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印发《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河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统筹推进法治河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治河南建设,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坚守法治、主动谋划法治、深入厉行法治,立法质量稳步提升、行政执法日益规范、司法改革持续深化、守法普法全面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展现新气象。当前,我省正处于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阶段,战略机遇的叠加期、蓄势跃升的突破期、调整转型的攻坚期、风险挑战的凸显期等阶段性特征明显,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建设“四个强省、一个高地、一个家园”现代化河南,必须把全面依法治省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准确把握政治方向,向着全面建成法治河南不断前进。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营造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干的氛围,为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河南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河南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系统研究和谋划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全面依法治省与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河南建设领域的薄弱环节,着眼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河南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从河南实际出发。立足基本省情,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汲取中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先进省(区、市)法治建设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举措务实、管用、有效。

  (三)总体目标

  建设法治河南,应当实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

  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初步建成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河南。

  到2035年,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抓好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将宪法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五)加强宪法法律实施。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定的制度和原则,确保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健全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机制,加强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深化宪法学习宣传进校园,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建立宪法理论研究基地。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三、完善地方立法机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省委领导全省立法工作、研究决定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设区的市党委领导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省、设区的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规则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查、讨论、提出议案等各项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科学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立法审查单位的作用,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扩大地方立法参与面。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紧扣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聚焦建设“四个强省、一个高地、一个家园”现代化河南,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加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市场监管、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现代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文化强省,加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生态强省,着眼构建大河大山大平原生态格局,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开放强省,加强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四路协同”、跨区域协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围绕建设中西部创新高地,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幸福美好家园,加强乡村振兴、改善和保障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有关共同行政行为的地方立法。

  (九)切实维护法制统一。针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之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依法修改或者废止。加强立法协同配套工作,推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规、规章整体功效。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宣传工作。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自正式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时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纳入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

  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由有权机关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十)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地方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推广“1543”政府立法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

  (十一)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设区的市立法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推进“小切口”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落实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统一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十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转变。2021年年底前,除特殊情况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办理;2022年年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做好与中央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衔接工作。

  (十三)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综合执法改革落地。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行政处罚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有效化解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十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培训,抓好贯彻执行、确保有效实施,使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推进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化,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创建。建设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深入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建立完善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制度,持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走基层”活动,强化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培育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完善全省统一的监管平台。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建立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决策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全面清理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建设一批省级营商环境法治化示范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对不履行行政承诺和合同协议的政府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杜绝“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持续规范行政执法权限、依据和程序,严惩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治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围绕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亲企安企的舆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十八)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实施“一平台、两抓手、一带动、一考核”为主体的“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实现对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日常督导、试点引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有效落实。

  五、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公正司法

  坚持符合国情、省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持续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十九)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准确把握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强化程序制约和审级监督功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金融审判领域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完善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完善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推进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

  (二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强化院庭长办案责任,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入额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强化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完善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制度,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学习适用,加快建设案例库,优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深化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

  (二十一)深化诉讼制度机制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遏制侦查机关选择性执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等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落实刑事申诉制度改革部署,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深化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效。规范多元化解、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等工作,推动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严格规范落实立案登记制。推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提升跨域立案便捷性智能化水平,确保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二十二)落实执行体制改革部署。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探索信用惩戒分级管理机制和失信修复机制,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落实审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执行权配置,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部署。落实监狱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深化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进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之间工作对接机制。落实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部署,统一戒毒模式,实现戒毒工作规范化。

  六、坚持全民守法,深化法治社会建设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十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推进“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提升“河南黄河法治文化带”品质,讲好黄河法治故事。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确保到2022年为每个行政村培养5—8名“法律明白人”。建设法治宣传教育中心。

  (二十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积极探索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彰显市域个性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模式,及时总结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样板,示范引领各地创新发展。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二十五)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加快整合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群众满意度。推动涉外律师事务所建设,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二十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培育“品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持续深化“一村(格)一警一法律顾问一支民调员队伍”的“四个一”机制。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加强诉源治理。巩固深化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制度,加大信访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和领导包案办理信访案件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七、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对法治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完善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二十七)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二十八)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九)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设立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依法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力度。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部署,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整体工作能力。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落实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深入推进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建立与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建立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加强执法办案管理,推行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一体化”运行机制。切实加强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检察工作力量。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以刑事拘留为重点,加强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持续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制度,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八、加强法治保障,夯实法治河南建设的坚实根基

  (三十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河南建设。各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相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十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大力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忠诚教育,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以互派干部任职、挂职交流等形式,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拓宽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渠道,组织政法领导干部到政法院校授课,培树一批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工作标兵。加强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法规政策贯彻实施。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分类建立法治工作人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和容错纠错机制等制度。

  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发挥快速联动处置、督察机制作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加大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力度。

  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高等院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制定法治专门人才差别化管理办法,畅通专门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政法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交流,建设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省内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三十三)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河南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采取“省级统建、全省共享”模式,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资源,推进全省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应用,高标准统筹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加快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既让干警体会到“网上办案”的快捷,又让群众感受到“掌上办事”的便利。以网络平台为统领,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服务监管保障融合。

  九、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坚持依法治省和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提高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适配性、有效性、实效性,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实施更加高效、保障更加有力。

  (三十四)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聚焦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统筹做好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精准配套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按照中央部署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即时清理。及时修改、废止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规范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健全完善囊括党政群、贯通省市县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体系,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备案工作考核通报等机制,加强政治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十五)突出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创新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将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优化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党内法规课程设置,增加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在“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的比重,推动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党内法规知识考试制度落地实施。完善党委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合力。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跟踪掌握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三十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坚持政治标准,充实人员力量,提升业务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作用,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探索实施教学科研机构与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互聘计划。

  十、加强党对法治河南建设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十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切实把科学思想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与整体性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作为领导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重点课程,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等院校法治理论和思政课程体系,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形成一批既有理论意义又能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

  (三十八)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水平。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动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重大决策一般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宪法、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十九)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结合法治河南建设实践,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形势任务、目的原则、重点关键、发展趋势,深化拓展理论研究工作。围绕黄河文化传承创新区建设,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组织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总结、提炼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为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贡献河南智慧。

  (四十)依法服务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对台方针政策,服务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进程。持续办好“黄帝故里拜祖大典”“两岸智能装备制造郑州论坛”“豫台经贸洽谈会”“两岸青年交流月”等活动,促进豫台交流合作。举办“豫台经贸合作与法律保障高峰论坛”等活动,推动豫台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依法依规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豫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河南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豫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十一)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围绕推动“五区联动”“四路协同”,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有效应对各类国际挑战和妥善处理各类涉外法律纠纷,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豫的正当权益。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按照中央有关部署,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大海外追逃追赃。

  (四十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列为巡视巡察、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把法治建设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做好法治河南建设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