

  (十)完善检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健全法治宣传教育、风险预警防范、案件联动调解等机制。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和发展状况,全面掌握司法需求。严格执行办案回访制度,认真听取涉案企业、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办理的意见,改进办案工作,加强司法服务。

  三、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痛点堵点强化监督办案

  (十一)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中的不当执法行为。通过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立案监督专项工作,及时监督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突出问题,坚决监督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着力防止和纠正以非法刑事立案为利害关系人追款讨债、干预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的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错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等问题;着力监督解决市场主体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等问题。持续深化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依法及时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

  (十二)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慎捕慎诉专项监督工作,注意结合认罪认罚、复工复产、生产自救、促进就业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积极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电子监控执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方法,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十三)依法审慎适用财产强制措施。通过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专项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关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行为。办案中确需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必须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资产与非涉案资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十四)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惩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的同时,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对认罪认罚的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人员,结合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符合轻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轻缓刑。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促使涉罪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十五)着力监督纠正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不当司法行为。加大对涉市场主体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依法办理对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人员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以及财产刑执行不当的案件,推动依法扩大假释的适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为接受社区矫正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十六)加强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的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破产重组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加强对审判违法的监督,监督纠正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等问题。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完善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

  (十七)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财产征收、市场准入、自主经营、减税降费、行政处罚、征信监管等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和审判、执行违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综合运用以抗促调、审查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行政申诉。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着重围绕执行标的或费用错误、超额冻结企业账户、处罚不当等问题开展监督,防止市场主体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十八)改进公益诉讼办案方式。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慎重提出关停等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检察建议、诉讼请求。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技术改造抵扣等方式,偿付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引导涉案市场主体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十九)依法有序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极争取最高检支持,在一定地区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通过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依法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评估,指导企业建立并执行合规计划,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四、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强化司法保护

  (二十)全力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建设。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敲诈勒索、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暴力讨债、盗抢骗等犯罪,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依法办理妨碍疫情防控、卫生检疫等犯罪案件,促进常态化依法“战疫”。加强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建设,强化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全链条打击,让网络更安靖。积极参与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净化企业、工地、重点项目周边治安环境。

  (二十一)突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信心和财富安全感。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最大限度帮助受犯罪侵害的市场主体挽回损失。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健全与监委、法院、公安等机关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体系。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主动围绕创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等战略,加大对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数据犯罪,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依法慎重处理涉科研经费案件,依法稳妥办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新类型案件。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办案机制,组建专门的办案组织或者机构统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二十三)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高利转贷、非法放贷以及“套路贷”“校园贷”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活动。加大洗钱犯罪追诉力度,注重结合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严厉打击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性质的“自洗钱”行为。加强对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持续推进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优化金融环境,保护金融创新先行先试。

  (二十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持续落实最高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11条检察政策和省检察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10条措施,严格把控民营经济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围绕实施“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办案深入剖析市场准入、统一监管、公平竞争中存在的隐性壁垒、政策差异等问题,及时提出加强监管、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二十五)助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围绕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湖北自贸区改革创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等重大战略,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加强对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积极推进涉外仲裁非诉执行监督等工作。

  (二十六)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与各级监委的衔接协调机制,依法严惩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贪污受贿、渎职失职,严重破坏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危害“六稳”“六保”、“助企纾困”等政策落实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徇私枉法、非法拘禁、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行贿案件,对行贿情节恶劣的,依法严惩;对行贿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及时挽回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

  五、聚焦增强优化营商环境合力强化组织协调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切实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服务大局极其重要的任务,成立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精准服务。紧密结合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行动,及时研究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十八)提升服务素能。树立“人人都是环境,案案关涉环境”的意识,加强能力素质建设,打造熟悉市场规则、精通经济金融知识、善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推进检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等要求,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活动,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十九)增强工作合力。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汇报涉营商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影响营商环境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机制,提高执法司法质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 “鄂检网阵”等新媒体,深入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和办案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凝聚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